「最高人民檢察院」假種子假農藥案件高發,隱蔽性強追贓挽損困難

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主題為“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彰顯涉農檢察力量”的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因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發佈會首次啟用“最高檢網上新聞發佈會”專用微信群與記者互動,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就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假種子假農藥案件高發,隱蔽性強追贓挽損困難

近年來,涉假農藥、假種子類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多發,假劣農資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涉假農藥、假種子類農資犯罪與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織,不僅危害極大,案件辦理難度也大為增加。


“該類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一般質量瑕疵與偽劣產品存在疑難,一些被告人往往辯解,對生產銷售的偽劣農藥、種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觀故意;還有的辯稱,生產、經營行為符合規範,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響,自身不存在責任。”高景峰介紹,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通過王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說明,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犯罪故意的認定,可以綜合經營資質、包裝標識、從業經歷等因素予以認定。


對沒有生產經營資質,未盡到質量注意義務,或者明知是不合格產品,而採用明示標明方式予以銷售,造成農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高景峰指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農藥等犯罪是結果犯,辦理此類案件需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科學認定損失是辦案關鍵。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通過“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指出,對損失的認定,可以運用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犯罪行為與造成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案例1:王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敏,原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區區域經理。


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縣種子經銷商郭寶珍詢問隆平高科的經銷商之一江西省豐城市“民生種業”經營部的閔生如、閔蜀蓉父子(以下簡稱閔氏父子)是否有“T優705”水稻種子出售,在得到閔蜀蓉的肯定答覆並報價後,先後匯款共30萬元給閔生如用於購買種子。


閔氏父子找到王敏訂購種子,王敏向隆平高科申報了“陵兩優711”稻種計劃,後閔生如匯款20萬元給隆平高科作為訂購種子款(單價13元/公斤)。王敏找到金海環保包裝有限公司的曹傳寶,向其提供製版樣式,印製了標有“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T優705”字樣的小包裝袋29850個。收到隆平高科寄來的“陵兩優711”散裝種子後,王敏請閔氏父子幫忙僱工人將運來的散裝種子分裝到此前印好的標有“T優705”的小包裝袋(每袋1公斤)內,並將分裝好的24036斤種子運送給郭寶珍。郭寶珍銷售給南昌縣等地的農戶。農戶播種後,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結實,導致200餘戶農戶4000餘畝農田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60餘萬元。


經查,隆平高科不生產“T優705”種子,其生產的“陵兩優711”種子也未通過江西地區的審定,不能在江西地區進行終端銷售。


指導意義:一是以此種子冒充彼種子應認定為假種子。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假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假種子有不符型假種子(種類、名稱、產地與標註不符)和冒充型假種子(以甲冒充乙、非種子冒充種子)。


現實生活中,完全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比較少見。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種子專業性強、農戶識別能力低的弱點,以此種子冒充彼種子或者以不合格種子冒充合格種子進行銷售。


二是對偽劣種子造成的損失應予綜合認定。偽劣種子造成的損失是涉假種子類案件辦理時的疑難問題。實踐中,可由專業人員根據現場勘查情況,對農業生產產量及其損失進行綜合計算。

案列2: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許全民,喜洋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百分百公司實際經營人。被告人朱樺,中土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人王友定,安徽久易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易公司)市場運營部經理。


2014年5月,被告單位喜洋洋公司、百分百公司準備從事50%吡蚜酮農藥(以下簡稱吡蚜酮)經營活動,被告人許全民以百分百公司的名義與被告人王友定商定,借用久易公司吡蚜酮的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證(以下簡稱“農藥三證”)。雙方約定:王友定提供吡蚜酮“農藥三證”及電子標籤,並對百分百公司設計的產品外包裝進行審定,百分百公司按久易公司的標準生產並對產品質量負責。經查,王友定擅自出借“農藥三證”,久易公司並未從中營利。


2014年5月至6月,中土公司在未取得吡蚜酮“農藥三證”的情況下,由朱樺負責採購吡蚜酮的主要生產原料,安排人員自研配方,生產吡蚜酮。許全民聯繫設計吡蚜酮包裝袋,並經王友定審定,提供給中土公司分裝。該包裝袋印製有百分百公司持有的“金鼎”商標,久易公司獲得批准的“農藥三證”,生產企業標註為久易公司。同年6月至8月,中土公司先後向百分百公司銷售吡蚜酮計2324桶(6.972噸),銷售金額計629832元。


百分百公司出售給喜洋洋公司,由喜洋洋公司分售給江蘇多家農資公司,農資公司銷售給農戶。泰州市姜堰區農戶使用該批農藥後,發生不同程度的藥害,水稻心葉發黃,秧苗矮縮,根系生長受抑制。


經調查,初步認定發生藥害水稻面積5800餘畝,折損面積計2800餘畝,造成經濟損失計270餘萬元。經檢驗,藥害原因是因農藥中含有煙嘧磺隆(除草劑)成分。但對涉案農藥為何混入煙嘧磺隆,被告人無法給出解釋,且農藥生產涉及原料收購、加工、分裝等一系列流程,客觀上亦無法查證。


案發後,許全民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朱樺、王友定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指導意義:一是借用或通過非法轉讓獲得他人“農藥三證”生產農藥,並經檢驗鑑定含有藥害成分,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予追訴。根據我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生產銷售應具備“農藥三證”。一些企業通過非法轉讓或者購買等手段非法獲取“農藥三證”生產不合格農藥,擾亂農藥市場,往往造成農業生產重大損失,危害農民利益。借用或者通過非法轉讓獲得“農藥三證”生產不符合資質農藥,經檢驗鑑定含有藥害成分,致使農業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據刑法予以追訴。農藥生產企業將“農藥三證”出借給未取得生產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且明知借用方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共同犯罪。


二是生產損失認定方法。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為結果犯,需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辦理此類案件,可以採用以下方法認定生產損失:一是運用田間試驗確定涉案農藥與生產損失的因果關係。可在公證部門見證下,依據農業生產專家指導,根據農戶對受損作物實際使用的農藥種類,合理確定試驗方法和試驗所需樣本田塊數量,綜合認定農藥使用與生產損失的因果關係。二是及時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固定受損作物折損情況證據。檢察機關應結合農業生產具有時令性的特點,引導偵查機關走訪受損農戶瞭解情況,實地考察受損農田,及時收集證據,防止作物收割、復播影響生產損失的認定。三是綜合評估損害數額。農業生產和糧食作物價格具有一定的波動性,辦案中對損害具體數額的評估,應以絕收折損面積為基準,綜合考察受損地區前三年農作物平均畝產量和平均銷售價格,計算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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