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知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而不是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交證據,是不是犯罪?

庭立方


我不是律師,但屬於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所以,我來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首先,要明曉律師的職責。律師不是一個誰都可以從事的沒有門檻的自由職業。它有國家法律《律師法》明確規定,由國家組織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並取得律師執業證之後,才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的聘請擔任其辯護人。法律也規定辯護人的職責,一方面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依據事實和證據,結合法律提出自己對於案件的法律意見,幫助司法機關客觀公正地查明案件,準確定性並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其次,律師明知道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這在法律上和本職上都沒有錯。法律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當辯護人,這就說明法律就是授權律師有受聘請而為有犯罪嫌疑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服務的。試想,沒有涉嫌犯罪,你請律師幹什麼?錢多了沒處花?所以律師當然的是為有犯罪嫌疑的人提供辯護。題主說明知“違法”,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僅是有違法問題的人,還夠不上請律師,所以必須是涉嫌犯罪的人才請律師當辯護人。

第三,律師為什麼不向公安檢察機關移交證據的問題。一是公安機關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收集其罪和無罪證據的國家機關,檢察機關是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進行審查起訴的機關。一句話他們的目標一致,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而且是國家法律明確公開授權的。二是法律沒有授權律師有從事偵查、收集的權力,而且他是站在對立面來審視案件的正確性的,所以律師怎麼也沒有法子向公安檢察機關移交證據,至多在攸關有罪無罪的重大問題上,向公安檢察機關提供證據線索,讓公安檢察機關慎重核實,達到不發生冤假錯案的目的。

第四,當然,以上所述,並不是說律師可以為所欲為都不犯罪。律師在擔任辯護人的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也是要犯罪的:一是如果律師明確知道自己的當事人即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證據而將其毀滅、幫助毀滅,或者偽造犯罪嫌疑人沒有罪、罪輕的證據的行為,那就要涉嫌犯罪;二是律師如果有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同樣會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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