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用“聖象”獲賠100萬,並更改企業名稱

聖象地板是中國地板行業著名品牌,並被認定中國馳名商標,而山東濟寧一家公司因把聖象作為企業名稱使用並在實際使用中突出聖象等名稱被判令賠償100萬並更改企業名稱。

亂用“聖象”獲賠100萬,並更改企業名稱


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青島中院)就聖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聖象公司)訴濟寧聖象木業有限公司(下稱濟寧聖象)、濟寧太陽福太陽能有限公司(下稱濟寧太陽福)、馬某、馬某軍、青島行走者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行走者商貿)侵犯其“聖象”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濟寧聖象立即停止侵犯聖象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濟寧聖象變更企業名稱,且不得使用與“聖象”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濟寧聖象賠償聖象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7.1萬元,其他四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什麼已經取得的企業名稱會被更改?


因為商標和企業名稱均為商業標誌,前者用於區別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後者用於區別不同市場主體。從管理方式上看,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由各級工商機關在其區域範圍內負責,無須檢查該企業名稱是否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由於企業名稱登記時並不與商標進行聯合檢索,確權過程中也沒有設立公示和異議程序,因而企業名稱與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情況大量存在。對於此類權利衝突,以保護在先註冊商標權為處理原則。


因此 建議企業儘可能的保持企業字號和商標的統一性。對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企業註冊的同時也要同步辦理商標註冊;對於企業已經存在並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而商標還未註冊的,要及時把企業字號通過商標註冊申請保護;對於企業商標有一定知名度而和企業字號不統一的,必要的時候可以考慮通過變更企業名稱實現字號和商標的統一。


企業使用統一的字號和商標的好處是不但有利於集中企業形象和品牌宣傳成本, 讓企業名稱和商標在使用過程中有效地相互照應和強化;更能有效避免以後可能出現的企業名稱和商標衝突,防範潛在的侵權和被“搭便車”風險,降低維權成本,有利於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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