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分享到: 閱讀更多 保定檢察 的文章 關鍵字: 应当 宽严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