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邢臺通報10起環境汙染案例...

剛剛,邢臺通報10起環境汙染案例...

剛剛,從市政府舉辦的新聞發佈會獲悉,邢臺市中院公佈10起環境汙染犯罪典型案例。

一、邢臺市寧波緊固件有限公司與趙建輝、遊月鋒、遊運莊違法處置工業廢水異地傾倒汙染環境案(異地傾倒廢鹽酸)

2014年10月,趙建輝、遊月鋒以深澤縣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名義與邢寧公司洽談處理廢鹽酸業務。邢寧公司為降低處理廢鹽酸成本,在明知趙建輝、遊月鋒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仍將本公司產生的廢鹽酸以每噸300元的低價(正規公司處置費每噸3,000元)交由趙建輝、遊月鋒處理。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8日,趙建輝、遊運莊用與遊月鋒、案外人趙建峰合夥購買的冀JH7217/冀JU896掛罐車,先後九次從邢寧公司運出廢鹽酸405,720千克,傾倒進石家莊晉州市小樵鎮泥安村村北800米、深澤縣耿莊街道辦事處耿莊村南300米之間的路西坑塘水面內。2014年11月30日,趙建輝、遊運莊第十次運輸44,960千克廢鹽酸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專業檢測,涉案罐車裝載廢液PH值酸性較強,超出儀器監測範圍(PH值<0.1)。2016年4月8日,邢臺市環境監測站受邢臺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委託,對邢寧公司精線車間應急池內水樣進行採樣分析後,檢測結果為:水樣狀態為有色、混濁、有味,PH值<1酸性較強。2016年8月29日,山西省環境汙染損害司法鑑定中心受邢臺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委託,對趙建輝、遊運莊傾倒進案涉坑塘水面的407,520千克危險廢物(廢鹽酸)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生態環境損害數額2,399,477.76元。邢臺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為此支付鑑定費125,000元。被告單位邢臺寧波緊固件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單位負責人李志強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單位責任人宋香峰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趙建輝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萬元。遊運莊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兩萬元。遊月鋒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同時判決:被告邢臺市寧波緊固件有限公司、被告趙建輝、遊月鋒、遊運莊共同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399,477.76元、鑑定費125,000元,總計人民幣2,524,477.76元。

二、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訴高彥周等被告人汙染環境案【非法處置醫療垃圾】

2014年間被告人高彥周經營隆堯凱美通橡膠製品廠,該廠不具有醫療廢物處置資格非法收購醫用輸液瓶橡膠蓋,作為原料生產再生橡膠,2015年11月7日有關部門對凱美通橡膠廠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廠露天堆放含有一次性醫療手套、輸液器、注射器、針頭等的醫療廢物,經稱重一次性手套為945公斤,其餘7.10噸。環保部門認定凱美通橡膠廠非法處置醫療廢棄物,對該廠作出了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彥周經營的企業在使用橡膠輸液瓶蓋作為原料生產再生橡膠製品中,發現原料中存在醫療廢物,該物品屬於國家列入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高彥周應當預見到不當處置會造成環境汙染,但其違反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指令工人隨意露天堆放,經稱重危險廢物達八噸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規定,應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高彥周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高彥周非法處置醫療廢物的方式系在本企業存放,沒有造成汙染土地、水源等實際危害,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高彥周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豆佔國、趙忠祥、高正春、張義新、王茂林、任豔永等人非法拆解銷售廢舊電路板汙染環境案(非法拆解廢電路板)

2015年9月份開始,被告人豆佔國在未經任何部門審批、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和縣三召鄉西三召村村北非法經營拆解廢電路板廠。自2015年9月份以來豆佔國分別從河北、河南、山西等地購買廢電路板66餘噸,在其經營的拆解廢電路板廠內進行拆解、冶煉等處置了62噸左右,剩餘廢電路板4.5噸尚未處置。其中,河北省邯鄲市魏縣牙裡鎮張輝屯經營廢品站的任豔永銷售給豆佔國3餘噸廢電路板;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西效鄉小莊村經營廢品站的趙忠祥銷售給豆佔國20餘噸廢電路板;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東社村經營廢品站的張義新銷售給豆佔國23噸廢電路板;山西省長治市郊區老頂山鎮關村經營廢品站的王茂林銷售給豆佔國7餘噸廢電路板;山西省長治市長治縣信義村工業區經營正春廢品收購站的高正春銷售給豆佔國13餘噸廢電路板。廢電路板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危險廢物。被告人趙忠祥、高正春、張義新、王茂林、任豔永等人明知豆佔國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出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與豆佔國構成汙染環境罪共同犯罪。被告人豆佔國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趙忠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高正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張義新、任豔永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王茂林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四、呂佳佳、江吉濤、畢立忠非法煉製經營燃油、隨意堆放廢渣汙染環境案(非法煉油)

被告人呂佳佳、畢立忠和江吉濤於2017年一起非法煉製經營燃油,呂佳佳提供煉油原料,負責全部事務,江吉濤出資20000元,畢立忠出資10000元購買機器設備,畢立忠和江吉濤主要負責生產。自2017年9月中旬設備建設完畢後就開始生產煉油,購進原料白土(含油的土)約140噸堆存於轉爐附近的土地上,煉油得款49000餘元,呂佳佳從中支付給畢立忠和江吉濤工資各2700元。現場遺留原料8.56噸,轉爐中存有原料12噸左右,罐中存儲成品油8噸左右,山下堆存煉油廢渣大約100噸。經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鑑定中心對現場遺留原料等物檢測,原料廢油土(過濾白土)為含礦物質油的危險廢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特性。煉油後產生的粉末系工業廢物,屬於汙染物。因犯汙染環境罪,呂佳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江吉濤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畢立忠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對被告人呂佳佳非法所得43600元、被告人江吉濤違法所得2700元、被告人畢立忠違法所得2700元,分別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五、劉桂軍在村內家中非法鍍鋅、滲坑排放廢水汙染環境案(非法鍍鋅、滲坑排放廢水)

被告人劉桂軍於2017年11月份從平鄉縣電鍍園購買鍍鋅的機器設備,安裝在任縣辛店鎮橋西村的家中。劉桂軍在沒有環評手續的情況下,於2018年農曆二月份開始在家中給剎車塊簧鍍鋅,其明知鍍鋅廢水會汙染環境,仍把鍍鋅廢水未經處理倒在院內地面上,直接順著水溝流到院子西南側事先挖好的滲水坑裡。該電鍍作坊於2018年6月10日被邢臺市環境保護局任縣分局查獲。經監測,劉桂軍電鍍排放的廢水,PH值的監測結果為2.81,總鋅的監測結果為164mg/L,六價鉻的監測結果為20.3mg/L。經任縣人民檢察院委託河北沁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測算,任縣辛店鎮橋西村電鍍廢水滲坑場地環境調查與汙染土壤修復總費用為17.67萬元。被告人劉桂軍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法院同時判決劉桂軍賠償因汙染環境產生的土壤修復費17.67萬元。

六、鄭新軍、鄭闖旺、劉高陽清洗廢舊化工油桶、暗管排放廢水汙染環境案(非法清洗化工油桶)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鄭新軍作為作坊負責人,組織、參與並指使被告人鄭闖旺、劉高陽在邢臺市橋東區界家屯村北養殖區內清洗廢舊化工油桶,並將清洗油桶的廢水通過暗管抽排到大門外影背牆旁的土坑內。經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鄭新軍經營的化工油桶清洗廠院內地罐內的廢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徵的危險廢物;院內新制鐵皮桶堆南側覆蓋的狹長地坑內的廢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徵和含有有毒物質的危險廢物;院內北部桶堆東起第二、第三堆南側中間位置的沙土覆蓋層下的土壤排放過具有浸出毒性特徵的危險廢物;排放至院門外馬路對面東南側土坑中的廢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徵的危險廢物。被告人鄭新軍因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鄭闖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劉高陽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七、馬萬虎違法經營鍍鋅點、廢水直排市政管網汙染環境案(逃避監管將廢水排放市政管網)

2016年2月份至11月23日,被告人馬萬虎在清河縣揮公大道天山橡塑北側,在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環評手續、及排汙許可證情況下,未經批准,僱傭他人私自開辦鍍鋅點,非法使用鹽酸等強腐蝕性物質進行生產作業,生產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暗管進入市政水管網,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馬萬虎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八、陳雄、陳祥、代立華、祝永軍違法建設皮革廠、廢水排放河道汙染環境案(非法制革)

2015年夏天,陳雄在任縣孫莊村老造紙廠內,在未經任何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設皮革加工廠,向外租賃轉鼓收取費用,並在院內挖了排水溝,方便日後加工皮革產生的廢水能直接排到院外廢棄河道內。2016年6月份,陳雄聯繫到代立華讓其介紹加工皮革客戶,並承諾給代立華一定的好處,隨後代立華聯繫到祝勇軍,祝勇軍將皮革交給代立華加工,並提供鉻粉等原料,代立華負責找工人,監督工人加工皮革的質量。之後代立華僱傭陳祥等人在該皮革加工廠內加工皮革,陳祥等人賺取加工費。在此期間,陳祥明知加工皮革產生的廢水汙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到院內一水池子裡後,再通過排水管排放到院外的廢棄河道內。經任縣環境監測站監測,該皮革廠排放的廢水內:監測項目COD的監測結果為4.10×104mg/L,氨氮的監測結果為425 mg/L,PH值的監測結果為12.24,六價鉻的監測結果為630 mg/L。因犯汙染環境罪,被告人陳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陳雄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代立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祝勇軍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九、陳現社在村內家中違法酸洗加工玻璃、廢水直排菜地汙染環境案(非法酸洗加工玻璃)

2017年4月18日至26日,被告人陳現社在沒有辦理環評報告、營業執照、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位於邢臺經濟開發區沙河城鎮十里鋪村家中,擅自使用氫氧化鈉、氟化氫、氟化氫銨等化學原料對油墨玻璃進行酸洗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不經任何無害化處理,通過該廠車間內西牆側排汙口直接排放到西牆外側的菜地中。經鑑定,該廠西牆內側外排廢水PH值為3.87,氟化物為97.3mg/L,外排廢水嚴重超標,無機氟化物為危險廢物,屬於有毒物質。被告人陳現社因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十、劉玉輝、馮晨晨將清淤工程產生的汙泥異地傾倒汙染環境案(非法傾倒汙泥)

2017年4月,被告人劉玉輝將自己承包的辛集市趙馬渠清淤工程轉包給被告人馮晨晨。被告人馮晨晨僱傭他人將渠內汙泥稀釋成液體狀態抽到罐車中,運到寧晉縣四芝蘭鎮東曹固村村東由被告人劉玉輝指定的一個廢舊窯坑中排放。經寧晉縣環境監測站對該窯坑內廢水及排汙罐車總排口處廢水採樣監測,兩處採樣點廢水中錳含量均超過國家標準十倍以上。被告人馮晨晨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劉玉輝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馮晨晨違法所得17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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