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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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題主沒有說清楚自己的具體情況,比如社保繳費是否達到了退休規定,單位是否願意聘用你等,所以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01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自然終止,勞動合同自然失效,如果你的社保繳費年限符合退休規定,可以請單位正常為你辦理退休,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報銷待遇了。至於今後是否還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就看你和單位是否兩廂情願了。

如果用人單位願意繼續聘用你,你就屬於退休返聘人員,可以和單位簽訂《勞務協議》,以民法約束雙方關係。如果用人單位想終止勞動關係,就先光榮退休吧。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賠償。如果你還想繼續工作,就另找單位,繼續發光發熱了。如果不想繼續工作,就安享晚年,盡享天倫之樂吧。

02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規定

(1)本地參保或雖屬於外埠參保,但繳費滿10年

這種情況需要繼續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願意繼續聘用你,建議和單位協商,爭取單位願意為你繼續繳納社保,但單位需要去社保部門辦理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願意繼續聘用你,不願意為你繼續交社保,想建立勞務關係,就看你自己怎麼想了。是否繼續合作,看你怎麼決定。如果是外埠參保,你可以把社保關係轉到單位參保地的街道社保所,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社保。如果是本地參保,你可以把社保轉移到自己戶籍地所屬的街道社保所,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社保。這兩種情況,都需要交夠年限,延時辦理退休。

(2)外埠參保,繳費不滿10年

首先確定你已經沒有辦法在當地退休了。社保關係需要轉移到自己家鄉,也就是戶籍地,或者其他繳費最後一個繳費滿10年的地區,二次處理。意味著你可以繼續繳費,繳足年限,延時辦理退休。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所有外埠地區,你的社保繳費都不滿10年,只能轉回自己的戶籍地。你既可以繼續繳費,交夠年限,辦理退休,如果實在沒錢,交不起,也可以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無論男女,滿60歲,一次性補齊至15年,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雖然和城鎮職工養老金比,待遇低很多,總好過沒有。這樣做應該屬於退而求其次的無奈之舉。

至於和用人單位的關係,就看你們雙方的意願了。雙方願意,可以繼續合作,但需要重新建立勞務關係。如果任何一方不願繼續合作了,終止勞動關係,一拍兩散,沒有賠償。你可以另做打算了。或另找單位,或徹底光榮退休。


我是“水流雲在草青青”,認真誠懇的退休顧問,歡迎大家加我的關注,查看更多社保及退休文章。願天下人都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水流雲在草青青


不請自來,莫怪莫怪🙏🙏🙏

“勞動合同沒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是否必然自動終止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上述法條的描述,我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類似的情形——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幫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大量的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社保保險沒有繳滿十五年,雖然法律可以明文禁止用人單位不準與為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方面,這一點是難以執行的,另一方面,這也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不利於用人單位的發展。

從全國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發現,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不能根據勞動關係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那麼,我們達到退休年齡後,我們應當如何處理?

達到退休年齡後,怎麼處理?

一、繼續工作:

如果我們想繼續工作,可以和用人單位商量,重新簽訂勞務合同,雙方建立勞務關係。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享受退休生活:

如果我們社會保險已經繳滿十五年,而且我們也不想工作了,只想安安心心的享受美好的退休生活,我們可以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以上是我關於“勞動合同沒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問題的一些個人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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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觀點:法定退休年齡是勞動關係的終點站,不管勞動合同到沒到期,員工和公司的勞動關係都會結束。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夠15年,公司協助辦理退休,次月領取養老金;如果養老保險未滿15年,但是法定退休年齡已到,該怎麼辦?如果您也存在類似的疑惑,不妨來看看這兩個解決方案!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能強制公司給員工交社保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建立勞動關係的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12條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 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小結:每個城市可能規定有所不同,但是在北京,用人單位要不要給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繳納社保的主動權在於【公司】。

如果公司不繼續留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可以依法解除,無須賠償經濟補償金;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期限,雙方用工關係變為勞務關係,不為員工繳納社保也不違法!



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不足15年領不到養老金怎麼辦?

第1個方案.如果參保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過10年,且是女工人身份,建議優先選擇戶籍所在地辦理個人繳納【自由職業者社保】。

因為,首先自由職業者社保女性參保人法定退休年齡是55週歲,可以正常繳費5年,累計夠15年再辦理退休;

其次,兩者的養老和醫療保險年限可以無縫對接,不僅養老保險累計15年,退休後可以領取養老金。而且醫療保險累計夠指定年限,退休後享受終生醫療報銷;

最後,兩者的養老金計算公式相同,如果影響養老金的各因素相同,退休時領到的養老金不會縮水。

注意:如果工作地非戶籍地,工作地社平工資高於戶籍所在地,符合工作地社保一般賬戶且繳納工作地養老保險超過10年的參保人,可以選擇在【公司所在地社保局】繳納自由職業者社保,領取工作地養老金待遇。

第2個方案.如果女工人養老保險低於10年,或者女幹部、男性參保人年限不足10年,想提前退休的話,可以選擇轉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社保轉入城鄉居民社保的話,必須在城鄉居民社保的法定退休年齡(現行政策男性女性都是60週歲)時進行。

雖然兩者養老金計算公式不同,且可能會少領養老金。但是,值得慶幸的是,不僅城鎮職工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可以併入城鄉居民社保個人賬戶】多領個人賬戶養老金,而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也可以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社保的繳費年限】多領基礎養老金。

寫在最後的總結:

為了退休後儘早領到養老金,安享晚年,一定至少要在退休前15年開始準備交社保。而且,養老金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且養老金從退休次月開始領取直到終生,沒有時間限制,活到萬壽無疆,領到地老天荒!

但是,退休時如果不夠15年,並不是就不能領到養老金,要麼延期繳費,要麼轉城鄉居民社保,只要想辦法就一定可以領到養老金。切記,多“賺”養老金的秘訣是【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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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


第一種情況,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到達法定的退休年齡之後,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按照規定為期辦理退休手續即可。現在很多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很長,簽訂的都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使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也自然解除了,單位不需要任何的補償和賠償。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員工沒有交滿15年的養老保險,不符合退休的要求。我們單位就遇到過這種情況,有一名女員工,到了五十歲,該退休了,但她的養老保險只交了12年。我們諮詢的結果是單位可以和她解除勞動合同,但要她本來再按城鄉居民來交納養老保險,直到交夠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這名職工一聽,自己還得再交三年,很不高興,在領導面前哭哭啼啼的,領導心軟,看她平時工作表現也一直挺好的,就讓她再幹三年,直到交夠15年的養老保險,再辦理退休手續。

領導的這種做法,其實對單位也很有利的,既解決這名老員工的後顧之憂,也減少了招錄新員工造成的人力成本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安撫了員工的心,大家都覺得我們單位是非常溫暖的。


錦瑟談職場


勞動合同沒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下,應該這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願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可以按勞務關係處理,依據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辦?

有兩種解決辦法。

一種是,按國家規定,只要你繳納社會保險金滿15年,就可以依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就不用再去公司上班了。

另一種是,如果你還想在公司繼續工作,就可以給公司協商,如果公司需要的話,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公司重新確定你的勞務報酬。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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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雖然終止了,但對於你個人應該沒什麼特別的影響,大部分單位選擇是讓員工繼續上班。

第一,達到退休條件的幫助辦理退休。

我們單位目前這種情況就比較多,公司和員工配合都非常默契。如果達到退休條件,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社保繳費達到十五年以上的,該配合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退休就配合辦理,這邊該上班的繼續上班,退休辦完了,仍可繼續在公司上班,唯一不同的就是不再為其扣繳五險一金,員工到手工資增加幾百元,公司也要節約一部分人力資源成本。退休辦完了,員工既在公司上班領工資,社保還有一份退休金。

第二,社保繳費未達到退休條件的,繼續為其繳納。

雖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屬於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單位既然知道你即將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這說明用人單位是給你留有餘地的,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可以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依然存在,也就是說仍然可以在公司繼續上班,該繳納的社保繼續繳納。有人說達到退休年齡的單位無法繳進去,但《社保法》要求是可以繼續繳納的,我們單位的操作實際證明也是可以繼續繳納的。

總之,勞動合同沒到期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法律層面理解,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符合退休條件的,由單位協助辦理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社保繳費年限不夠的,只要單位沒有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仍然可以繼續進行社保繳費,直到達到十五年為止,這也是社保法所允許的。


幫兄愛唱歌


樓主你好,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但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如果說你已經到達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即便自身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實際上勞動合同關係它是自動解除的狀態,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到了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那麼勞動合同關係都會自動解除。

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以後,實際上自己就沒有和工作單位之間有任何的工作關係了,所以說你應該通過自己的工作單位去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一份養老金的待遇。所以這種情況下那麼對於我們個人來說,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齡到了,主要是具備另外一個條件,也就是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週年,那麼都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但是如果說你的這個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不滿足15週年,那麼很明顯是不能夠直接來辦理退休的,所以說最終只能夠選擇延遲退休,或者因為企業單位原因造成養老保險中斷的情形,那麼由企業單位來進行補交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當然如果說並不是由企業單位原因造成的中斷,而是由於你個人開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較晚造成的,那麼只能夠延遲退休。


懂社保


長期以來,圍繞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繼續就業是建立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問題一直是業內爭議的焦點,有消息稱,近期最高院法官對司法解釋五及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分析,其中對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為勞務關係,還是要看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認可山東的做法,認為全國其他地區有問題。目前很多人包括不少勞動法行業的專業人士、法院以及勞動保障部門的同志也都一致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而制定的政策法規卻設置了與《勞動合同法》相矛盾的條款,即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中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作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從而可以得出兩個結論,一是男性達到60歲,女性達到50歲無論之前簽訂的合同是否到期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男性到達60歲,女性到達50歲再就業建立的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關於上述兩個結論是否成立目前看來無論是企業、職工本人,還是律師或者法院均有不同的觀點和立場,全國各地關於這方面的勞動糾紛也不少,從具體的官司判例來看,有的支持上述結論,有的反對上述結論,也有不少地方還專門出臺了地方法規來明確或者糾正上述結論。

但是在眾多的爭議中,似乎從來沒有人對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和50歲這件事有過異議,幾乎所有人都認為法定的退休年齡男性就是60歲,女性就是50歲,對此我們也認真查找了很多的法律法規,但都沒有明確找到那個政策文件中明確寫明退休年齡男性就是60歲,女性就是50歲的語句,而關於法定退休年齡很多人都認可的政策文件可以追溯到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離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其中這裡面關於退休的表述是這樣的,“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是一句完整的話,從這句話中本人讀出的意思是法定退休年齡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數字,而是被附加了條件的數字,這個附件條件就是“連續工齡滿十年”。只有這個附件條件成立,我們才能認為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或者50歲,這跟現在我們享受退休待遇的的年齡表述有異曲同工之妙,達到60歲或者50歲,且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才能夠辦理退休,領取退休待遇,所謂的15年保險也是法定退休年齡的附加條件。

另外從“退休年齡”四個字的字面意思解釋,首先什麼叫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生活費用。退休年齡中“退休”是“年齡”的定語,連起來完整的看如果要說退休年齡是60歲,就意味著到達60歲時,勞動者應當滿足退出工作崗位並且按月領取生活費用這個條件,如果達不到那麼就不能說退休年齡是60歲,結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表述理解,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就可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養老金,安享晚年,這樣理解才是正解。因此退休年齡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字,而後期養老保險制度誕生後,退休條件不在是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而變成一般情況下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養老保險繳滿15年就可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養老金,安享晚年。因此男60歲和女50歲只不過是享受養老待遇的一個最低條件之一,但不能就此理解為法定退休年齡就是這兩個數字,法定退休年齡是要結合保險繳滿15年來確定的,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字。

綜上所述,之所以我們在後期很多的政策文件中,包括《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只提法定退休年齡而不明確具體數字的原因就在於此,所謂的法定退休年齡都是有附加條件的,它並不是我們認為的一個簡單的數字,而是帶有附件條件的數字,因此按照這個邏輯思維我們再來看《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意思是達到了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年齡後,勞動合同才能終止,那麼年齡到底是哪個數就需要滿最低年齡和最低繳費年限兩個條件才能確定。通過這個邏輯我們再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中“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這句話實際反而更好的詮釋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因此關於用人單位招用超齡人員是否能夠建立勞動關係就好理解了,對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未享受養老待遇的,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不能終止的,應當履行至勞動合同到期為止,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未能依法享受養老待遇,想繼續找單位工作並繼續交保險的,應當是可以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這也符合社保法中關於延長繳費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於法定退休年齡的界定不能單純固化為某個年齡數字,還要考慮養老保險繳納年限等附加因素我們才能準確定位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未來出臺司法解釋能夠認同濱哥的觀點,我想先前的很多關於僱傭超齡人員未享受養老待遇人員是否構成勞動關係的糾紛問題將會迎刃而解。


濱哥熱線


樓主你好,如果說你本人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這個是沒有關係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自己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個勞動合同關係是自動解除的。

所以說勞動合同關係沒有到期也是沒有關係的,因為你已經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所以說你現在就應當享受依法辦理退休,享受已領取養老金的待遇了。那麼在領取養老金的前提條件就是要必須參保,這個基本養老保險達到15週年以上。

只要保證你的基本養老保險達到15週年以上,那麼你就可以依法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因為你的工作關係保留在原工作單位,所以說你的工作單位是有責任和義務去給你辦理退休手續的,然後你現在就可以等待退休金的發放了,至於你工作單位與你還需不需籤這個勞動協議,要根據你工作單位的一個意願來決定,實際上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了,如果單位不再需要繼續聘用你的話,那麼你只能夠選擇退休回答,享受這個養老金待遇了。


社保小達人


勞動合同沒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該怎麼辦?一般情況,單位和個人訂立勞動合同,都應徵得當地人社局的嚴格審核,經人社局審核無誤後,單位方能為個人辦理社保,有可能單位和個人訂立勞動合同時忽略了人社局的審核,而造成勞動合同沒到期,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齡。

對於此類情況,只要本人滿足兩個條件,1,社保累計繳費最低達到15年,2,到達國家規定的法定年齡,男60週歲,女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可帶上你的相關資料直接找工作單位,辦理你的退休手續,你的工作關糸也可保留在單位,他們有責任和義務為你辦理退休手續。

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退休後,他們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便可自動解除,只要社保繳費滿足15年,便可終身享受社會養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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