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字與案卷中心主義——讀《現代的歷程》有感


論文字與案卷中心主義——讀《現代的歷程》有感

在馬克思看來,人類完全是憑藉機器創造了歷史,特別是近代史。“手推磨的產生是封建為首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為首的社會。”從人猿相揖別的那一刻開始,人類就依賴工具而生存。人類的進化何其緩慢,機器的進化何其神速。古人說:俟河之清,人壽幾何?一部進化史,彷彿是機器挽著我們前行,機器拯救了我們的生存,滿足了我們的慾望,也重塑了我們的文明。

《現代的歷程》以機器的發明與革新作為分析人類社會及文明的獨特視角,著重分析技術對人類生活的影響,不同於傳統以人和人的事件為中心的歷史著述,別開生面。這本書貫穿古今、縱橫中西,通讀下來蕩氣迴腸,卻難以做全面的評述。閱讀過程中,每每有思想火花閃現,遂擇一與專業有關者記下。

文字,少數人的特權

文字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它使得人類從矇昧走向文明。“倉頡造字鬼夜哭”,文字促進了思想的交流與傳承,極大地提升了人類的力量。文字比口語更能發揮人的意識潛力,更富有表現力。口語稍縱即逝,且往往出於本能反應,思想因其滯後而顯得無足輕重;文字具有更大的信息承載量,且打破了時間的限制,人的理性由此被激活。然而往往為人們所忽視的是,文字的產生也有其不易察覺的弊端。在傳統社會,由於技術和成本等原因,一項新技術的適用往往是自上而下的,文字也不例外。最初,書寫材料極其珍貴,文字也為少數人所識,基本只有統治階層才可以掌控這種力量。話人人都會說,字卻不是人人都會寫,這種情況下,當文字成為一個社會權力運作的主要方式,話語權就被壟斷了,文字成為一種極為成功的統治工具。

在書寫時代,每一個文字都意味著一筆一劃的付出,文字的寫作是一件嘔心瀝血的事情,文章一般都不是很長。在中國古代,書寫的內容主要是經義。民間寫經所與官方秘書省都有大量寫經手,抄寫儒釋道典籍。在中世紀的歐洲,文字跟世俗社會也沒有多少關係,所有的知識基本只限於一本《聖經》,修道院幾乎成為唯一留存有文字的場所。從某種意義上說,口語時代人們的表達力是大致平衡的,而在書寫時代,掌握文字的人對思想的控制力具有絕對優勢。正如錢鍾書所說,不識字的人被識字的人騙,識字的人被印刷品騙。

論文字與案卷中心主義——讀《現代的歷程》有感

技術的中立與客觀:文明進步的基石

因此,要說人類文明的進步,一方面要看人類有什麼新的發明創造,另一方面,要看這種發明創造為誰所掌握。一種新興的巨大力量往往首先掌握在少數人手中,這容易導致壓迫與專制。而這當這種力量逐漸為大多數人所掌握,就會達到各方力量的新的平衡。文字的發明最初可能導致文化專制,而印刷技術的發明則將讀書識字的權利賦予廣大人民,才真正實現思想的解放和知識的騰飛。

在英語中,寫作者(author)和權威(authority)是同一個詞根。統一的法律作為文字權力嚴重地腐蝕了封建地主和各級官吏的口語權力,為了快速傳遞官方文書,古羅馬修建了極其龐大的道路體系。另一方面,書寫的傳播促進了共和體制的垮臺和帝制的興起,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大,皇帝的權力上升。在中國,從書同文和焚書坑儒開始,文字就被皇帝招安,成為天子權力的象徵。《睡虎地秦律》記載:“有事請殹,必以書,毋口請,勿羈請”。在秦帝國,以刀筆吏著稱的書記在帝國架構中扮演者舉足輕重的角色。文字與官吏使國家權力以公文的形式主義,延伸到帝國的每一個角落,深文周納成為官僚統治的基本特徵。

在這種背景下,作者認為:“文字的出現打破了語言的僵局,以固定的知識減少了無謂的爭論,不僅從空間上造就了一個寬廣的社會,而且從時間上樹立起了一個精確而固定的權威,帝國與專制便有了技術前提。當文字進一步走向中立和客觀時,個人主義的公民文化又成為現代的創造。西方司法體系在庭審辯護和陪審團制度中充分保留了口語習慣,而中國早在秦朝就全部書面化,以口供取代辯論,而口供其實就是筆供(畫押),訴訟常常淪為刀筆吏的暴力與陰謀。”正如美國漢學家費正清指出的一個有趣的悖論:中國使用印刷書籍來實行書面考試的制度比歐洲早得多,這一點可能有礙於創造性思維的發展。中世紀的歐洲人缺乏書寫材料,而長於口頭辯論,併到19世紀開始後過了若干年,還寧願採用口試,而不太願意採用筆試。這也許就使他們把機智和推理能力看得比記憶更為重要了。

論文字與案卷中心主義——讀《現代的歷程》有感

口供,證據之王

回顧我國法制史,口供定案在我國具有長久地歷史。

夏商周時代,審判制度開始初步形成,當時的案件裁判帶有很強神明裁判的色彩。西周時,神判法式微,《呂刑》中明確將包含被告人供述在內的獄辭視為最主要的判決依據。在審理刑事案件時,要求法官“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即在原被告都到場的前提下,聽取雙方的陳述(入於五刑的獄辭)。可見在這個時候,審判主要還是“直接言辭”原則,注重各方當事人的當堂對質。為此,西周統治者還總結出一套察言觀色的審訊方式,即“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秦漢時期,訴訟趨於制度化,獲取使用供詞及審訊的具體方式已經被正式寫入法律。從《睡虎地秦律》來看,秦朝的審判以口供為中心,但和夏商周不同,開始採取書面形式,在審問犯人時,“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當犯人供述出現矛盾且經詰問不能解釋時,就會受到合法的刑訊,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諒者,乃治諒。可見在當時,口供主義與刑訊逼供便是一對孿生兄弟。在漢代,獲取口供與驗證口供仍被視為鞫獄的主要目的,即實現所謂的“辭服”,刑訊也制度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審判仍然以口供為中心,刑事訴訟條文更為詳盡周密,在此背景下,口供的獲取與運用規則也更加完善。一方面,“五聽”成為法定的審訊方法。另一方面,在刑訊制度方面,刑訊花樣推陳出新,而限制性規定也漸臻成熟。

隋唐時期的審判制度繼承了前朝的主要特徵,依然堅持“罪從供定”的精神,同時有限制地允許使用刑訊逼供,同時,《永徽律》還確立了在缺少口供情況下的“據證定罪”制度。這一點具有進步意義。

後世的審判制度基本與前述幾個階段大同小異,直至清末民初東西社會劇烈碰撞,我國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才發生重大變化。通過梳理史料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審判制度的幾個顯著特點:第一,奉行口供中心主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但都是口供的附庸,口供是名副其實的證據之王。第二,在口供的獲取方式上,很大程度上採用書面的方式,但同時也注重對當事人言辭及精神狀態的審查,五聽斷獄的方法傳承悠久。第三,與口供中心主義相契合,合法的刑訊逼供一直存在。

傳統的法律思想影響深遠,對現在的刑事司法實踐和理論仍然在有著千絲萬縷、潛移默化的影響。現在的案卷移送制度,宛如古代口供(筆錄)中心主義的翻版。在絕大多數案件中,第一審法院不安排證人、鑑定人、被害人以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而是直接聽取公訴方對案卷筆錄的簡要快速的宜讀,這使得公訴方的案卷筆錄仍然成為法庭審判的基礎。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法院除了在少部分案件中會組織開庭審理以外,在大多數案件中都採取不開庭的審理方式。而在死刑複核程序中,最高法院也都通過不開庭的方式組織死刑複核程序。在上述兩種不開庭的“審理程序”中,法院幾乎普遍將查閱案卷筆錄作為製作裁判結論的主要依據。

論文字與案卷中心主義——讀《現代的歷程》有感

當前的司法改革提倡庭審中心主義,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案卷中心主義。把各方訴訟參與人叫到法庭上來論辯,把案件事實擺在檯面上(而不是僅僅通過案卷)來認定。拉德布魯赫曾對糾問式訴訟中案卷筆錄的濫用問題作過精闢的評論;“基於檢察官和預審法官所提供的預審程序的案卷,他(法官)必定在主審程序開始之前,以對實施狀況有一個主觀印象,因而又從不偏不倚的法官角色突然滑向控告一方的危險。”“預審程序卷宗對主審祖序的這一形響,同時威脅到言詞原則或直接原則。糾問程序控制下的刑事程序曾為書面審判;審判法院或接受‘案卷移送’的有權部門,僅僅根據預審法官的卷宗便作出裁判。他們依據從未親耳聽到的證人證言,對從未見過面的被告人進行判決。被控告一方不正常的舉止,緊張和憤怒的表情,證言陳述中不情願的停頓……所有這些細微區別和難以描述的狀況,在單調呆板的官方記錄中消失得無影無蹤……”。

在平時的學習或工作過程中,我可以看到很多刑事案件的卷宗,時間長了總有一種感觸:這些卷宗相當地書面化,完全不像是對口頭訊問或詢問過程的記載。基本上是偵查人員簡短的問題以及被訊問人或者被訊問人的較長篇幅的回答,且語言流暢、用詞書面化。聽看過同步錄音錄像同學及律師說,很多時候筆錄記載和審訊實況大相徑庭,甚至數小時的審訊錄像只對應一兩頁的筆錄!我在香港實習期間,看過香港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同步錄音錄像及訊問筆錄,筆錄對訊問實況的還原程度之高令我驚歎,在場各方每個人所說的話全部如實記錄、未做任何刪減,甚至口語的習慣表達也被全部保留。當然,即便有筆錄,香港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也是極高的。與此相反,根據我在大陸法院旁聽的經驗,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極低,證人證言往往由公訴人當庭宣讀(還經常是有選擇地宣讀)。在有的案件中,證人出庭後當庭證言如與之前筆錄不一致,由於種種原因,也往往以筆錄為準。這種庭審無異於隔靴搔癢、霧裡看花。

以上是讀書之餘的掩卷遐想而非嚴謹的學術論證,不過這種遐想多少得到了親身經驗的佐證。現實的問題往往有著歷史的根源,而歷史的深處又往往有著不為人知的機緣。對這些問題的探索,或者能夠拓展我們解決問題的思路,至少讓我們對問題的成因有些新的認識。《現代的歷程》帶我以獨特的視角看待歷史,技術影響制度,文字的發明似乎對口供(筆錄)中心主義的形成具有某種助力,想來也是十分有意思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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