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不付钱,小姐告强奸: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帅哥嫖娼不付款,靓妹报警被强奸,构成强奸罪吗?

01 嫖娼不付钱,小姐告强奸

【案情介绍】

出差在外,酒足饭饱后,黄英俊独自一人闲着无聊,就想洗澡休息一下,于是就找到一个天上人间洗浴会所,走了进去。

汗蒸了一会,黄英俊便到二楼大厅休息。

嫖娼不付钱,小姐告强奸: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不一会,一位衣着暴露的女子刘美丽来到黄英俊跟前,问:"帅哥,要不要按摩呀?"黄英俊在江湖上行走多年,对于这一套轻车熟路,心会意领之下,就跟随刘美丽来到三楼一包间内。

刘美丽询问黄英俊需要哪种服务套餐,黄英俊都没有看价目表,张口就说:那就来个"超级大套餐"吧。根据他的多年经验,这种套餐里都包含性交易。

但是黄英俊一看价目表,倒吸一口凉气,没想到竟然这么贵。

但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再加上也确实架不住刘美丽的诱惑,便欣然接受了服务,没想到刘美丽看似羞涩,实则江湖老手,不到几分钟便完成了黄英俊的心愿,黄英俊感觉这钱就像打水漂一样,根本不值,就拒绝付款。

随后,刘美丽报警告黄英俊强奸。(真实案例,经过改编)

02 自愿性交易,会构成犯罪吗?

卖淫嫖娼,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每年各地公安机关都会站点打击,一旦抓获,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但是交易时双方自愿,交易后一方拒不付款,女方声称自己被强奸,此时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嫖娼不付钱,小姐告强奸: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这才是今天讨论的关键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看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都是男子。不过如果女性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可见,强奸罪必须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发生性关系时,女的是心不甘情不愿的,甚至还有强烈反抗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导致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进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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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回到案例中,刘美丽为什么愿意和陌生人黄英俊发生性行为,原因有且只有以一个——赚钱,在这个过程中,刘美丽付出的对价是性交易权,黄英俊付出的是金钱。

这就说明,他们二人之间是存在一个交易行为,也就是买卖。

只不过这种买卖行为,在我们国家不合法,不被法律保护而已。

就像毒品交易一样。

交易后,黄英俊拒绝付款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如果买卖合法,应该可以诉至法院,追究黄英俊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尾款,同时赔偿违约金。

但是现在交易违法,本身就不收法律保护,也就是刘美丽获取对价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当然也就无法去法院起诉。

嫖娼不付钱,小姐告强奸: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那么,不能按民事纠纷解决,是不是就可以上升至刑事案件呢?

答案是,不能,更不能。

因为强奸罪的前提之一,就是性行为发生时,女方必须不自愿,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具体到本案中,发生性行为时,刘美丽是完全自愿的,而且是主动邀请黄英俊的,哪里来的不自愿呢?

既然刘美丽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那就失去了强奸罪的最关键前提条件,也就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何况,在此过程中,黄英俊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更没有造成刘美丽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案发场所是刘美丽工作的场所,黄英俊在这里人生地不熟,只要刘美丽大声喊上一嗓子,会所工作人员随时都能赶到现场。

所以,强奸罪的第二条必备条件也同样缺乏。

结论很简单:不存在强奸罪。

03 野花虽然好,采了会惹祸

现实中,不仅有大量存在这种违法地下交易,其实还有更多利用美色的诈骗行为,甚至最终会导致一些人锒铛入狱。

几年前,曾办理过这么一起案件——

一个干工程的外地包工头,在KTV认识一个公主,两人经常联系,也曾多次开房。

某一天,包工头从外地回来,晚上就和公主联系,问她在哪里,公主就给发了一个宾馆的定位,还让包工头帮她带点烧烤啤酒什么的,准备在宾馆里吃。

包工头准时到了宾馆,吃喝结束,按照常理该发生的都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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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

突然有人砸门,外面有人说,自己老婆在这房间里。

门一开,进来好几个彪形大汉,就问包工头想咋解决这个事。

包工头行走江湖多年,心里明镜似的——遇到"仙人跳"了。

所谓"仙人跳", 是指一种利用猎艳心理给人设计圈套,骗人钱财的行为。粤语俗称"捉黄脚鸡"(此名称常见于港澳地区)。

一般是以从事淫秽活动为由头,一些男人的某种猎艳心理,两人到某处,准备做些见不得人的勾当的事情,这时候,这个女的男性同伙,突然出现在眼前,为了不让事情张扬出去,或为了自保,男的一般会把身上的钱给这对同伙。

包工头当时身上确实没钱,无奈之下,女方同伙只得报警。

最后,这个包工头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法官当时都说,确实知道包工头是冤枉的,但是实在没办法判无罪。

所以说,野花虽然好,采了会惹祸,洁身自好才最好。

毕竟,小心才能驶得万年船。

您说呢?

有什么不同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沟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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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请你帮个忙——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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