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開錯醫囑,護士執行,致患者死亡,誰的責任更大?

不正經醫學僧


首先,從題目中看,醫生開錯醫囑,護士執行,患者已經死亡。這時的責任不僅僅是追究醫生護士的民事責任,還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其次,民事責任中,醫生,護士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劃分各自的民事責任,根據醫生、護士在醫療中所起作用,我們認為醫生的各種責任更大。當然,在賠償中,醫院也脫不了干係,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院領導甚至會承擔行政責任,或者被免職,或者政務警告,或者調離崗位等。

第三,現在刑法上一般認為犯罪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毋庸置疑的是,題目中醫生護士造成患者死亡,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有了。而且違法行為是醫生和護士共同造成的,但他們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從題目中尚還看不出來,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題目中僅僅看出是二人,但是否共同故意不明確。

第四,在具體罪名中,醫生、護士分別構成醫療事故罪,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這是法律有特別規定了,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五,違法行為已經有了,就討論有責。既然從事醫生護士,我們就默認二者精神狀況沒有問題,也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這裡僅討論他們的的主觀想法,是故意還是過失?從題目中應該都是過失,因為醫生如果是故意,就成了故意殺人罪。那護士呢?護士如果也是過失,那犯罪就如第四點也是醫療事故罪,如果護士發現了,剛好希望這個病人死亡,或者和醫生有矛盾,故意不提出來,那就是故意殺人罪了。

總之,從題目中看,醫生和護士應該都是過失,刑事上,構成了醫療事故罪;民事上,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責任的大小,需要具體分析,但是一般來看,根據醫生護士在醫療中所起作用,醫生的責任應該比護士更大。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說到這個責任的問題,我覺得這個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首先護士學歷經驗能力都不及醫生,可是規定卻要讓護士來三查七對把關,來審核醫生的醫囑對錯,對於醫囑明顯的錯誤和不符合常規的醫囑,護士能夠查對出來,及時告知醫生,可以避免錯誤的發生,但是護士畢竟是護士,醫療上的東西不是都知道,水平還是不如醫生,怎麼能讓學歷低的來監管學歷高的呢?難道護士治療的時候也要求家屬來查對一下,出了事找家屬去。我是覺得護士有責任,但是不應該是主責,有的治療方案連護士都不知道對錯,你叫別人怎麼給你查對,護士不懂的問醫生,像醫生學習,有醫生不知道去問護士學習的嗎?我們同事就遇到過,打4個單位的胰島素,看成42個單位,當然是寫的有點潦草導致的,結果她覺得懷疑就去問了值班醫生,值班醫生看了一下醫囑後也認為是42個單位,就說是那麼多,然後那護士就去給患者打了,滑稽的是這護士沒把針上好,打了42個單位但是藥沒打進去。後來知道打多了,又趕緊給患者叫回來輸糖水,輸了後又發現沒有打進去的胰島素,反正還好沒出事。你說這責任怎麼劃分啊,護士差點被開除了。


馬到平安


這種完全屬於假設場景,在事實中是非常罕見,或者說幾乎不可能。

什麼是醫囑?

可能很多人都會簡單的認為,醫囑就是醫生寫在醫囑本上的醫囑藥物。

事實上,醫囑有多層含義。醫囑既是醫生下達給護士或者病人執行的醫療指令,也是醫生醫療意志的體現,更是醫生醫療行為的法定記錄。

所以,醫囑既有技術屬性,也有法律屬性。往往無法用單純的對與錯來進行定性,多用適宜與不適宜來進行歸屬,具體要結合當時的醫療情況,包括病人的病情情況、醫療條件、醫療環境以及主觀和客觀的限定。

開錯醫囑分好幾種情況

1、違反醫療原則。

當下達的醫療指定違反醫療原則時,可能是醫生的技術水平不夠,也有可能是存在著個人的疏忽,還有可能是醫生的認知水平有限,更有一些是明知故犯。

舉個簡單的例子,很多普通感冒在明確病毒感染的情況下卻濫用抗生素。

2、違背醫生本身意志

這種情況也比較常見,多見於筆誤或者責任心不到位、工作不嚴謹導致的疏忽。比如,電腦輸入時本是想打維生素a的時候,結果卻輸成了維生素c;有時候想寫葡萄糖,卻寫成了生理鹽水。還有的本來想給a病人開醫囑,結果把醫病開到了b病人身上,這種例子並不少見。

很多醫院結合自身的實際,會出臺各種各樣的關於醫療行為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與大的醫療原則可能存在著一定的衝突性。

因此違反醫院內部規定的遺囑,原則上這一些醫囑可能並不算是錯誤的。因為,這一類醫囑往往是結合病人本身的情況開出,是符合醫療原則的。

比如,有的醫院內部規定,門急診病人使用抗生素只能使用最小劑量。當超出最小劑量或者到達最大劑量時,就會被定性為超量醫囑和超常處方,而受到處罰的。

醫囑執行程序嚴格,醫囑錯誤導致病人死亡的可能性極小

1、在大型醫院醫囑開出之後,首先經過電腦自動審核,對違反常規的醫囑會進行攔截,其次再經過護士的查對,再將醫囑發送到藥房,藥房對一些特殊的醫囑也要進行審核,比如毒麻藥品,對於診斷不符,規格不符、格式不規範的都會打回至病房。藥房通過之後,將藥下發到病房,病房配藥護士要查對一遍,到病人床邊注射護士也要進行查對。

因此,一個醫囑從開出到嚴格執行完畢,至少要經過5個查對或審核環節,極大的降低了出錯的概率。並不是直接開出,護士執行就打到病人身上。

2、並不是醫囑出現的錯誤,就一定會導致病人出現不良反應或死亡。

因為,絕大部分的藥物都是治療藥物,而且使用劑量都是治療劑量,而不是中毒劑量。除非出現明顯的禁忌症,才有可能對病人造成明顯的損害。比如高鉀的病人給予靜脈注射補鉀(實際上臨床上是禁止注射補鉀)。

在大部分情況下,治療藥物在健康人群中不會出現明顯的毒副反應。比如,頭孢呋辛輸成了頭孢替胺或者病人本身不需要使用抗生素卻用了,這些情況一般都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大多數在48~72小時內,藥物完全被排出體外。

醫療責任的劃分是一件極其複雜的事

從這個假設場景看,很多人可能認為始作俑者不是醫生嘛,責任應當最大;也有的人認為護士是具體執行者,沒有起到最後把關的作用,責任最大。

其實大家都想多了。醫療責任的劃分,牽涉到各方面,並不能以常理來推測和估算。當醫療行為對病人造成重大損害,往往牽涉到法律。因此,醫療責任也是法律責任的一種體現。在沒有進一步到法律層面之前,由醫院內部進行討論裁決。當進入到法律層面之後,就牽涉到醫療鑑定和司法鑑定,對於責任的劃分。

總之,任何醫療行為都應當嚴謹,以保護病人為第一原則,杜絕差錯。


呼吸科筆墨醫生


肯定是醫生哇!多會見過護士做被告的,不都是醫生被告麼!再說護士只是執行者,醫生是決策者,所以醫生責任大!


胸部腫瘤科趙醫生


醫生下達錯誤醫囑,要看他的醫囑屬於什麼性質的錯誤,如果是非常明確的錯誤,比如方法,劑量,還有患者的姓名的錯誤,護士在執行醫囑時是應該發現的,或者說有疑問時護士有責任明確醫囑後執行,也就是說這個責任是對半的。如果是護士發現不了的錯誤,比如涉及複雜治療方面的用藥問題的錯誤,護士的知識也許發現不了,再就是電腦的審核方面,執行方面,互相發現問題是應該及時溝通彌補的。因為既然都是當班人員,出現任何問題,每個人都是有責任的,只是承擔多少,一點沒責任是不可能的。所以,醫護都要認真執行各自的制度,規範,確保醫療護理安全。


手機用戶52462152227


好的護士長給個醫生都不換。這麼說吧:醫生治病開藥利用的是自已所學到的專業書本知識,而護士更多的是實踐,是經驗。運用到具體的患者身上,你覺得是經驗重要還是知識重要?護士有義務對患者吃的每一片藥知情,住院部護士責任更大,負責任的護士應該眼看著病人把藥放進嘴裡,然後喝口水嚥下去。更別說醫生開錯醫囑的事了。醫囑是囑給誰的?不可能是囑給患者看的啊!那麼護士是不是該仔細看看?護士那麼好做的話,人人都可以了!只要看得懂醫囑就行了。


xy1902


這個問題確實存在,醫生開什麼藥,患者就會拿醫生的處方去藥房取藥,至於醫生處方上藥的劑量多少患者是不知道的,藥房的護士會照單抓藥,如果遇到細心的護士,發現醫生開的處方某味藥超過劑量,比如,五克的劑量誤寫成五十克,會拒絕抓藥,並讓患者持處方與醫生再核對,就會減少醫患矛盾,致於提問者的提問,致人死亡,那就得引起多個部門的重視了!


寶馬O09


護士沒有責任,責任完全由醫生承擔。

醫生護士各負其責,醫生具有處方權,護士按照醫生的處方執行醫囑,只要按照護士的責任流程執行醫囑,就無責任,所以談不上誰的責任大,誰責任小的問題,因為責任明確。

如果醫生開錯醫囑,造成了患者死亡,並由護士承擔次要責任,憑據是什麼,難道天生護士就應該倒黴嗎!醫生有醫生的職責,護士有護士的職責,假如護士由於失誤執行錯誤,那才是護士的責任,但醫生無責,比如,沒有"三查七對"用量錯誤、執行對象錯誤、沒有巡視等等。

再具備醫療知識和經驗的護士也沒有替代醫生的可能,否則還用醫生做什麼!


123藍煙火321


打個比方,如果醫囑10%氯化鉀注射液10ml靜脈注射,護士執行,患者死亡,那醫生護士都有責任,如果醫囑是10%氯化鉀注射液加入生理鹽水中靜滴,護士執行後患者死亡(高血鉀),那應該是醫生的責任


豆豆媽咪64090655


如發生那種情況,且確實屬於醫療事故,情況屬實,那麼醫生必然是有責任的,而護士雖是執行者雖是按照三查七對的原則且按照規章制度流程實行,但很遺憾護士同樣需要承擔責任。

所以在醫療行業中醫生必需嚴謹清醒認真核對患者信息,護士在執行醫囑時要做好查對工作若發現有問題或不合理地方或用藥有配伍禁忌等情況可拒絕執行醫囑及時報告醫生核對重新更改醫囑避免問題發生。

但若醫生護士在工作中並無過錯,也不可因弱勢而偏向患者一方,讓醫生護士含冤受責遭受不公對待,讓醫護人員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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