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致患者死亡,谁的责任更大?

不正经医学僧


首先,从题目中看,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患者已经死亡。这时的责任不仅仅是追究医生护士的民事责任,还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其次,民事责任中,医生,护士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划分各自的民事责任,根据医生、护士在医疗中所起作用,我们认为医生的各种责任更大。当然,在赔偿中,医院也脱不了干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领导甚至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被免职,或者政务警告,或者调离岗位等。

第三,现在刑法上一般认为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毋庸置疑的是,题目中医生护士造成患者死亡,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有了。而且违法行为是医生和护士共同造成的,但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从题目中尚还看不出来,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目中仅仅看出是二人,但是否共同故意不明确。

第四,在具体罪名中,医生、护士分别构成医疗事故罪,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这是法律有特别规定了,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五,违法行为已经有了,就讨论有责。既然从事医生护士,我们就默认二者精神状况没有问题,也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里仅讨论他们的的主观想法,是故意还是过失?从题目中应该都是过失,因为医生如果是故意,就成了故意杀人罪。那护士呢?护士如果也是过失,那犯罪就如第四点也是医疗事故罪,如果护士发现了,刚好希望这个病人死亡,或者和医生有矛盾,故意不提出来,那就是故意杀人罪了。

总之,从题目中看,医生和护士应该都是过失,刑事上,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民事上,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需要具体分析,但是一般来看,根据医生护士在医疗中所起作用,医生的责任应该比护士更大。


法律工作者霍颜回


说到这个责任的问题,我觉得这个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首先护士学历经验能力都不及医生,可是规定却要让护士来三查七对把关,来审核医生的医嘱对错,对于医嘱明显的错误和不符合常规的医嘱,护士能够查对出来,及时告知医生,可以避免错误的发生,但是护士毕竟是护士,医疗上的东西不是都知道,水平还是不如医生,怎么能让学历低的来监管学历高的呢?难道护士治疗的时候也要求家属来查对一下,出了事找家属去。我是觉得护士有责任,但是不应该是主责,有的治疗方案连护士都不知道对错,你叫别人怎么给你查对,护士不懂的问医生,像医生学习,有医生不知道去问护士学习的吗?我们同事就遇到过,打4个单位的胰岛素,看成42个单位,当然是写的有点潦草导致的,结果她觉得怀疑就去问了值班医生,值班医生看了一下医嘱后也认为是42个单位,就说是那么多,然后那护士就去给患者打了,滑稽的是这护士没把针上好,打了42个单位但是药没打进去。后来知道打多了,又赶紧给患者叫回来输糖水,输了后又发现没有打进去的胰岛素,反正还好没出事。你说这责任怎么划分啊,护士差点被开除了。


马到平安


这种完全属于假设场景,在事实中是非常罕见,或者说几乎不可能。

什么是医嘱?

可能很多人都会简单的认为,医嘱就是医生写在医嘱本上的医嘱药物。

事实上,医嘱有多层含义。医嘱既是医生下达给护士或者病人执行的医疗指令,也是医生医疗意志的体现,更是医生医疗行为的法定记录。

所以,医嘱既有技术属性,也有法律属性。往往无法用单纯的对与错来进行定性,多用适宜与不适宜来进行归属,具体要结合当时的医疗情况,包括病人的病情情况、医疗条件、医疗环境以及主观和客观的限定。

开错医嘱分好几种情况

1、违反医疗原则。

当下达的医疗指定违反医疗原则时,可能是医生的技术水平不够,也有可能是存在着个人的疏忽,还有可能是医生的认知水平有限,更有一些是明知故犯。

举个简单的例子,很多普通感冒在明确病毒感染的情况下却滥用抗生素。

2、违背医生本身意志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多见于笔误或者责任心不到位、工作不严谨导致的疏忽。比如,电脑输入时本是想打维生素a的时候,结果却输成了维生素c;有时候想写葡萄糖,却写成了生理盐水。还有的本来想给a病人开医嘱,结果把医病开到了b病人身上,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很多医院结合自身的实际,会出台各种各样的关于医疗行为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与大的医疗原则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

因此违反医院内部规定的遗嘱,原则上这一些医嘱可能并不算是错误的。因为,这一类医嘱往往是结合病人本身的情况开出,是符合医疗原则的。

比如,有的医院内部规定,门急诊病人使用抗生素只能使用最小剂量。当超出最小剂量或者到达最大剂量时,就会被定性为超量医嘱和超常处方,而受到处罚的。

医嘱执行程序严格,医嘱错误导致病人死亡的可能性极小

1、在大型医院医嘱开出之后,首先经过电脑自动审核,对违反常规的医嘱会进行拦截,其次再经过护士的查对,再将医嘱发送到药房,药房对一些特殊的医嘱也要进行审核,比如毒麻药品,对于诊断不符,规格不符、格式不规范的都会打回至病房。药房通过之后,将药下发到病房,病房配药护士要查对一遍,到病人床边注射护士也要进行查对。

因此,一个医嘱从开出到严格执行完毕,至少要经过5个查对或审核环节,极大的降低了出错的概率。并不是直接开出,护士执行就打到病人身上。

2、并不是医嘱出现的错误,就一定会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反应或死亡。

因为,绝大部分的药物都是治疗药物,而且使用剂量都是治疗剂量,而不是中毒剂量。除非出现明显的禁忌症,才有可能对病人造成明显的损害。比如高钾的病人给予静脉注射补钾(实际上临床上是禁止注射补钾)。

在大部分情况下,治疗药物在健康人群中不会出现明显的毒副反应。比如,头孢呋辛输成了头孢替胺或者病人本身不需要使用抗生素却用了,这些情况一般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大多数在48~72小时内,药物完全被排出体外。

医疗责任的划分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

从这个假设场景看,很多人可能认为始作俑者不是医生嘛,责任应当最大;也有的人认为护士是具体执行者,没有起到最后把关的作用,责任最大。

其实大家都想多了。医疗责任的划分,牵涉到各方面,并不能以常理来推测和估算。当医疗行为对病人造成重大损害,往往牵涉到法律。因此,医疗责任也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体现。在没有进一步到法律层面之前,由医院内部进行讨论裁决。当进入到法律层面之后,就牵涉到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对于责任的划分。

总之,任何医疗行为都应当严谨,以保护病人为第一原则,杜绝差错。


呼吸科笔墨医生


肯定是医生哇!多会见过护士做被告的,不都是医生被告么!再说护士只是执行者,医生是决策者,所以医生责任大!


胸部肿瘤科赵医生


医生下达错误医嘱,要看他的医嘱属于什么性质的错误,如果是非常明确的错误,比如方法,剂量,还有患者的姓名的错误,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是应该发现的,或者说有疑问时护士有责任明确医嘱后执行,也就是说这个责任是对半的。如果是护士发现不了的错误,比如涉及复杂治疗方面的用药问题的错误,护士的知识也许发现不了,再就是电脑的审核方面,执行方面,互相发现问题是应该及时沟通弥补的。因为既然都是当班人员,出现任何问题,每个人都是有责任的,只是承担多少,一点没责任是不可能的。所以,医护都要认真执行各自的制度,规范,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手机用户52462152227


好的护士长给个医生都不换。这么说吧:医生治病开药利用的是自已所学到的专业书本知识,而护士更多的是实践,是经验。运用到具体的患者身上,你觉得是经验重要还是知识重要?护士有义务对患者吃的每一片药知情,住院部护士责任更大,负责任的护士应该眼看着病人把药放进嘴里,然后喝口水咽下去。更别说医生开错医嘱的事了。医嘱是嘱给谁的?不可能是嘱给患者看的啊!那么护士是不是该仔细看看?护士那么好做的话,人人都可以了!只要看得懂医嘱就行了。


xy1902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医生开什么药,患者就会拿医生的处方去药房取药,至于医生处方上药的剂量多少患者是不知道的,药房的护士会照单抓药,如果遇到细心的护士,发现医生开的处方某味药超过剂量,比如,五克的剂量误写成五十克,会拒绝抓药,并让患者持处方与医生再核对,就会减少医患矛盾,致于提问者的提问,致人死亡,那就得引起多个部门的重视了!


宝马O09


护士没有责任,责任完全由医生承担。

医生护士各负其责,医生具有处方权,护士按照医生的处方执行医嘱,只要按照护士的责任流程执行医嘱,就无责任,所以谈不上谁的责任大,谁责任小的问题,因为责任明确。

如果医生开错医嘱,造成了患者死亡,并由护士承担次要责任,凭据是什么,难道天生护士就应该倒霉吗!医生有医生的职责,护士有护士的职责,假如护士由于失误执行错误,那才是护士的责任,但医生无责,比如,没有"三查七对"用量错误、执行对象错误、没有巡视等等。

再具备医疗知识和经验的护士也没有替代医生的可能,否则还用医生做什么!


123蓝烟火321


打个比方,如果医嘱10%氯化钾注射液10ml静脉注射,护士执行,患者死亡,那医生护士都有责任,如果医嘱是10%氯化钾注射液加入生理盐水中静滴,护士执行后患者死亡(高血钾),那应该是医生的责任


豆豆妈咪64090655


如发生那种情况,且确实属于医疗事故,情况属实,那么医生必然是有责任的,而护士虽是执行者虽是按照三查七对的原则且按照规章制度流程实行,但很遗憾护士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在医疗行业中医生必需严谨清醒认真核对患者信息,护士在执行医嘱时要做好查对工作若发现有问题或不合理地方或用药有配伍禁忌等情况可拒绝执行医嘱及时报告医生核对重新更改医嘱避免问题发生。

但若医生护士在工作中并无过错,也不可因弱势而偏向患者一方,让医生护士含冤受责遭受不公对待,让医护人员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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