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寫的借貸借條,如若不還,會以詐騙論處和構成詐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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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構成,不是以是否約定為詐騙罪為準,這個約定毫無意義。

是否構成詐騙罪,要以最終法院判定為準,之前還要看公安是否認定有犯罪事實發生,是否立案,檢察院還會審查是否證據充足,是否應該刑事懲罰。

詐騙罪,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使用欺騙手段,一個則是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在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時,這兩點是最重要的關鍵。

如果別人在借錢時,就是抱著不還得想法,同時虛構了自己很有財力,刻意虛構自己擁有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同時在借款到期後有還款能力明明刻意不還款,或者拿到借款後揮霍,用於違法目的,則可以視作具有詐騙罪的故意和客觀行為。而那個關於詐騙罪的約定,依然沒有任何意義。

但是,如果借款時並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也就是本來想要還錢的,但是因為資金斷裂,經營困難,生活窘迫導致無力還款,則不能將其視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即便真的“騙錢”,也不一定是詐騙罪

即便在借款時,使用了欺詐的方法,比如虛構事實,說自己很有錢,或者說計劃借錢用於某個實力不存在的項目,或者謊稱借錢看病等等,但是如果借款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首先明確一個觀點:詐騙罪(刑事犯罪)不以當事人約定而構成,詐騙罪(刑事犯罪)的構成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是否會構成詐騙罪?

可能會,但幾率較小。

判斷民間借貸是否構成詐騙罪,要做以下區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主動交付財物的犯罪行為。

其中比較重要的區分點,一、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1、對於非法佔有,主要從借款人是否虛構借款用途、是否在款項借到之後採取了隱藏身份及隱匿行蹤的行為等情況的判斷。其核心是,借款人壓根沒有歸還借款的意圖。

2、對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主要從借款是否虛構投資或從事營利活動為用途、是否虛構自身的還款能力、隱瞞自身存在大規模無法償還的債務或法院已確認的債務等等來判斷。

其實對於上述兩點,在詐騙罪中是相互的關係,虛構事實可能是行為方式、非法佔有是主觀目的。


以上答案為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張翔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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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借條充其量屬於民事行為,而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

先看法律的規定: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上述法律條文進行解讀,顯然,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不經法定程序不得認定一個公民有罪,當然更不能僅僅依靠一個借條的約定就認定其犯罪。

特殊情況下,借錢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舉例說明。如甲向乙借款十萬,說是自己開商店週轉資金用。錢借到後,甲並沒有開商店,也沒有其他合理說明,而是將錢揮霍一空,並對外說,某人就是傻帽,明知我騙他還要借。

這就屬於典型的詐騙。


淮北日月升



生命捍衛真理犀利哥


法律彈性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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