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6年兒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男子起訴前妻要求均分賠償金,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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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的這種行為,他是合法的嗎?從起訴內容我們就能看出是合法的,這是法律賦予他的基本權益。

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如果去世的不是兒子而是前夫,那麼兒子可以繼承前夫的財產嗎?當然可以。

根據中國繼承法第10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賠償金是作為兒子的遺產,那麼前夫當然有資格提出分割。

請問中說平時不見他來看兒子,我們必須明白,理法本身就是分開的,合理不一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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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情於理,我認為這個做父親的王某都不具備和前妻平分賠償金的資格。

先從情理上講,2011年夫妻倆離婚,2015年20歲的兒子出車禍死亡,也就是說,夫妻倆離婚時兒子才16歲,還沒有成年。既然當初賠償金都給了王某的前妻任某,那麼兒子明顯是跟隨任某生活的。也就是說,王某這個父親不太合格。就像網友說的,平時不管兒子,現在來分兒子拿命換來的錢,真的令人心寒。

再從法理上講,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應該平分。即便其中含精神撫慰金,也應該按照父母和兒子之間的親疏來劃分。正常情況下,一直陪在兒子身邊的母親任某付出更多,兒子出事後,間接受到的精神傷害也更大。如果父親平日裡根本不管兒子,卻要求劃分同等的賠償金,明顯是不合理的。而實際上,這些賠償金會根據父母雙方在撫養孩子上付出的多少,以及情感遠近(或者說親密程度)來按比例劃分,而且雙方的經濟狀況也會作為參考標準之一。當然,如果在夫妻倆離婚之後,王某仍繼續承擔了兒子的撫養費用,那麼情況就有所不同了。

最後,王某具體應該分得多少還要看具體情況來定,不過,我認為他很難和前妻平分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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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要賠償金是可以的,但均分肯定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說起來真的是有點悲涼,事情大概是這樣子的,2011年的時候王某和妻子任某協議離婚,經過法院判決,當時18歲的大女兒跟王某一起生活,15歲的兒子則跟著妻子任某一起生活,期間雙方基本互不來往。到了2017年,兒子發生意外出車禍死亡,兒子死亡後共獲得死亡賠償金60萬元,而這些賠償金則由其生活在一起的母親任某保管。而其父親王某得知這一消息後,要求任某平分兒子的遺產,拿出3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給自己,而任某則不同意,為此,兩人發生了爭執。

誠然,對於王某這個索要賠償款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雖然自己和任某離婚了,但是從法律和血緣關係上來說,那還是自己的兒子,自己也是有權利獲得兒子的死亡賠償款的。但是,這個錢不是兒子的遺產,平分肯定是不現實的。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兒子死了,這個死亡賠償卻不算是遺產。這裡我們可以簡單地說一下。就“遺產”這個概念來說,主要指的就是死亡人生前所積累的一切財富,這就是遺產。但是,像這種死亡賠償則是屬於死後所得,簡單來說,這是受害人的未來所得,跟生前的積累其實並沒有多大關係,所以是不能按王某的想法,然後按照遺產那樣進行平均分配的。

當我們理解了這個概念以後,我們再來說這個死亡賠償款該怎麼分。這就涉及到一個近親分配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關係親近的家屬可以多分錢,關係疏遠則就少分錢或者不分錢。比如說,在這件事中,死者小王今年20歲,但是,小王15歲的時候父母離異跟著母親生活,也就是說,小王相當於跟母親任某生活了20年,跟父親王某一起生活了15年。關係疏近肯定是一目瞭然了,自然是跟母親關係更近,更父親關係更遠。當然,這件事中的姐姐也屬於近親,所以也算是權利人。不過這跟遺產一樣,姐姐屬於第二權利人,在父母這樣的第一權利人存在的情況下是不能參與分配的。

所以,在這件事中,小王的父親王某提出平分小王的死亡賠償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按照小王與父母的關係疏近來看的話,比如就按照一起生活的年份來算,那父親至少可以分得七分之三的賠償款,也就是說在25萬左右。而其母親想獨佔小王的死亡賠償款也是不可能的。

當然,這件事中也沒必要說父母太冷血爭奪兒子的死亡賠償之類的話。畢竟,兩個人已經離婚,爭奪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是應該的,沒有誰冷血不冷血的,畢竟,這個錢確實也不能都歸小王的母親所有。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該男子起訴要求與前妻均分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是不合理的。

首先,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不屬於遺產,如果該男子有證據證明其盡到對兒子的撫養義務,此時才有資格去分割死亡賠償金。如果該男子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僅以是孩子的父親為由主張平均分割死亡賠償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死亡賠償金權利人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或者其承擔撫養義務的近親屬。

其次,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具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性質。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如果有多位的,其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本案當中,該男子與前妻離婚後,孩子隨母親共同生活,離婚時孩子尚未成年,根據提問者描述,該父親並未盡到作為父親的義務,也沒有為孩子操辦葬禮事宜及事後維權事宜,事故發生兩年後得知孩子死亡賠償金,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均分賠償金。

我們認為在離婚後兒子隨母親共同生活,孩子亦由母親撫養,母親作為賠償權利人又積極為兒子維權,毫無疑問母親跟兒子共同生活,關係更為親密,所獲的賠償金母親合情合理應當多分。如果該男子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撫養義務,從法律上來講,也是有資格分割相應的賠償金,但不可能會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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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道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性質

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遺產中並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之後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其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請求人範圍

在通常情況下,侵權責任的請求權主體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本人,但在被侵權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權利雖然沒有受到侵害,但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純粹經濟上損失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限。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故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等因素。

王某是死者的父親,任某是死者的母親,二人在法律上均是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與死者身份關係最近的近親屬,所以二人對死者因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屬於共同共有,並應享有同等權利,二人均有權請求對上述賠償款進行分割。


律師說


我來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這種事有,且不只老王這一家。

老王平時對兒子怎樣題中沒有描述,如果他對兒子視若己出——我看這個詞的意思就是拿孩子當自己的孩子對待,因為很多人並不拿孩子當自己的,而是當成他老婆一個人的,孩子死活都與他無關,更不用說吃喝拉撒,如果他在玩手機的時候孩子哭了,你說麻煩你管一下孩子,他會說:不是有你嗎?,如果還哭,他會說:你怎麼管的孩子?

如果老王是這種人,兒子生下來就是他老婆一個人的,後來老婆忍無可忍,不再忍,看夠了身邊這個多餘而無用的累贅,帶上孩子躲清靜,那麼,這孩子的死,和他有什麼關係?

真正為孩子的死崩潰和痛不欲生的,是他的母親。

如果沒有孩子的媽,可以腦補一下這孩子會是怎樣。第一,生不下來,第二,生下來你老王又給孩子什麼了?

現在他媽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孩子拉扯大,孩子出了意外,你想起這個兒子是你的,你還有這個兒子。因為這時候你兒子的命變成了一堆錢。

當你兒子需要花錢、在你眼裡是負擔的時候,你在哪裡?又為兒子做了什麼?

希望這些人具備拷問自己靈魂的能力,想欲得到某個果的時候,先想想自己,種沒種下因。

我的建議是:如果這塊賠償金裡有孩子父母的扶養費,其中算給老王的扶養費是多少,就給他多少,其餘的賠償,按對孩子的付出分配。

最需要撫慰的,是和孩子最親的人。


金粟


看到這樣的事件,也讓人感覺到心碎。小孩死亡了,作為父母的本身就痛不欲生。這時候如果說一方為了金錢再打官司要求賠償金。

這讓人真感覺到有:人情似紙張張薄、傷口上撒鹽、雪上添霜的感覺呀!

相煎何急!



我就辦過相類似的一個案件:也就是一個十歲的小孩在父母離婚後,跟隨父親一塊生活。在去年的夏天,小孩因為無人管教就和別的同學到河塘裡游泳,後不幸溺水死亡。小孩的父親無比悲痛,而小孩的母親卻與他人愉快生活。

小孩的父親就打官司要求河塘管理人以及同去的學生的家長予以賠償,好不容易要得小孩的賠償金15萬元。小孩的母親不知道從哪裡知道了,就凍結該賠償款,並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把賠償款給了女方一部分才算了結。

從這個事例上說明,並且有關法律也規定: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除。

這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幸,對於父母雙方的傷害都是一樣的,父母都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金的。

但是從情理上來講,在這個時候爭奪賠償金真是讓人不能理解、無法接受。

錢真的是那麼重要嗎?!


法重情深


均分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獲得部分賠償金。

在本案中,父母離婚後,兒子跟隨母親生活,當時還未成年,只有16歲,母親好不容易巴望其成年,沒想到20歲的年輕生命卻毀於一場交通事故,真是令人唏噓感慨!

孩子離世後,其母親獲得了各項賠償加起來一共60萬元左右,其中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對於這筆錢,其父一直要求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沒有談攏。隨後其父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對賠償金進行分割。

父母雖然因為離婚而分開,但與兒女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此而斷絕,血濃於水的親情永遠也割不斷。對於兒女來說,只能跟著其中一人生活,不是父親就是母親,所以說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最大。由於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父母作為孩子最親近的人,當然都有權利進行分割。

筆者以為,分割的數額不能按照賬面數額來計算,因為這60萬元裡包含2萬多元的喪葬費,而喪葬費用是由孩子母親支付的,所以必須將這2萬多元剔除。再者,離婚後,孩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母親照顧其飲食起居,付出的心血也更多,雙方之間的感情也更深,所以應當酌情多分一點給孩子母親。

最後法院判定,母親得55%,32.5萬元,父親得45%,26.2萬元。


打虎拍蠅


都已經離婚了再去爭取孩子的死亡賠償金,這種男人當初離婚是正確的,絕對不可信,屬於財迷,孩子都不在了,再去爭奪賠償金,知道是何等殘忍嗎?等於往孩子媽媽傷口撒鹽。

作為父親你盡到責任了嗎?我們常說做不了夫妻,做朋友,不知道六年你都做了什麼,什麼都不重要,但絕對不應該去爭奪賠償金,作為男人這是責任,對孩子的媽媽你應該進行安撫,這時候她最容易崩潰。

孩子都沒有了,再多的錢有什麼用,你應該是一個認錢不認人的男人,這種男人最不值得託付,首先你沒有感情,孩子的生死不顧,竟然提出分賠償金,即使給你你也應該推辭,如果你真的對孩子特別好,你的前妻也不會虧待你。

孩子都沒有了,何必呢?一般人絕對受不了,悲痛欲絕不說,很可能精神失常,根本不會提錢,大部分人會不計較錢的,他已經無心談錢了,只有深深的傷痛和無盡的思念。

如果因為錢你和前妻鬧到法庭,你肯定會受到大家的指責和謾罵,希望你把感情看重一點 少一點私心。


大海傳媒


講真,談錢挺傷感情的,但是這位父親雖說不一定會可以均分到死亡賠償金,但分得一部分的可能性非常大。

2011年倆人離婚,2015年兒子交通肇事去世,即在倆人離婚的時候,兒子才16歲,尚未成年,如果孩子協議給母親,那麼這位父親是否出過撫養費,平時與兒子的感情如何,都會決定著此刻這位父親會分得多少的份額。


法律無疑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在道德上就說不過去,法律肯定不支持。

這對夫妻至少在一起養育了兒子16年,兒子死後來分錢,也不是太突破人們的道德觀念,法律予以支持也不過分。

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並不常見,比較常見的是二婚夫妻,尤其是上了年歲,雙方都有兒女的老人再組合在一起,如果其中一個老伴去世,在賠償上會經常發生糾紛,或者婆媳相處不來,丈夫死後會對賠償產生糾紛。


這些糾紛雖然會給人一種“見錢眼開”的感覺,但是畢竟人死不能復生,還是需要先“一致對外”,合力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再說劃分之事比較妥當。

為什麼有這種感慨?

假設交通肇事死亡,受害者也就是死者家屬要是提起民事訴訟,法律要求全部權利人共同起訴,除非權利人明確放棄自己的訴請。

很多時候,難以解決的不是對外問題,而是內部矛盾,殊不知,鷸蚌相爭 漁人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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