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减少房租的法律理由

疫情"之下,减少房租的法律理由

截至目前,"疫情"已经持续一月有余了,许多人还被迫待在家中不能上班。

然而待在家里不仅是没有工作,还得去交房租。这就意味着在你长时间不住房子的情况下,你还是需要向房东一分不少的缴纳房租。

没有住还得交房租?前提还是我并不是不想住,是因为特殊情况使我无法居住。如果这样想,那就会引起极大的不适。

按照常人的普通理解,在这个时候房主就应当适当减少房租,因为国难当头,出租人也要为国家做贡献,为什么损失全部都要由承租人来买单呢?

这样认为,其实未尝不可,接下来,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其实主要是从民法的角度去寻找一下,减租的法律依据。



减免租金所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该制度可以作为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对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对上述"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解适用

第一:情势变更要求所发生的客观事实属于在订立合同中无法预见的事实。这一点租赁房屋的合同完全适用,因为疫情本来就是个突发状况,任何人都无法预料到,因此从前提条件来看,承租人请求减免房屋租金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来说明显不公平。参照房租租赁合同,此次疫情,承租人并未实际居住房屋,但是根据合同还需要支付租金,因此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就明显不公平,因此从效果是来说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



对具体操作的建议

因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两种思路来解决该问题。

因此对于普通的上班族来说,选择变更合同的租金更为合理,并不需要解除合同,因为疫情不会长期存在,一旦疫情结束就需要重新居住该房屋。但是如果根本就不想重新居住该房屋,或者想更换房屋的,也可以利用该制度进行合同的解除。

综上所述,特殊情况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损失,这样才能共克时艰,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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