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防疫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答:應當承擔。

律師解析:《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防疫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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