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是包乾制,請問小區公共物業有收益需不需要公佈給業主知道?

霓裳掠影


1業委會成立前物業代收的公益收入不一定公示。等業委會成立後,對公益收入進行審計後,審計報告可以向業主公示,業主也可到業委會查詢。 業委會成立後,物業代收的公益收入每季度劃入業主大會維修金賬戶,每半年公示,這在業委會實務上稱為規定動作。拍公示實地照回傳房地辦。

2,業委會成立前,維修金無法動用,因緊急搶修項目發生費用,物業一般以公益收入抵消,業委會成立時總算。業委會成立前不能有新建改建項目,因特殊原因非要改建新建的比如配合社區建立技防網絡。由居委會徵詢業主。 業委會成立後動用維修金按業主大會通過的小區維修金管理規約使用,一般3-5萬維修決定權授予業委會,以上由召開業主大會表決。 這些維修支出每半年分小區和樓號兩個層次分別公示。 上海還有上海物業公眾號,每個業主可以看到所有公示文件,包括自家維修金小帳。


用戶67988553804


目前我國物業管理的收費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包乾制,一種是酬金制。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搞清楚包乾制和酬金制這兩個概念。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提問者所提到的是該小區是實行包乾制。通常物業企業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作為包乾金額。也就是說業主交納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全體業主提供專業的物業管理服務,這些服務通常有:小區內公共部分的保潔;小區內公共綠化管理;小區內物業的公共部分及公共設施設備、公共場所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小區內秩序的管理;消防管理;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小區內的安防管理;物業及設施設備的檔案管理等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收入通常由管理費收入和公共場地經營收入兩部分組成,管理費收入是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繳納的,這是一個相對固定的收入;公共場地經營收入主要包括:公共場地出租的租金、小區內廣告收入、小區內公共停車位出租收入、電梯內廣告收入、公共用房出租收入。公共場地經營收入通常是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收取,物業企業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

綜上所述,小區採取的是包乾制,包乾的金額是物業管理費,那麼物業管理費的收入是無需在小區內向業主公示的。但是公共場地的經營收入,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只是代為收取並取得一定的費用,這部分的收入是一定要在小區進行公示的。如果《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明確約定物業管理費及公共場地的經營收入為包乾金額。那麼公共場地的經營收入也是無需在小區裡公示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物業是包乾,公共區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這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確定的。

首先必須明確物業與業主的關係。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共區域理應屬業主所有,除部分區域在規劃建設原本屬於開發單位外,其它部分均分攤在各戶,就是說業主在買房時已經支付了相關的費用,所以業主擁有這些公共區域設施設備的產權。

物業服務企業只是業主大會委託業主委員會選聘的服務單位。簡單說就是僱傭的家庭傭人一樣,業主以物業費的形式支付物業費,由物業企業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小區衛生消防安保綠化等相關事項的工作,物業對於任何公共區域收益不享有收益權和支配權。

相關區域的收益,存在收費行為,物業也只是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被委託的工作,至於怎麼收,收多少,如何花是業主自己的事情。物業在代業主收費或者經營的,業主可以支付一定的報酬,比例最高是三七開。即收入30%作為物業企業的勞動報酬,其它歸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定期公佈物業收支明細,自覺接受業主和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特別是除物業費之外的其它經營性收入更需要公佈其資金流動情況,例如停車費,公共用房出租,車庫出租,廣告收入,佔道經營租金等每年都是一筆不小的收入,這些收入原則用來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小區的公共部位修繕,其它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換。如果這些資金得不到很好監管,一旦出現需要動用資金時,賬戶餘額不足,只有業主分攤費用。

目前,這筆資金確實存在監管問題,物業業主委員會都不主動公佈,收的錢去哪了,恐怕只有那幾個人知道。



老鳥侃樓市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給大家區分一下包乾制和酬金制。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酬金制一般都用於政府辦公企業辦公場所的物業服務)這裡面預收服務費的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實際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那就是物業公司的人員的工資,以及合理的利潤。


既然你說到包乾制,那麼像你說的公共區域的,出租以及用維修基金,建的停車場的收入,這個是需要向全體業主公佈你的收入支出項目。包乾制你收的物業費,他所針對的項目是公共區域的保潔,保安維修服務。如果利用多種經營,把公共區域出租。那麼這些收入,就不是你物業公司一家的收入,這個收入如果和業委會達成一致協議,由物業公司出面來管理,收費,然後把這些收到的費用除了你物業公司的成本之外,剩餘的都要打包給全體業主,或者是打入維修基金。因為這些設備設施是你利用全體業主的資源,來做的創收,那收入不可能是物業公司的,而是你物業公司替業主來管理東西,不可能把人家的東西佔為己有。

酬金制就不一樣了。酬金制是你物業公司來就拿個工資拿個合理利潤,其他所有的電梯維修,公共區域的維修,設備設施的維修,都是由業主來出的。那也不存在,利用公共區域出租這些情況。


鼎潤經濟


關於物業服務“包乾制”模式下,小區公共物業收益是否需要公示?其實這個很簡單,必須要公示,原因是物業服務費和小區公共物業收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和範疇,不能混而一談,下面老周具體說說:

 

一、首先要搞清楚物業服務費、包乾制、物業成本幾個概念

1、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發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這幾個概念有明確定義。

2、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3、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4、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其中,物業服務成本包括: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所以:物業服務“包乾制”只限於物業服務費及相應的支出部分,不涉及到其他的,如:公共物業收益(公共部分出租、公共區域廣告收入、地面停車場收入等),也不涉及到維修資金的部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二、小區公共物業收益的權屬

按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公共物業收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在扣除物業公司的實際管理成本或支出後,剩餘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按照業主大會約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所以,如果採取“包乾制”模式的物業公司,對於小區公共物業(公共部分出租、公共區域廣告收入、地面停車場收入等)進行了經營,必須要對該部分收益、管理成本等財務數據進行公示,告知全體業主;扣除管理成本後的收益部分按業主大會約定用途使用,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業主對此有監督權。

 

三、關於地下停車場

地下停車場因各省市法規政策不同,權屬界定、收益歸屬、管理模式等也不同。

1、對於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應當同“小區公共物業收益”一樣處理,業主大會委託給物業公司管理和經營,停車場收入扣除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後,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停車場管理和物業服務打包按“包乾制”模式進行管理,那必須要經過業主大會決定。

對於本問題中的“使用維修資金改造後的停車場”,從法理上分析,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停車場收益應當進行公示。

2、如果停車場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具有單獨產權,或開發商保留停車場產權等),那麼停車場屬於停車場所有權人委託物業公司經營,物業公司就沒有對業主公示的義務了。


老周聊物業


可以肯定的說,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部位的收益,不管是包乾制或是薪酬制,公共部位的收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這也是在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中明示的,不可爭辯的。但為什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這個問題上發生爭議,遭到業主投訴呢?這裡邊有幾個問題雙方都要搞清楚:一是經營管理權和所有權,一旦雙方有物業服務協議簽訂,雖然公共部位歸全體業主所有,但經營管理權歸物業服務公司;二是有所有權不等於有經營管理權,兩者應該是利益共同體,但又不能互相干擾;三是公共部位一旦發生經營,管理經營是有成本的,比如對外出租地皮房屋牆面屋頂廣告,就需要人員聯絡勾通,需要材料設備能源等;物業公司要算好帳記好帳,經得起審計和查帳;四是公示要明要清,明,要在物業小區顯著位置公示,讓廣大業主都能看到;清就是收支帳目清析,收益明析可信;五是公共收益除去管理成夲外,剩餘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具體怎麼分配,有業主委員會的交業委會,沒有業委會的,可用於小區文化建設、健身、群眾文藝活動等;如果小區物業費偏低,也可以用於補償物業費不足,以便提升服務水平。當然當地住建部門還會有一些地方性指導意見,物業、業主也可參照執行。不知解釋準不準,供參考。


美侯王666


選聘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一般兩種合同方式。

一種是包乾制,雙方約定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物業費標準。物業公司按約定提供服務,業主按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自負盈虧,業主要求的是結果。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物業公司有很強的自主權,責任明確,工作效率高。

缺點是物業公司靠道德做事,不易監督。

另一種是酬金制,雙方約定事項如何執行,費用如何承擔。物業公司按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提取相應的報酬。不足或結餘由全體業主承擔或享有,物業公司穩賺不賠。

這種合同的優點是費用透明,業主參與度高。

缺點是物業公司主動性不高,省了錢與其無關。協商成本太高,業委會不敢擔責或出問題被業主質疑,很多事情可能都需要業主大會表決。

無論哪種合同方式,理論上物業費與公共收益都是兩碼事。物權法規定,全體業主是所有權人,公共部分所得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有一種特殊情況是:物業公司在投標時,物業費報價不高,且約定小區的公共收益彌補物業費,雙方認可並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

沒有以上特殊情況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應該全部公示。

物業費是否公示,看雙方採用的是何種合同方式,以及是否公示的約定。


姜姜聊物業


今年2月1日,習近平主席“看望慰問了街道、社區工作人員和物業員工”。

習主席看望慰問物業員工,是對物業行業和物業員工的勞動的肯定。物業員工憑自己的勞動掙錢吃飯,他們的勞動是光榮的,理應得到社會的尊重,他們的合法權益必須受到法律保護。

電梯樓房的電梯和二次供水運行需要有人24小時監管,由物業人員承擔較為合適。

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是業主聘用的管家,兩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各自履行職責,互利共贏,合則雙贏,鬥則兩敗。

在市場經濟年代,享受服務就要付費,小區事項誰受益誰付費。有的業主的思想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要求享受免費優質服務,落伍了。小區無論是由物業公司管,還是由社區管都不可能有免費的午餐。


用戶曦睿


公佈了又能怎麼呢?還能到業主手裡嗎?!一分也撈不著。所有的公共收益須由物業公司單立帳戶,統一帳目管理,做為公益金的專項支出。如公共區域的大修改造,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修改造,業主委員會人員津帖,招待,業主大會費用等!另一項也可以用作物業費的不足!總之公共收益必須用在公共事物上!有餘額的計入下一年的公共收益中。以上資金的動用支出由物業公司提請至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通過後,授權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公司落實執行!《全國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案件的司法解釋均有解釋!都好好看看再評論好不?!


卜準


物業公司,如果能走向收費合理而透明?如村帳鎮菅一樣?收費如數上激,而支出實支實報悵,有業主代表見證,公告欄公佈於眾,所有員工,物業經理實行工資制,報上級批發?可緩解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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