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援將軍:應將死硬“臺獨”分子列為戰犯

執筆/羅援

在這次舉國抗疫過程中,臺灣島內的蔡英文、賴清德、蘇貞昌等中華民族的敗類,對大陸落井下石、趁火打劫,想借“疫”反中謀獨。


他們數典忘祖,狐假虎威,完全撕破所謂“人權”“民主”的虛假面目,不僅挑戰中國大陸,而且挑戰人類公德,這些人必須要為自己的言行付出代價。


惡有惡報絕不是說說而已,而是要讓行惡者切身感受到後果。


羅援將軍:應將死硬“臺獨”分子列為戰犯


首先,要在心理上震懾他們,擊垮他們,不能讓他們在氣勢上如此囂張。


在這次抗疫過程中,我們不僅表現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也表現出軍隊強大的動員、組織協調和機動投送能力,以及軍民團結如一人的強大凝聚力。


將這種“非戰爭軍事行動”轉化為“戰爭軍事行動”,只需要啟動轉化機制即可;將這種應對“天災”的實力轉化為應對“臺獨” 人禍的能力,對“臺獨”分裂主義勢力將是滅頂之災。


羅援將軍:應將死硬“臺獨”分子列為戰犯


“臺獨”分子在重大災害面前的倒行逆施天怒人憤,更加重了大陸民間對“臺獨”分子的厭惡和想要收拾、懲罰他們的輿論,這為懲治“臺獨”分子奠定了堅實的民意基礎。


別總拿臺灣民意說事,中國大陸14億人民的鋼鐵意志才是最大的主流民意。


另外,我們在行動上一定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懲罰力度。我建議:


第一,可考慮修改《反分裂國家法》,將對臺工作的最新思想和研究成果吸納進去。


該法從制定到現在已經15年了,形勢和具體情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要與時俱進,將一些條款進一步細化或修改。


比如,該法提出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臺灣問題的底線,但比較模糊、籠統。


現在可以明確哪三種情況,什麼樣的人和團體應界定為“臺獨”分裂勢力,什麼樣的言行應被列為“臺獨”分裂事實?


“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有無定性和定量標準?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界定為“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在《反分裂國家法》中列舉了實現“和平統一”的五條措施,那麼“非和平方式”的手段有哪些?


一旦使用“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臺灣還有無實現“一國兩制”的可能性?


另外,《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解決臺灣問題……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那麼什麼叫“外國勢力的干涉”?是文是武?是商是法?如果外國勢力干涉了,我們應該怎麼辦?


這些細節應當在法律上儘快得以明確,否則“臺獨”分子仍會不斷以打“擦邊球”的形式肆無忌憚地挑釁中國,侵蝕我們的底線。現在,美國國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制定涉臺法案,我們為什麼不能舉起法律的旗幟?


羅援將軍:應將死硬“臺獨”分子列為戰犯


第二,應將“臺獨”死硬分子列入挑起兩岸軍事衝突的戰爭罪犯名單。


解放戰爭後期我軍執行這一創造性政策,對於分化瓦解敵軍、爭取中間勢力、孤立和打擊頑固派和首惡分子起到積極作用。


現在,蔡英文、賴清德等不斷叫囂武力“對抗大陸”,不斷從美國購買先進武器,就是試圖以武拒統,把臺灣推向戰爭的不歸之路。如果臺海暴發軍事衝突,他們就是挑起事端的罪魁禍首。


第三,對“臺獨”分子分裂祖國的言行及時公佈,制定“臺獨”言行備忘錄。


為我們以後清算分裂祖國的罪犯提供事實依據,也讓全世界認清是誰在挑動戰爭,一旦解放軍使用武力手段那也是被逼無奈的反擊之舉。從而,進一步佔領輿論和道德的制高點。


第四,對支持“臺獨”的企業和個人實施制裁。不能讓一些人一邊搞“臺獨”一邊賺大陸的錢。


羅援將軍:應將死硬“臺獨”分子列為戰犯


第五,加強針對“臺獨”骨幹分子和“臺獨”分裂圖謀的有可操作性和能見度並且帶實戰背景和假想敵的演練。


要不斷擠壓“臺獨”生存空間,將“例行性”聯合軍演轉變為有針對性的懲罰性預演。“臺獨”分子挑釁一次,我帶彈的軍機軍艦就向臺灣的近岸逼近一步,讓臺軍的“識別區”形同虛設。讓臺軍始終如驚弓之鳥,疲於奔命。讓臺灣民眾認識到,是“臺獨”分子把臺灣攪得島無寧日。


第六,攻心為上。在加強對臺灣人民進行“和平統一”益處教育的同時,也要加強對臺灣一旦“武統”所要付出代價的宣傳,讓臺灣人民在和平與戰爭、統一與分裂之間做出抉擇。


第七,適時公佈統一時間表。不能讓臺灣問題久拖不決。


當前,“臺獨”分裂勢力正在分裂祖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和平統一的空間被擠壓得越來越小。而無論“武統”還是“和統”,兩岸統一的歷史大勢是任何人都不可阻擋的。


作者是前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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