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養老院:人救濟與收養機構統一化——聊聊唐宋養老機構的發展

官方養老院:人救濟與收養機構統一化——聊聊唐宋養老機構的發展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以孝治國的國家,孝道是歷朝歷代統治者們所強調的重中之重。對於中國人來說,要講孝道首要的就是要關注老人。因此養老問題就是中國人生命裡的核心問題之一。儒家經典《禮記·禮運》中就有說到相關的問題“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舉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這一段中所提到的鰥寡孤獨都是指那些老而無子,老而無妻的孤獨無依缺乏照顧的老人。這一段是我們能看到的、最熟悉的、較早的儒家文化之中關於養老制度的要求。隨著時代的變化,養老制度也不斷地得到革新與發展,接下來我們要講述一下唐宋時期的養老制度的發展。

一、“何以為老”

說到養老,我們首先要分辨一下具體什麼是老,而老人的劃分界限又在哪?關於這個問題唐代主要沿襲了其他朝代的標準,但在不同皇帝的統治時期,根據朝廷的需要又有著些許的波動。

《禮記集解·卷一曲禮》中有記載“六十耆指使,七十老而傳”。

官方養老院:人救濟與收養機構統一化——聊聊唐宋養老機構的發展

用現代意義來說就是,人在六十歲時就是老人了應該使喚他人了,七十歲就應該將家裡的事交給兒孫,自己撒手享清福,等著兒孫奉養就行了。從這裡我們能看到,實際上自先秦開始就確定了這樣的六七十歲被稱為老人應該開始養老生活的規矩。漢承秦制,這樣的歸定也一直沿襲到漢代的“民二十授田,六十歸田”。仍舊是以六十歲作為養老的分界線,最終沿襲至唐代。在唐代的三百年間,基本都是以六十歲作為老人,但這其中有兩個特例。

《舊唐書·食貨志上》記載唐高宗開耀二年宣佈“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課役。”

這是第一個提出以五十歲作為劃分老人的標準的特例。另一個特例的規定與當時的政治鬥爭有關。《唐會要》中記載唐中宗時期,韋皇后為了籠絡人心“上表請以二十二為丁,五十八為老。”這相當於將人們的工作時間縮短,養老時間提前。有利於民間庶民的休養生息,也因此,當時的人口得到一個較為快速的增長。後來韋皇后被廢,養老年限也迴歸到之前的六十歲。

我們之前討論的六十歲主要是民間的老人劃分標準。在朝堂官員上唐代有不同的規定。唐代杜佑所編撰的《通典·職官致仕官》對官員的致仕年齡有具體的描述。“大唐令,諸職事官,七十而致事。”明確規定了以七十歲作為官員致仕退休養老的界限。

二、以孝治國的唐代養老

唐代的養老制度實際上分官方和民間兩個類別。我們主要說一說官方養老,並以此來反映民間的養老狀況。官方養老主要指的是由國家規定和頒佈的有利於民間的養老制度。舉例來說就是皇帝頒佈的尊老優老的法令條文、有利於家庭養老的給侍制度以及官方專門設立的救助機構。對於退休官員還有他們所特有的致仕待遇——永業田和恩蔭子孫等等。

官方養老院:人救濟與收養機構統一化——聊聊唐宋養老機構的發展

1、虛有其表的詔令

唐代大約是經歷過玄武門之變的打擊,李世民自身也得位不正,將他的父親李淵趕下臺做太上皇然後才登上的皇位。大概是因為心虛,李世民當皇帝的時候比其他朝代的皇帝顯得更注重孝道,著重追求以孝治天下。李世民為了穩定朝堂內外,以身作則。對唐高祖李淵極為孝敬讓出了太極殿給父親居住,自身只在其他宮殿處理政務。

唐太宗李世民曾經讓房玄齡和魏徵等人重修禮法,著重強調了“養老於辟雍之禮”。另外也曾經兩次頒佈關於鄉飲酒禮的詔令。例如貞觀六年的《鄉飲酒禮》“每年令州縣長官親率長幼,齒別有序,遞相勤勉,依理行之。”雖然這兩次詔令帶有比較強的政治意義,但它也在實際意義上對民間進行了教化,促進了民間的養老尊老,敬老風氣的發展。

雖然修訂了這樣的禮法,頒佈了這些詔令但事實上整個唐代的養老禮實際上還是

處於書面上的狀態,並沒有比較現實的行動。反倒是鄉飲酒禮得到更多的重視,有比較多的詔書得到頒佈和施行。對民間起到了一定的教化意義。

官方養老院:人救濟與收養機構統一化——聊聊唐宋養老機構的發展

2、律令法規與道德約束的結合

另外比較重要的就是給侍制度,這是民間養老得到實際行動的有力保證。給侍制度規定了“百姓年八十歲,給侍丁一人;九十歲,則給侍丁二人,百歲則給侍丁三人。”這個

侍丁是一種身份,是官方給予老人的優待。並且並不拘泥於是家人還是族人又或是毫無血緣關係的人。無論是誰,一旦被選為侍丁,就立即可以享受特權。

封建時代的勞役和賦稅非常沉重,這對於百姓來說是不可避免的、非常沉重的負擔。但是,只要是家裡有足夠年歲的老人,就可以申請成為侍丁,免除勞役之苦。對於家裡是一個很大的幫助。為了這樣的好處,兒女或者族人就必須保證老人的基本生活。並且希望老人能活的長長久久,帶給家裡更多好處。從而也能使得老人得到比較好的養老保障。

另一個與給侍制度相互補充的是唐代的法律制度。如果說給侍制度保證了老人的生存,那《唐律疏議》就保證了老人實際的生活質量。

《唐律疏議》中規定:“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反是名不孝。”“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徙二年。”

另外關於其他種種不孝行為,《唐律疏議》中也有非常明確的條文。可以說,這部法律將種種老人可能遇到的不孝行為都有所包括並且具有相應的補償。

在一定的程度上做到了極致。與給侍制度互相照應,保障了老人的生活質量。充滿了人道主義關懷。

3、僧人與病坊

唐代的官方設有病坊作為社會救助機構。由現在看來,病坊的發展與唐代佛教的發展息息相關。唐朝初年儒釋道三教並行,武則天時期,佛教為了爭取民眾,在百姓間大肆宣傳。於災年施粥救濟災民,病坊也隨之建立在豐饒的京都地區,由僧人負責收治孤寡老人。牛肅的《紀文》中有這樣的記載:“昉於陝城中空曠地,造龍光寺,又建病坊。長養病者數百人,寺極壯麗,遠近道俗,歸者如雲。

官方養老院:人救濟與收養機構統一化——聊聊唐宋養老機構的發展

至唐玄宗時,玄宗下令“禁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管。”並設立了相關的官員,專門管制病坊,寺院僧人從旁協助,注重民間撫卹。唐中後期時,唐武宗滅佛使得僧人數量大大減少,病坊生活來源減少,物資較之前極不充足。病坊缺乏管理者。唐武宗聽從大臣的建議:令“由名行謹信,為鄉閭所稱者”管理病坊。後期唐懿宗在前人的基礎上將病坊完善體制,並在全國推行。

三、市民經濟發展下的宋代養老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幾乎可以說是最富裕的朝代,也因此他的社會救濟機構更多,範圍更廣,支出也更為龐大。宋代的養老制度不僅承襲了唐代的標準,並且在唐代的基礎上有自己的創新和發展。我們首先來說一下唐宋相同的養老措施,首先是給侍制度和法律條文、其次是官員致仕後的優待、第三就是皇帝多次下詔書尊老敬老,賞賜高齡老人和累世同居不分家的大家庭。

1、“四院”的設立

宋代的養老制度較唐代而言的創新點首先在於福田院、居養院、養濟院、悲田養病坊和廣惠倉等機構的設立。宋神宗時期,皇帝親自詔令“京城內外貧寒、老疾、孤幼無依乞丐者”“分送四福田院”並且固定下來“自今准此”。《宋史· 食貨》中記載: “凡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 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不限月。

僅僅是一個“不限月”我們就能從中看到在這個詔令之下的鉅額財政支出。對於朝廷這會是非常沉重的負擔。所這個決定需要皇帝有非常大的決心但宋神宗還是這樣做了,這也與宋朝發達的經濟環境有所關聯。

官方養老院:人救濟與收養機構統一化——聊聊唐宋養老機構的發展

宋代的官方救濟機構——居養院與福田院這兩者具有相似的作用,但同時也有許多不同之處。居養院主要是地方上的撫卹鰥寡老人的機構,福田院則是京城附近。居養院的生活物資來源也與福田院不近相同,福田院有官方補助,寺院僧人協助。居養院則是用那些無後的富豪財產支撐。財產不足時才由官方補充。這是兩者之間最大的不同點。

2、經濟發展所帶來的養老待遇提高

另一個不同於唐代的創新點在於社會救濟標準的明顯提高。宋代因為其朝代本身的繁榮的商業活動導致了朝廷財政儲備非常充足。在新的經濟時代——市民經濟時期,民間的富豪增多。許多人熱心捐贈補助福田院和養濟院等社會養老機構。官方對社會保障機構的投入也因此得到增加。

根據《宋史》記載:“崇寧初年,中央下令規定‘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不只是在中央,地方上也陸續增多了居養院和福田院的數量。

另外,在宋徽宗之前朝廷規定那些鰥寡孤獨老人每人每天一升米,但是到宋徽宗之後標準就得到提高,最高可至“人給米二升、錢二十”每人每天兩升米,甚至還發二十文零花錢。甚至出現“冬為火室給炭,夏為涼棚,什器飾以金漆,茵被悉用氈帛”。這些老人的養老待遇有了極大地提升。真是實名羨慕了,不僅國家管吃管住而且還能給發零花錢,還能用金器吃飯,睡覺有珍貴的毛毯。相較於現代的養老機構可以說是非常優秀了。

官方養老院:人救濟與收養機構統一化——聊聊唐宋養老機構的發展

四、總結

養老制度的發展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朝代的不同也影響著養老制度的發展。唐代的養老制度主要就是給侍制度,《唐律疏議》條文和病坊這幾種。

宋代的養老制度相對於唐代更加完善,官員致仕後的補助和恩蔭也更多。在病坊的基礎上發展出了新的以福田院和居養院為代表的更為完善的社會救助機構。社會救濟標準的提高表現出了中國人對於養老問題的關注。尊老敬老是我們應該永遠關注的問題。宋代的養老制度對於現代社會有比較好的啟發作用。我們要以史為鑑,走出更好的道路。

參考文獻:

1、《禮記·禮運》

2、《禮記集解·卷一曲禮》

3、《舊唐書·食貨志上》

4、 《唐會要》

5、《通典·職官致仕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