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的問題有個不明白

 ( ̄ε(# ̄)☆╰╮o( ̄▽ ̄///)孫楊的這件事對錯我反正鬧不清,就是有幾個小方面弄不清,大家討論一下是不是我們的法律理念和他們有區別,我們在執法的時候必須是兩人以上,都必須持有執法證,而他們的不用。我們的法律規定程序和資質出問題,以後的事情就都不對,是不是程序法和案例法理念造成網上的一些偏差的認知,我也是鬧不太清,大家有沒有關於這方面的解讀。還有就是像這種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執法活動是不是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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