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裡的房子是業主花錢買的,為什麼要讓物業公司來管理?

時代文藝青年


完全可以自己管理啊,目前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任何一級政府,任何一個部門有任何一條規定不準小區自己管理的。只要小區自己能管理好,那麼多方都會滿意的事,只是不要把小區管得混亂不勘了,又去找政府部門的麻煩,要求人家來解決問題。

事實上,很多小區都是業主自管的,很多小區的自管都是不錯的,費用低,業主也滿意,或者說居者滿意,因為很多實際居住者並不是業主。

要建議的是,希望小區要自管的人,最好自己親自動起來,踏踏實實去做小區自管的事吧,老在網上提這些問題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銳眼說小區


物業?現在的物業都是屬於開發商下屬企業,是以掙錢為目的,或者是專業物業公司,也是以掙錢為目的,當然儘量收益最大化,服務能推則推,能不管則不管,紅外監控系統壞了不修,並不是以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完美的服務為宗旨,盜賊入室偷盜,各類電車被盜不負責,不賠償,說什麼誰能看住小偷,可巧立名目的收費卻積極的很,什麼物業費,公用道路劃車位租賃費,租不上車位的大多數只好在樓前停車,那就收車的佔地費,同時還要收進門的門禁卡費(高額的),不繳費就停水停電,致使好多業主出現暴怒症,出門了把氣撒在社會上。物業不是取消不取消的問題,是歸口管理的問題,我的意見是:取消現在的物業管理,統一歸社區管理,政府成立專一的物業管理部門,企業管理,公益性質,合理收費,費用收入歸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哪個小區敢亂收費或服務不好主管部門就會追責,以區為分管單位,有專門的維保人員,哪裡有需要就趕到哪裡處理。減少了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心氣順了,社會也會相對和諧了,當然,啥時也有個別自私自利人,那就單獨處理。


一路坎坷一路風6668


不可否認,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很多,也很深。

但是,物業公司還是必須存在!

私人範圍內的環境衛生,每個人可能可以自行處理。但是,小區除了每個業主的專有面積以外,還存在大量共有的建築面積,道路,以及設備設施。

一旦是共有的東西,需要出心出力時,則自然難免出現推諉,總怕被佔便宜。所以委託第三方機構來提供服務,其實是一個相對公平的做法。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佈的物業服務合同範本來看一,物業公司的服務內容主要有:建築管理、設備管理、小區內的交通組織與管理、小區內的交通組織與管理、保安管理、綠化管理、清潔管理等事項(具體服務內容可以合同約定)。

當然,能不能按合同約定服務到位則另當別論。

不過,就實際來看,大多數物業公司基本很難服務到位,不然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也不會產生這麼大的矛盾或衝突。但不管怎麼樣,物業合同所約定的事項卻是需要有人來處理!

一般來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商同物業公司簽訂的。當然,按照法律規定,有能力的且願意,可以溝通過程序更換物業公司。甚至小區業主可以自行組建物業公司,並配置相應的人員,負責小區的物業服務。

小區若想更換物業公司則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表決,但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該事項有著嚴格的參加人數及表決人數等要求,所以實施起來難度也很大!


葉律師


這個問題問的好!

一、現在管理是本末倒置!

業主是主,物業公司是客。物業公司是業主請來為小區提供服務的,而不是做小區主人的!

服務的內容應該是:1.業主公約,2.法律法規,3.當地政府的規定等。

二、現在物業公司每年想方設法增加物業費(增加到最高檔次),想方設法減少服務!物業公司管理人員居然也“冷、硬、刺”!公司一把手經理、甚至二把手、三把手經理,更是神龍見首不見尾!小區內,只要安排一些保安和打掃人員,就認為是盡到服務責任了!這些人,有時確實辛苦,但,由於管理的不到位和物業公司管理層的層層盤剝,這些人也形同虛設!

三、反問一下:是誰給了他們這麼大的權力?是誰造假了他們這個行業是坐著收錢而不付出努力和艱辛?

服務行業,就要有服務行業的樣子,而不是做起機關管理的老爺!

四、一切為業主做想,一心把小區管理好,這才是物業公司的職責!

一句話,物業公司是管家,而不是“官”家!

五、所以,建議物業由各個社區管理,社區把整個轄區內的小區融合,形成條塊結合,保安、衛生、綠化、維修等,形成一條龍專業班子,這樣,既節約了開支,又提供了服務,從業人員也得到了政審和徵信審查,一舉多贏!


天上雲w31


首先房子是業主自己買的,自然屬於業主私人財產,水電暖燃氣費用,業主都已經向各個公司繳納了費用。小區公攤面積業主已經付費,所以小區屬於全體業主這毫無疑問。

至於說要不要物業公司管理,這個問題要弄清楚,業主花錢讓物業公司來不是管理是為業主服務的,管理與服務是兩個概念。業主聘用物業公司那麼業主就是物業公司的老闆,物業的各種服務要向業主報告得到業主同意才能實施。並且物業公司對小區的露天停車位地下車庫等設備沒有產權更不可私自出售,露天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公用區域,並且無論露天還是地下車位並無產權,所以物業公司更無權出售。

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業主不滿意,業主可以拒繳物業費,並且由業主委員會解聘物業公司。聘用新的物業公司。其實解決物業與業主的矛盾最好的方法就是取消物業公司,由社區居委會直接管理,業主向居委會繳納管理費,由居委會聘用保安,保潔,電梯維護公司等等。其實這種模式在很多小區都這樣實施了,我們小區就是這樣,我們有任何問題直接找居委會,居委會馬上會安排人員前去解決,這樣矛盾的確很少。

物業公司如果還不站好自己的位置,那麼物業這個行業就會被自己做死,國家是絕對不會允許一個製造不穩定因素的公司存在的,矛盾在不斷激化,人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高,物業如果還想以管理者自居那麼倒黴的必然會是自己,服務才是物業公司的本質工作,服務行業難做但是也絕對不可以把自己當做管理者。


用戶82297230171


小區裡的房子是業主花錢買的,為什麼還讓物業公司管理?這個問題貌似講出了大多數業主的心聲,可是細細想想又能少得了物業公司的工作嗎?物業管理是一個社會化管理工作,而不是政策性的服務。筆者是業委會副主任,相對來說,說話還是有一定的實踐經驗的。

1.物業公司入駐是開發商房屋交付的基本條件。沒有物業公司進駐,開發商的房子永遠無法驗收無法交付。這是對小區驗收的基本條件。

2.物業管理自從1982年第一家社會化物業公司成立後,正式標誌著物業管理進入了社會化。物業管理不再是以前的大鍋飯服務,而是差別化服務。針對高檔小區別墅區的物業服務可實行五星級服務,而普通小區為了維持基本生活,實行基本的物業服務運作。低成本自然是低服務。

3.很多人都在希望社區進行管理。可現實中是行不通的。

A,社區的管理只是保障基本的生活不受影響,和業主心中的高端服務零收費的目標是不相符的。

B.小區的房子現在都是商品房,都有房屋維修基金。對於社區而言,這是一個很大的肥肉。只要是社區接手,基本上能夠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可能性不大。成立了業委會,動用維修基金是需要經過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同意的。

C.社區實行的是一個普遍化的服務。如果對於佔地較大,居住人數較少的別墅區進行普通小區的服務,估計這樣的別墅也就沒有人買了,不如回農村建房。而如果對別墅區進行物業服務,那麼就會形成一個新的不平衡。憑什麼那麼幾個人的小區卻一樣配置那麼多人?這會得到很多人的質疑。

D.社區人手有限,不可能動用編制來進行物業管理。而如果不進行編制,社區依然需要實行社會化管理,依舊是物業公司換了個東家而已。換湯不換藥,有意義?

3.如果跟六七十年代一樣,每家派人出來維護樓棟衛生,估計在當今社會是百分百不可能。很多人這時候寧願出錢也不會自己弄,何況這個錢不多呢。何況,真的這樣同意了,也不一定會真的這樣做到。

4.現在的生活質量高了,對物業的要求也高了。物業公司雖然不好,但是最起碼維持了基本的生活質量。小區不可能再像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垃圾成堆,蚊蠅飛舞。基本能保證垃圾天天清理掉。

5.相對於業委會而言,業主並不是業委會的忠實支持者!業主就是眾多自私自利的個體集合,都是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有事了業委會要為我做主啊,沒事了就是“業委會都是貪汙犯,無利不起早”。沒有業委會的時候罵物業,有業委會的時候罵業委會,這就是我們業主的共性。最起碼有業委會的小區,有物業公司還能讓物業成為捱罵的工具。業委會都是義務性的服務,沒有受業主不講理的氣的義務!

對於為何要由物業公司服務,相信大家看完這些,心裡都有桿秤。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有物業公司管理本來是好事,你想想,如果一個小區沒有人管理,賊人可以自出自入,就再沒有人身安全可言了。2016年的時候,我宿舍就被賊人光顧了,因為我宿舍沒有劃入學校管理,門口是對外的,而不是要從學校正門進入,從圍牆外面就可以進入了,而宿舍又從來沒有人關門。

而我的小區旁邊那個舊小區,早期有一段時間是因為找不到合適的物理一直沒人管理,外人可以自出自入,如果當時出了人命,你就知道物管是多麼的重要了。

不過,有些物管的素質是真的不夠好,可能是沒有人監管的問題吧,不時會聽說物管收費太貴 ,物管與業主發生衝突,甚至有物管的工作人員參與盜竊行為都有,不過,有物管是要比沒有好太多了,只要業主跟進得好,成立好業委會並且不與物管串通,會有很好的效果。

我們小區是比較有檔次的,不過管理費也只是一塊二毛,還是挺不錯的,我家122平方,一個月就150元左右管理費,車位管理費也是這樣,不過30平方不到的兩個車位就算了我88平方,這個就讓我很不爽的。

總的來說,請到負責任的物管總比沒有物管要好太多了。


中小學英語精修


物業是服務於小區的而不是管理小區的,業主花錢買了房子不請人來管理、服務,難不成自己掃小區?自己掃樓道?晚上業主們安排值班巡邏?垃圾由業主來開車拉走?電梯壞了業主自己修?還是說你想住在滿地垃圾、無人巡邏、車位一直被佔的小區裡嗎?

所以為什麼要請物業公司來服務小區,是因為小區業主買房子是為了住的,並不是為了工作的,需要有人來管理小區,保障小區的乾淨整潔、樓道乾淨、業主安全、車位正常使用。這也就催生了物業公司的誕生,物業就是來保障業主正常生活的小區管家。

但是為什麼現在小區業主與物業之間矛盾這麼大?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合理的規範,目前業主覺得物業權力太大、亂收費,物業覺得業主蠻不講理動不動就不交物業費。但是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如何清清楚楚的約定了物業可行使的權利以及業主不交、遲交物業費需要繳納一定的滯納金,是不是會好一點。在合同當中明確物業服務的內容以及各項服務內容對應的收費標準,這樣物業方面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業主就可以理直氣壯的拒絕繳納這一部分的物業費,但是其他的物業費仍然正常繳納,是不是對業主、物業都有好處。

所以物業是時代進步的產物,但是由於現在還沒有合理的、規範的要求,導致與業主之間頻頻發生矛盾。


東友律師團


法規再不調整,物業行業會出大問題。哪種模式能讓多數業主更能接受、更舒心,物業管理的方式還能改進嗎?

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自管、職業經理人管理、物業公司管理,任何模式都可以。

對於一個小區來說,因為設施設備、場地等不可分割的基本屬性,委託專人統一管理,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義務,顯然是比較經濟高效的運作模式。

但哪種管理模式更好?

自管,需要業主熱心,應給予相應的報酬,要有面對各類人等的心理素質,否則很難堅持。要公正廉潔,敢於向違反規則者說不。但自管有一個巨大的隱患是,一旦出現重大人員傷亡,國家追責時,負責人能否承受。

職業經理人管理,需要對其進行監督,向其撥付費用,授權其對小區進行管理。此種模式同樣存在安全事故追責的問題。

還有網上呼籲的社區管理模式,與國家推行的簡政放權背道而馳,實現的可能性不大。

自管和職業經理人管理,都是鬆散的個體行為,缺少剛性的約束,很容易出現甩手不幹,小區無人管理的狀態。

物業公司管理,比以上兩種方式更穩定,但畢竟是企業行為,需要追求利潤。

小區業主需要在穩定和節約費用之間,做出取捨。

其實無論哪種方式,只要全體業主雙過半同意即可。關鍵是,政府應該制定政策明確業主大會的當然存在,協助讓業主大會表決更容易,把不稱職的管理人淘汰出局,通過競爭的方式,實現優勝劣汰。

而我們的物權法第七十五條卻規定,“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把業主大會捆綁在了業委會的成立上。我們的指導規則規定,“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表決通過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

如果明確了業主大會主體資格,定期業主大會、臨時業主大會則順利成章的存在,沒有業委會的小區,可由社區根據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就解聘物業等議題進行表決,一樣能把不稱職的物業淘汰出局,讓市場競爭起來。

這樣的話,物業公司就得為自己的飯碗考慮,用心做好服務了。

但是,物權法等相關法規,必須要做相應的修改,不能再這麼為虎作倀了。


姜姜聊物業


人類從史前文明發展到今天,幾千年來沒有“物業”,

在沒有“物業”的社會,人們居住生活方面形成的相鄰關係,都按習俗和慣例處置,倒也安居樂業。

早些年,人們生活居住方面的事宜,是劃入行政福利事業管理體系,因此不會產生根本性質的利害衝突。

隨著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商品社會派生出了“物業”這一類企業。

企業有追逐利潤的本性,“物業”要追求利潤最大化,業主就避免不了要多掏錢。素質高的“物業”、會尋找一個平衡點。讓雙方相安無事。素質低的“物業”則會無所不用其極,盡力索取……

素質高的業主,通常要求合理的收費和不影響生活質量的服務;而素質低的業主,卻不願付出分文卻要求完善的服務。

於是,矛盾衝突便不斷產生。在衝突中,鬆散的業主群體往往居於劣勢。

“物業”引發的社會矛盾,有損社會的安定團結。

記得大約在十五年前,國家領導人曾親自過問過此事,準備在兩個城市抓兩個試點,讓“物業服務”工作迴歸到社會福利工作的軌道上來……

相信不久的將來,“物業服務”終將會步入正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