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第三十九条 病人 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