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应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或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这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实务争议点】

工伤保险的无过失补偿制度特性决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无因性。在实践中,对于工伤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应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处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消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系因犯罪被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既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是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回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外价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批业补助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遵循的补偿原则解释,工伤保险遵循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因工负伤的,无论其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存在过错免责原则,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有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条件,但其享有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开始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节点。工伤职工虽因盗窃财物被判刑,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能以此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不能免除支付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的工伤待遇的责任。

其次,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工伤职工盗窃财物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已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就这一行为再剥夺其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就是否定了该工伤职工犯罪之前付出劳动和创造的成果,显失公平。

最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而制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被判刑并没有剥夺此项权利。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该项规定,立法的变化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职工只要被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因工负伤职工被判刑的,当然也适用这一条规定。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应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