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訟師的尷尬存在及其背後的進步意義

在大多數學者筆下,訟師經常被斥為不法之徒或奸詐貪婪的小人,是醜陋和骯髒的,是社會存在與發展的毒瘤。

但是,在這些結論的背後,有可能是官方記載的判犢在作祟,由於訟師的存在本身是對封建統治的衝擊,因此正史的記載擺脫不了正統觀念束縛的,難免狹隘。

在清朝,封建專制集權統治達至頂峰時期,對訟師的打擊和禁止愈演愈烈,但是訟師職業反而如火如茶,表現了頑強的生命力和時代特徵,在清朝有 “詞訟必由訟師”之說。

清朝訟師的尷尬存在及其背後的進步意義

古代訟師圖

存在既合理,清朝訟師的產生是當時社會司法環境的迫切需要,也有自身職業特點。清朝訟師在打壓下依然能夠風生水起與清朝的司法制度分不開。此外,訟師為給人打官司,具有良好的普法效果和道德教化作用。

01

清朝訟師的產生及其職業特點

(一)清朝訟師的產生

訟師並非是從清朝產生而來的,訟師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在宋朝就已開始由訟師挑詞架訟、教唆詞訟引發的“好訟之風”、“健訟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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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商業河運圖

其實隨著中國的歷史發展,封建專制統治在清朝達至頂峰,同時經濟迅速發展,商品、私有權廣泛化,民間細故增多,但是清朝律例並沒有準備用來對付社會的商品化和日益分化所帶來的後果,訟師的存在與發展正迎合了社會發展的需求,在普通百姓的訴訟活動、日常生活中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經歷瞭如此長的歷史變遷,訟師作為一個職業群體,特徵漸漸凸顯,訟師在民間訴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也愈發重要。

(二)職業特點

1、身份不公開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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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師圖

清朝對訟師的打擊與禁止,一方面在法律規定中明確,使得各級地方官員打擊取締訟師的行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向社會公開官方對訟師的評價和態度,以期形成人人喊打之勢。

《刑律匯覽》就載有一例:一年逾七十的老訟師,儘管只是代人書寫呈詞五六次,且均為尋常案件,全無勾結青吏欺騙鄉愚、一詐取錢財之劣跡,卻被作為”積慣訟棍“處以流刑,減一等判以滿徒。”可見清朝治訟師、禁訟師懲罰的力度

清朝訟師在清政府的壓制和打擊下,身份和活動始終都未能公開化、合法化,作夕一種非法職業半公開地存在於民間,生存於不見陽光的陰暗地界

2、訟師的來源大多為科舉落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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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失敗者

清朝對訟師的稱呼有許多,“刀筆吏”“訟棍”“刀筆先生”“棍徒”“訟師”“狀師”等,官方更多的是貶低和鄙視的稱呼,多用“棍徒”、“訟棍”指代助訟之人。把他們比作地痞流氓之徒。

當然,訟師並非社會無賴階層,他們都有著自己真實、外在的身份。清朝訟師大多來源於未仕的各類生員,在科舉制度下,他們多因屢試不第,仕途稽滯而從事訟師之業,憑藉通曉律例、熟悉例案、熟悉官場、經史素養通曉世情和訟案癥結,從事助訟活動,從中賺取些錢財

3、代寫訴狀是主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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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訴狀

清朝訟師的助訟活動主要有代寫訴狀、諮詢和謀劃訴訟、賄賂通吏等。其中,代寫書狀是訟師的主要訴訟業務。清朝法律制度對訴訟狀尤其是原告起訴狀即告詞有嚴格規定,即只有完全符合官方和程序才予以立案受理。

不僅要按規定格式,訴狀的受理還必須要求訴狀在眾多浩瀚繁雜的書狀中受到官員的留意和重視。清代嘉慶年間刑名幕友王有孚講到當事人請那些庸碌的代書人代作詞狀時,說其“具詞呈訴,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閱者心煩,真情難達。”因此整個訴狀的佈局和構思就顯得尤為關鍵,這也是不同於一般代書人,訟師所起的作用,很多情況下,原被告方都明知找訟師代寫書狀是違法的,但為了勝訴,又不能不依賴訟師代作呈詞。清末歷任州縣藩桌的樊增祥在自己的文集《樊山批判·自序》中寫到:“大率訟碟之來,不外準駁兩途。訟師即持是以規官之能否。”

除此之外,訟師也在幕後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他們為當事人提供諮詢和謀劃 。

02

清朝訟師存在的原因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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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衙門審案場景

訟師的存在深深植根於中國的訴訟制度,有其自身的時代特點,清朝的訟師也不例外。清朝隨著社會的前進,商品、私有權的廣泛化,民間已經從觀念上和行為上視訴訟如常事。

雖然很多老百姓視打官司為畏途,但是許多人也知道,縣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極少用刑,一些常見的習慣性訴訟費用並沒有超出絕大多數民眾的承受能力。而且民眾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前提下,也希望通過衙門來解決糾紛,保護自己。

可以這麼說,清朝民間民事矛盾的增多,使得民眾訴訟行為日益增多,與此相聯繫的是,社會上出現了訟師這一職業群體。好訟的風氣給訟師提供了絕好的業務空間,民眾訴訟的需求是訟師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1.活動的可利用性:民事訴訟不得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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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家 瞿同祖

清朝民眾選擇去衙門打官司,往往是在考慮自身的財力和訴求下作出的。他們的目的就是保護自身利益或解決爭端。

瞿同祖在他的《法學論著集》裡說到:“在一般情況之下,人民雖不願打官司,儘量採取調解的辦法,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民不打官司,為了自身經濟利益,為了洩憤,或調解無效,往往不得已而打官司。從現存的案件一記錄和檔案看來,不少人為了田土、房屋、債務的糾紛,以及爭奪遺產,爭繼等事而涉訟不休。

清代審判,是以刑事為主,但是對民事案件,也規定有專門的受理時間,每月有六至九天的時間,而且州縣官在每月特定的這幾天裡必須親自坐堂接受民眾的控告,通過當堂質問決定控告是當受理還是當駁回。清律規定,州縣司法管轄下的民事案件必須在二十日內審結。大多數案件只需堂審一次,縣官只作一次判決,在幾周之內甚至幾天時間即可審結。

從上面可看出,清代的審判制度是很講究實際的。所以,大量的平民百姓可以為了解決糾紛和保護自身的利益而選擇去官府衙門打官司。可以說,普通民眾上衙門打官司求助父母官的明斷也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

2.程序中的書面主義:審理主要是看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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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狀詞

清代民眾呈控時需要有書面的呈詞,而一般的民眾大多不懂法律,或是不識字,所以法律規定了各省設有代書。清律第340條附例規定: “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詞俱責令自作,不能自作者,準其口訴,令書吏及官代書據其口訴之詞。以質書寫。如有增減情節者,將代書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訴棍徒,該管地方官實力查辦,從重究辦。

另外,州縣官對案件的審理也主要通過閱讀雙方的狀詞來進行。雖然必要時要經過詢問和兩造聽訟程序,但在這方面花費的時間和精力遠比研讀揣摩文本所花費的要少的多。從這一點看,狀詞直接關乎到官司的輸贏,訟師的出現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3、訟師的活動滿足民眾利益訴求,解決了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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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衙門圖

若普通民眾自身無法提供向官府提交訴狀,則訴訟程序無法啟動。民眾希望官府幫助解決爭端的訴求則無法實現。在此種情況下,訟師助訟行為的價值則得以顯現。他幫助民眾的訴求得以進入訴訟程序,至少是使民眾的利益得到了官府予以保護的機會,維護了普通民眾的利益。

訟師是熟知當時社會法律制度的人員,而普通民眾對於這些法律知識則知之甚。他們並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律法保護、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出現有理說不清,反遭更大損害的厄運。訟師參與助訟活動以後,在這些方面都可以為民眾提供合理的建議,以期民眾的利益訴求得以滿足,利益爭端得以平息。

03

從訟師秘本看清朝訟師的價值

(1)有助於法律宣傳

清朝訟師的尷尬存在及其背後的進步意義

欽定大清律

相對於正史,訟師秘本有其自身的優勢,它把性質上枯燥乏味、形而上的、理論性的法典內容,轉化成通俗易懂的、貼近百姓生活的語言,拉近了法律和日常行為的距離,強化了法律的教育和引導功能。

訟師秘本有規則地把民眾平時可能遇到的、訟師訴訟業務中經常用到的法條按法典中的順序排列,方便了識別和記憶,將它用詩歌等形式編寫出來,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識的作用。

在訟師與民眾的交往裡,諮詢和謀劃訴訟是必經過程,訟師對案件的分析講解、對整個案件的帷握、策劃都需要當事人的參與,因為清朝訟師職業是不合法的,訟師不能出庭代理訴訟案件,只能在幕後謀劃一切。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民眾可以接觸到相關的法律律例,從訟師那裡瞭解到案件的解決流程。為了使當事人配合訴訟,訟師對案件關鍵點的分析淺顯易’懂,民眾容易識別和一記憶。久而久之,起到了宣傳法律知識的良好效果。

(2)具有良好的道德教化作用


清朝訟師的尷尬存在及其背後的進步意義

道德教化圖

訟師秘本是清代訟師從事實踐活動的結晶,訟師秘本中在為訟師的助訟行為服務的同時,其中也蘊含著豐富的儒家傳統道德文化。

訟師秘本中不自覺的在教導助訟行為的同時,將儒家道德倫理貫穿其中,它按照三綱五常的儒家基本原則,將所教導宣傳的內容與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_毋作非為緊密聯繫起來,弘揚“道大精義”、“智愚貴賤,鹹便知能”。

訟師秘本傳承了千百年來中國道德教育的模式,將宏觀的、抽象的社會統治意識形態和人們的日常生活緊密結合起來,入情入理,很快被人們消化吸收。

經宇說:

清朝訟師隨著中國幾千年的文明發展,逐漸壯大起來,其存在與發展決非偶然,而是封建專制民主性因素不斷進步的表現,是中國傳統文化、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的必然伴隨物。

清朝訟師的主要社會功能是既維護了普通民眾的利益,滿足了他們的利益訴求,同時也起到了宣傳法律的效果和道德教化作用。

儘管清朝訟師與當代律師制度具有本質的不同,但是兩者在維護公平正義方面的仍具有相通之處,我們應該有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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