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究竟有沒有合法權力拒絕非業主人員的進入?

醉流聲


不是任何單獨一個或幾個業主就可以制定規則,小區的規則應該是全體業主意志的體現,而每個業主都只是“小區的共有產權人之一”,全體業主才擁有小區的所有權。

然而,全體業主是一個抽象概念,行使小區所有權的機構是業主大會,或者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業主委員會!

業主的個人意志只能以投票形式、協商形式、個人擔任業委會關鍵職務等方式,通過業主大會或業委會的名義來發布!

如果物業公司得到業委會授權當然可以制定進出入規則。注意物業公司是執行機構,不是制定規則的機構,或物業制定管理規則必須得到至少業委會的同意和認可。

因為物業公司只是代表全體業主管理小區,這不是所有權,而是代理權,所有權則屬於全體業主!

形象地說,物業是僕,全體業主才是主。

業委會會制定或者同意這樣規則嗎?即不是小區住戶不準進去。

請問:業主的親朋好友能不能進去?快遞員能不能進入?公檢法人員能不能進入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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