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把業主家的假酒偷喝後死亡,被偷的業主要負責嗎?

銀河裡的浮萍


業主沒有責任。現僅就小偷死亡的原因,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犯罪,即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業主顯然是不會知道有人會來他家裡盜竊的,否則,他就會採取措施進行防範,小偷也就不能進門了,更不會找到酒喝。所以,業主不會有希望或者放任小偷去偷喝自己家酒的主觀故意,這樣業主不會涉嫌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要說業主能夠預見到小偷來家裡都不現實,誰又能預見到自己會被偷?預見到了還會被偷嗎。連小偷來家裡都不能預見,那小偷偷喝自己家裡的酒就更沒法預見了;如果非要說業主應該預見到小偷會來家裡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這樣的想法根據又在哪裡呢?家裡是自己的領地,他怎麼能知道今天會有小偷來?所以,說已經預見到小偷來,那就更說不通了,知道小偷來,業主還不早報警了嗎。這樣看來,業主也不會涉嫌過失犯罪。

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損害後果,叫做不可抗力;

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損害後果,叫做意外事件。

題主所提業主的行為就是在家裡放了一瓶酒,這個行為與小偷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之所以扯上點了關係,是因為小偷的盜竊行為所致,而不是業主的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

所以,小偷的死亡定性為意外事件為妥。


郭廣吉律師


回答本問題之前,首先說明該問題應是假設出現的一種行為,目前還沒有發生一起,小偷喝業主家所謂假酒致其死亡的真實新聞事件。

但是小偷潛入業主家,喝了人家的好酒,還對酒質進行評頭論足,這樣的奇葩事件,還就真實發生過。就在今年春節前夕的1月31日,成都市金堂縣一位半年多沒有回家的業主,突然回家竟然將小偷堵在了家中,後經警方審訊得知,該竊賊已經潛伏住進此業主家中10天,喝光了業主家裡價值7000多元的紅酒和一瓶洋酒。尤其讓人啼笑皆非的是,小偷竟然在審訊期間品評其洋酒來,說口感不行,不好喝云云。



酒被喝,雖然不滿意,但沒有致死。可為什麼題主會聯想到家中假酒被偷喝,而且出了人命,看似探討法律專業知識話題,其實在某種程度上,是又一次將“髒水”,潑向了“無辜”的“弱勢群體”業主。



為什麼說業主,是無辜的弱勢群體呢?因為近幾年來,在自媒體問答類題目中,屢屢冒出與本問題類似的問題。要麼是小偷潛入業主家滑倒摔死,業主該負什麼責任?要麼是小偷在業主家被業主家的看家狗咬死,業主要負什麼責任?今天又是小偷喝業主家假酒死亡,業主要負什麼責任?



你說你煩不煩?人家業主冤不冤啊?真正的躺著也中槍,憑什麼啊?樑上君子,不請自來。人家假酒不假酒的,是請你喝的?還是專門投的毒餌?很明顯都不是,人家還需要負什麼責任?業主家地板太滑,如果非要追究責任,是不是應該寫個提示語放在客廳:地板太滑,小偷滑倒,死亡自負!還有被看家護院的汪汪們咬死,它們是盡職盡責,應該嘉獎幾根骨頭才對。不至於反而要對它們進行責罰和批評,說什麼:來家就是客,應該客氣禮貌,怎麼可以如此魯莽?而且下口這麼重,真是的!你說這樣這樣荒唐不荒唐啊?



所以我送給牽涉其中廣大無辜業主五個字:無過,不擔責!也送給這些可惡的奇葩的倒黴蛋竊賊五個字:活該,自作孽!


運中大家庭


偷人東西,喝死活該!

別說小偷到業主家裡喝了一瓶假酒死亡了,就是小偷偷喝掉別人一瓶真酒死亡了,那麼業主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

行為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小偷更應當對自己的偷盜行為負責。

首先,小偷到別人家裡偷東西,這本來就是一種違法侵權行為。其偷喝了失主家的東西,這是他的主觀故意造成的。不講該東西是一瓶毒藥,還是一瓶好酒,小偷既然想找死了,誰也攔不住!並且也沒有人且無法攔得住。

只能說是小偷自作自受,咎由自取。



其次,業主是把假酒放在自己家裡,並不是故意讓小偷喝的。並且,他也想不到會被小偷喝的。所以說對於小偷喝假酒後死亡,失主是無法預料的,且是沒有任何過錯的。

總不能要求失主在自己的酒瓶子上寫出“這瓶是假酒,喝了會出人命的”吧?即使這麼寫了,那麼如果碰到一個小偷不識字怎麼辦?他喝了不是照樣出事嗎?所以說失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最後,小偷偷東西本來就是不對的,失主家丟失東西本來就是一個災難。所以說小偷偷喝失主家的假酒造成死亡,其責任完全應當自負。給失主家造成損害的,失主也可以依法要求小偷的近親屬予以賠償。


法重情深


就先問一句:這個房子死人了,成了凶宅,房主的損失誰來賠?原本二百萬的房子,現在成“凶宅”了,誰來賠償?我們不首先思考房主因此受到的巨大損失,反而顧慮起了‘要不要承擔責任’,這是不是悲哀?這才是我們最值得反思的。



前一段有“小偷偷東西,被業主家的狗咬死了,又有因房主家地滑,摔死了,現在又來個了,業主家喝酒,喝死了”,這業主都快成為“高危職業了”



小偷偷東西還有理有據了,業主的權益反而沒有人關心了,房主好不容易花一輩子的艱辛賺來的錢,買了個房子,好嘛,你偷東西,喝人家的酒,死了,房子一下子成‘凶宅了’房價降一半,你說房主一家人怎麼住?怎麼過呀,還要擔心給補償,這“碰瓷”都追家裡來了?



地滑的摔死後,所有房主家都貼上了“致小偷,小心地滑,後果自負”;這回是不是還得貼上:家裡酒真假不知,請謹慎飲用,後果自負。房主也是操碎了心了。


我們的財產是不是有保護權,是優先思考好人的財產損失,還是為壞人的惡意入室,可能引發入室搶劫或更嚴重的事而開脫?我們好人怕了,這才是關鍵,越想越可嘆。



問這個問題的你是“職業”嗎?還說什麼:“應該是法律的擦邊球,房主會說這酒,我也不知道是假酒”,這是不多麼的可惡的無知人才能說出這種混話?


你家房子願意成‘凶宅’嗎?你家人願意天天住在“凶宅”裡嗎?沒什麼可說的,死的就該死……。活著的,繼續忍著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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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洪鶴


業主不承擔任何責任,和他沒有關係,而且小偷也不能找廠家索賠,因為是盜贓物本身就不是合法的。

首先,入室盜竊,哪怕只有一瓶酒,也構成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則法條是指只要是入室盜竊,數額不論都應該按照盜竊罪處罰。只要小偷進入到了他人家裡想要行竊,哪怕偷到的只有一瓶假酒也是盜竊罪既遂,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其次,假酒屬於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這就意味著,小偷偷盜的假酒,該假酒是盜贓物,依法他永遠都無法取得該酒的所有權,小偷不享有該酒的所有權,自然依法不應該隨便喝這些酒,原本都不是你的東西,你擅自偷了喝,出現問題怎可歸責於他人?

最後,什麼時候,盜竊還有理了?

無論如何,小偷喝假酒致死責任都不能歸為被偷酒的業主身上。誰叫你偷酒了?而且誰叫你運氣這麼差,就偷到了那瓶假酒?是不是可以稱之為:人在做, 天在看?

你不去盜竊,就絕對不會付出生命代價!

因此,生命誠可貴,切莫做盜賊!


軒逸箐風鈴


小偷偷東西,把業主家的酒喝了...結果呢這酒剛好是一瓶假酒,小偷沒控制住多喝了點,不小心喝死了..這個算不算業主的責任?

要我說小偷來偷東西,本就是違法的事,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自己死了業主都不用擔責任!但是現實生活中小偷意外死亡業主是不是真的沒責任?

在說這事之前咱先給各位講個案例

小偷去某住宅偷東西,翻過院牆被主人養的藏獒給咬死了,最後這狗主人還是要賠償小偷家人一筆費用、喪葬費、小偷老人贍養費已經撫養小孩的費用..
法院判決依據:小偷的死與藏獒有直接因果關係,主人養藏獒的目的就是看家護院,對抵抗外來非法入侵有間接故意,把小偷咬死屬於防衛過當。

不過題主這個喝假酒應該不算在內

  • 1、主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是假酒。

  • 2、小偷自己喝的,並沒有人強迫他。

  • 3、不能處處包庇小偷..讓他們越來越猖狂。

我發現一個問題,現在小偷來你家偷東西,你還要小心點伺候著。

不能嚇到他,不然他摔倒了或跳樓了出了事你要負責的。

還要期望他偷了東西出門的時候平平安安,千萬別出事,因為出了事也要負責。

所以以後家裡來了小偷記得酒要買真酒、煙要買好煙,別嚇他。


熊林


向所有的這些問題是基於對於侵權責任歸責的不清晰而引發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個是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對於侵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當然,侵權責任法也規定了無過錯責任歸責類型,但是無過錯責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類型才能適用,主要有以下類型: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因其製造、銷售的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2、高度危險作業,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

3、環境汙染致人損害

4、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5、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但是動物園飼養的除外。

除了特殊侵權規定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他一般侵權案件都使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

過錯判斷:

至於對於是否具有過錯的判斷,主要是考慮以下兩點:

第一,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例如法律對某一特定領域規定了行為標準,行為人若違反了這些標準,就具有過失;

第二,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性的注意義務主要是指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問題解析:

回到問題,小偷把業主家的假酒偷喝後死亡。

對於業主來說,這個屬於一般的侵權責任類型,業主並不知道是假酒,對於這個事件的產生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對於假酒產家,這個屬於食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所以廠家則難逃侵權責任賠償。


葉律師


首先說明這個小偷估計是最悲催的小偷,同時也是一名酒鬼!再說,這業主當然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誰家願意收藏假酒,還不是不知道這瓶酒是假的嗎。要知道是假酒,估計早扔了。估計藏家有兩種心態,一種是你活該,偷了我的酒還沒找你算賬呢,罪有應得!另一種是幸虧被小偷偷喝了,要是自己喝了或者在家招待客人了,那最後受傷害的是自己,甚至家人親朋好友,感謝小偷!


至於藏家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原因

■第一,藏家並不知道收藏是假酒。至於酒的來歷,究竟是自己購買還是別人贈送,藏家當然心理最清楚。只不過,他直到酒被偷了並且被喝了致死了,才知道是假酒。他本人也應該是受害者,只不過自己的受害還沒有造成後果。

■第二,藏家沒有主觀故意致他人死亡。藏家的酒是放在自己家中被小偷偷走的,既然是偷盜行為,那隻能由小偷對偷盜行為和由此引起的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三,小偷大量飲用假酒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我的天,這名小偷應該是名副其實的酒鬼,是典型的見到"好酒"不要命的那種。居然能一口氣喝了一瓶白酒,就算不是假酒,也會醉的差不多啊。這智商和酒量確實不敢恭維,但膽量確實可以。

■第四,藏家也可以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如果是從市場購買,藏家可以憑藉購物小票或發票等相關證據,追究商家和生產廠家的相關法律責任。或者,也可以根據酒的購買價格和收藏價值,來追究小偷的相關法律責任。當然,畢竟已經造成小偷死亡,一般不會去追究。

■最後提醒大家,購酒一定要到正規市場,不義之酒一定不要喝!


遙遙領先小秘書


這話說的,難道業主說我也不知道這是假酒,會是假話?誰會沒事花錢去買一瓶假酒?

這個業主運氣真好,本來買瓶酒是要自己喝的,誰知道命不該絕遭賊了。這賊估計也是個酒鬼,生平好酒如命,否則也不會偷偷東西,還把人酒給幹了。這酒啊,可能喝一兩杯沒事,就是喝多了,酒精中毒才死人的。



要我說啊,這責任全在建房子的人那裡。你說吧,要是你把房子裝修的很好,小偷進不去,哪還有假酒給他喝,要死也輪不到它了是吧。

還有責任全在錢那裡,要是業主家沒錢,那也就不會想著去買酒,而且小偷看到這業主家沒錢窮的叮噹響,所以也不會跑進業主家去,也就沒有然後了。


所以說啊,責任不在業主。

我是黑幫大佬兔砸 關注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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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姓官


小偷把業主家的酒偷喝了,剛好那是一瓶假酒,小偷喝後死亡,感覺這事大了。

真是拔出蘿蔔帶出泥,(一)首先業主要負責,你為什麼要弄瓶假酒?所以,業主得去找售假酒的商店,商店得去找供貨商,供貨商要去找廠家,廠家要去找釀酒人的,釀酒有幾個人要都找到,然後要去找提供原材料的人,原材料又是從何而來,然後再去一層層深挖,挖來挖去,最後終於找到了,原來賣原材料的正是那個喝假酒喝死了的小偷,而小偷的原材料恰好又是小偷偷來的,至於從哪偷來的,這下,小偷死了,死無對證了,咋辦?於是這就成了千古懸案。

拔出蘿蔔帶出泥,(二)小偷死在業主房子裡,業主覺得冤,倘開發商不賣這房子,他就不會在這買房子,不在這買房子,小偷就不會死在他家裡,所以這得懶開發商。開發商也覺得冤,倘那個地區不出售土地,他也不會在那裡建房,不在那裡建房業主也找不到他的事,所以這都怪那個賣給他地的人,後來找到賣地的人,原來是小偷他媽媽,小偷他媽媽也覺得冤,這地又不是我想賣就賣的,還不是小偷那小子的同意的?至於小偷那小子是咋同意的,現在他死了,這又是一個千古之謎了。

拔出蘿蔔帶出泥,(三)小偷死在業主房子裡,業主覺得冤,抱怨他媽媽,倘當初你不生下我,我怎麼會在此買房,不在此買房,小偷又怎會死在我屋裡,這都怪你!他媽也覺得冤,說,倘當初你姥姥不生下我,我怎麼生下你,這事都得怪你太姥姥。於是跑到他太姥姥墳前邊哭邊喊冤,他太姥姥被哭得不耐煩,從墳裡爬出來說,都吵什麼吵,哭得讓人心不安,你怪我我怪誰,倘當初不是那小偷的親太爺爺玷汙了我,哪還會有後來這些事……

拔出蘿蔔帶出泥……現在這事還真不知道該怎麼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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