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與“自治”雙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保甲幹部的流氓化

近代中國政治話語中,“保甲”

“自治”如影隨形,極受各時期統治者的青睞。

“保甲”與“自治”雙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保甲幹部的流氓化

周聯合在《自治與官治:南京國民政府的縣自治法研究》中說:“至於保甲制度的實施效果,雖然歷代統治者對保甲組織寄以重任,但在推行過程中,它往往走樣變形,不但不能達到統治者企圖的效果,反而滋生很多弊端,從而危害其政權基礎。聞鉤天認為保甲制在清代十分成功,瞿同祖指出他的結論主要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不是對其實際應用的討論。”

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的保甲制,同樣流弊叢生。“對民眾來說,保甲的推行往往成為土劣殘民以逞的工具;而對於統治者來說,其強化對社會管制的作用卻又往往流於形式。”(周聯合語)

“所謂地方事業,不操之於官,即操之於紳,等而又下之,又操之於棍痞。”(聞鉤天《中國保甲制度》)

楊蔭杭《老圃遺文輯》載:“民國之事,敗於營棍子老卒者半,敗於土棍地痞者亦半。土棍地痞,不配言自治自決,猶之營棍子老卒,不配言國權威信。”

武乾認為,民國時期“保甲”與官方推行的“自治”的“雙輸”,究其深層原因,在於南京國民政府鼓吹的保甲制度融入地方自治的實質是以集權化的手段推行地方自治,結果是抑制了民主,使地方自治成為不可能。

“保甲”與“自治”雙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保甲幹部的流氓化

易江波博士說,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漢口保甲的基本特點,是保甲幹部的流氓化。

官府樂意以保甲長為施政的工具,保甲長樂意借經營公共事務或經辦官府公差之機提升社會地位,或者以積少成多、零敲碎打的方式“撈油水”,謀取利益,這是保甲運作的基本模式。否則,保長為無給職而一些人趨之若鶩的現象難以合理解釋。

古代中國每每以胥吏衙役為法制不彰、治理失策的替罪羊,這一現象延續至近代。

漢口市民檢舉、控告保長的呈文,有一個通用的模板,即“近有某區某保保長某某,系地痞流氓,以金錢活動當選,自當選後,濫用職權,借公報私,浮收地面等情,人民敢怒而不敢言,莫不切齒怨恨,如此萬惡保長,人民哪裡過活?……眾街鄰同叩”。

具體的呈文,如以下一份:

“查水清區十八保保長朱銘勳藉勢斂財,非法擾民,特開社會惡化風氣,毀損地方政治,楷模人民為之切齒,政府亦所不容。

竊朱銘勳在未充保長以前,實乃地方一無業流痞出身,以拉人力車為行業。敵寇佔據武漢之時,幾度充偽警探,在三十五年秋結夥一班下流群眾,作為攫取保長進身之階,溝通層峰,上下其手,而被選為保長。一至粉墨登場,大擺其官場作風,每至壯丁勞役勘亂等政令一下,撈錢機會即到,擅作成福,大顯身手,收款公私一半,制盡平民血汗。

近於八月二十六日異想天開,以其素佔有之孀婦女兒之女借週歲為名,請帖四處飛揚,所轄之甲經民每戶一份,囑各甲長分途勒索硬幣為禮,不得馬虎,否則即藉政令使民不安。值此戡亂建國全面清剿共匪之時,民眾負擔當以正常之費為原則,而彼竟藉此小兒週歲之名榨取民財,實有敗壞社會、不良之惡劣風氣。

三十六年間,政府早有明令禁止。況行憲伊始,此種行為實有違反民主國家政府政令濫用威權壓榨民眾,確有搗亂戡亂期間之治安。似此愧為人民表率之保長,若不予以嚴加制裁,則將來漢口全市之保長人數之眾概皆有效尤作風之一日。如此民不堪命,視法令置之於度外,茲特檢同柬帖證物瀝陳被迫實情,除分電外謹電請鑑核、賜予制止撤職嚴辦,而蘇民困以正社會風氣,確保地方政治嚴明,不勝感禱之至。

漢口市永清區第十八保民眾代表劉恆福、王春山、陳清山未感同叩。”

“保甲”與“自治”雙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保甲幹部的流氓化

易江波博士認為,保甲幹部的流氓化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今日之保甲幹部即昔日之流氓,一是指非採取流氓手段不能勝任保甲幹部一職。保甲幹部無論是為官府執行公事,還是為個人謀取私利,都需要採用

法外手段,流氓手段。流氓生於流氓行為,由此,保甲幹部的流氓化是“勢有必至、理有固然”。

當然,保甲幹部這一群體中,也不是“洪洞縣裡無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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