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正常上班工資減半,合理嗎?

沒考慮名字


首先 這個疫情期間會有多長時間,這個需要相關部門做一個具體的說明,另外,根據不同公司 ,不同情況自行做出調整,不管怎麼調整,首先還是要通知員工,做出合理的安排,如果沒有前提,一味著減半,是不合理的。


這段時間的心情


我覺得這個問題我是挺適合回答的,因為我現在就是這個情況,正常上班但是公司只發了一半工資。如果疫情過後你們公司會把工資給你們補回來那算合理,因為現在特殊時期,公司也有困難,要多一份理解。如果後期不補的話,那還是有點不合理的,畢竟你是正常工作,工資是你應該拿到的合理報酬。


我現在在湖北老家,我們這邊還沒有解封,一直在家裡辦公。我們是從2月11號開始在家裡開始辦公的。然後公司老闆在2月14號晚上寫了一封內部信,大概意思就是說公司本來就在困難時期,然後現在又碰到疫情問題,所以可謂是難上加難。然後希望所有員工上下一心一起克服這次難關。具體實施的舉措就是所有員工的工資打對摺,從1月份的工資開始實施這個措施。然後行政給我們每個員工發了一個文件,就是讓員工簽字同意這個工資暫時減半的事情。我當時也簽字了,所以我從1月份的工資領到的就只有合同工資的一半。但是公司承諾後期會把工資補給我們。所以我還是選擇相信了公司。


說實話當時聽到這個消息心裡多少有點不平衡的,畢竟我們在家也是正常上班,並且在家的工作比以前正常上班的工作還要多一些。很多時候下班了也要處理一些問題。但是後來一想畢竟現在確實是特殊時期,很多公司也很困難。也有很多公司有裁員和降薪的一些舉措。很多不方便在家裡上班的公司可能只是給發了一個當地的基本工資。所以大家都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一下。等這次疫情過去了公司正常運轉了就好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大家都不容易,加油!


武漢小劉的生活日記


疫情期間工資減半也是正常的,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如《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無法到單位正常工作,單位按曠工處理合法嗎?

不合法。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勞動者在隔離期間,由政府對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用人單位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而是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來對待,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也不能以勞動者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三、參與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

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為:直接接觸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整體而言,疫情期間員工個人的工資待遇受到影響的這是必然的結果,因為企業不能復工,沒有任何利潤可言,即便是復工了,日常的生產經營也會受到諸多的限制。有的時候工資可能都不是減半發放,是直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的。


張祖豪131419


是否合理應當根據雙方協商處理的情況而定,單位有權要求有感染風險的職工居家隔離,通過網上辦公等形式提供勞動,或者就居家隔離而無需提供勞動。這種情況嚴格上來講,屬於單位的工作安排,可以協商工資待遇,如協商不成的,應該按正常的工資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熊熊聊搞笑


從三個方面講:1.從社會層面,這是一場大家共同面對的災難,不是哪個國家,哪個公司,哪個人要負責任來買全單的,不應該把所有的損失算在一個人的頭上,而是全社會,全人類共同來擔起的一份責任,國家有責任,公司有責任,每個人也有責任,大家一起擔責,一起擔損,均衡調配,合理分發支付個人的勞資薪資;2.國家層面,1疫情中,國家就是幫人民解決困難的,國家當然有著更大的責任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斷要控制當前還要考慮長遠,而且要儘快的穩住事情局面,立馬搶治輕微者,重症者,還要極速的設立防疫病治的隔離區,以防病毒蔓延;2疫情後,國家通知要求復工復產後,在休假期間的工資要不要全付或半付甚至更少一些,這要看國家有沒有下發相應的通知文件,還要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明文規定法來確定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看勞動者們是否在工資上得到全領,半領還是少領,當然也要考慮個體僱傭公司權益,在不影響大小公司原來運作的情況下做出合理工資發放,畢竟大中小企業也給國家帶來了幫助,給這麼多人帶來了就業,為社會貢獻的一份力量;3.個人層面,國之興則民族興,國之強則民族強,國難當頭,要為國分憂,我們不能看著國家衰敗,我們不能看著國家滅亡,我們不能看著國難而無動於衷,見死不救,那還何談愛國情懷,最基本的愛心都沒有,還算是國家的一份子嗎?還算是合格的中國公民嗎?人民心中的共產黨嗎?還算是普通的老百姓嗎?我看什麼都不是,所以說,從國家的要求來講是適合給全薪全資的,從勞動者的要求也是跟國家同樣的,但是從公司和企業的角度來講是不同意給全薪全資的,給員工支付分發一半的工資我看是合理的,但是從公司的實際情況來支付分發也是可行的,當然了,如果公司一分錢不發的話,那就有點太過了,國家不可能坐視不管


Mancahilldi


在疫情特殊期間,祖國遍地,萬眾一心,同心協力,自越義勇走在最艱難,最危險的前線。不顧自己的困難,出錢出力,為打贏戰勝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而挺出,抗擊新冠肺炎病毒。

國難當頭,人人有責。今年年初以來,祖國在疫情期,在正常上班工資減半。我的觀點來看,是合理合法。這是為我們祖國分憂,為人民出力,共同抵制疫情復發,為國家獻出應有的貢獻。因為,中國人都是有血性的人,大家為消滅疫情而獻計出策,爭取全國人民早日走出困境。放心吧!中國是勝利者,大家共同加油!迎接嶄新的明天。





快樂25225


肯定不合理!不合理嗎?個人覺得得分情況。

1.首先我們要看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遇到這種情況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工資待遇是怎麼規定的?要按合同來執行,合理發放工資。

2.其次預估疫情給公司帶來的利弊,利弊包括公司的效益、成本、以後發展等情況,如果公司已進入冷凍期,後期也很難發展的話,不如考慮換份工作,和現公司好好協商工資的發放問題,兩者都做出讓步。

3.按照國家及各省出臺的相關政策,疫情期間是否有出臺正常上班工資減半的規定,如果沒有,和公司協商,如果公司無賴,大可以走法律程序的。

最後,疫情期間,公司和員工應該齊心協力,共同抗擊疫情,度過難關!健康的環境,才能讓我們一起賺錢。我們的工資也會越來越多,越來越高!



阿香的自媒


在回答之前我想說的是每個看法或者認知都有一個邏輯支撐,合理與否主要是看背後的邏輯是否有邏輯!

員工與公司關於薪酬的發放是以員工和公司簽署的合同為依據的。合同中如果有類關於遠程辦公薪酬減半的相關約定,那麼公司這麼做合法合規,無可厚非!如果此前的合同條款沒有相關的約定,那麼公司強制要求員工接受降低薪酬的要求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小柴在鄉村


疫情在家按國家規定,公司應發放合理的的薪資待遇,

個人認為,客觀來看“私企”薪資發放標準按國家對私企要求,結合公司戰略發展和實際情況發放!

“國企”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即可!

還有很多“中小企業”按照公司實際情況發放

比如我,在疫情期間就沒有工資拿😣


憨憨要努力


很高興回到你這個問題。

因為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樣的。首先你在疫情期間正常上班,按照勞動法,企業應該給你支付勞動報酬,況且疫情期間大多數企業和員工都沒有上班,你們上班說明是保證醫療物資生產,或者有關涉及民生保障生活用品的行業,疫情期間工資減半肯定就是企業週轉資金,咱們無法提供全額薪資,相信對於你們在疫情期間上班的人來說,企業會給你們按照政策支付勞動報酬,法定節假日會支付額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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