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快樂!三起維權真實案例

青海海東發佈3起典型案例,個個揪心

婦女節快樂!三起維權真實案例


2020年3月8日是第110個國際婦女節,是我國第97個婦女節。為把法律知識和維權服務送到廣大婦女群眾身邊,使法治精神浸潤婦女群眾心田,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法院發佈了3起婦女維權典型案例,以案說法,鼓勵婦女兒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些案例涵蓋夫妻矛盾調解、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家庭暴力等多方面熱點難點問題。發佈案例,旨在幫助廣大婦女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引導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律師、法律工作者以及婦聯維權幹部加強合作,在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司法實踐中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案例一 張某李某分家析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0年,張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兒一女。2016年,李某毆打張某後雙方分居。2019年經法院調解雙方離婚,女孩由李某直接撫養。張某婚後與李某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6人。家庭共有財產有樓房1套、鋪面2間等。婚前,李某有一處宅院及房屋,後因政府徵用,將上述房屋全部拆除後,重新修建房屋。2009年,上述房屋又被政府徵用,當時政府以家庭人口6人分配安置房2套,鋪面2間,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13年,夫妻曾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法院認為,因拆遷安置的房屋及鋪面的來源,系李某家老屋拆除後建造,建造過程中,張某出力幫忙,故拆遷前的房屋系張某與李某等共同所有。因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對此法庭無法判斷具體價值。鑑於張某與李某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對拆遷房屋有一定貢獻,為顯示公平,綜合考量後對原告享有房屋的份額予以確認。關於分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訴請,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按比例分割股權。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享有家庭共有財產樓房1套10%的份額,享有20平米的鋪面面積,享有有限責任公司10%的股權。

【維權提示】

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積累、添置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財產。家庭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時可以請求對共有物進行分割。在分割時,應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取得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家庭生活中,男性往往佔有經濟上的優勢,而女性對家庭的貢獻更多體現在做家務、照顧老人孩子,但這些不能直接體現出經濟利益,無法轉化為貨幣,導致女性在離婚後及財產分割中處於弱勢地位。

法官提醒,女性要在日常生活中增強法律意識,注意蒐集相關財產信息,保留好相關證據,一旦涉及訴訟,可以申請法院保全財產、調取證據。

案例二 汪某遭遇家暴離婚案

【基本案情】

汪某與王某均50多歲,婚後育有一雙兒女,婚後的日子過得平穩而幸福。然而,五年前因妻子一時錯誤的背叛,導致丈夫對妻子無休止的家暴,尤其是不善言辭的丈夫每每酒後對妻子拳打腳踢,甚至萌生殺念,雙方心理備受煎熬。為此,汪某曾兩次起訴離婚。2019年,無法忍受痛苦的汪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汪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簽發裁定禁止王某毆打、威脅汪某。

法庭調解當日,汪某提交了有關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照片,其女兒也到庭作證父親毆打母親的過程。家事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情緒不穩定,心理偏執,想法極端。為更好地化解矛盾,修復心理創傷,家事法官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沒有選擇機械審理判決,而是在徵得當事人及其家屬同意後,決定委託心理諮詢師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通過耐心交談、良性引導,原本固執己見的被告轉變心態,化解了心結,重拾對婚姻家庭生活的信心。但原告離婚態度堅決,家事法官又適時給予雙方兩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期間,家事法官隨時與雙方當事人及其子女進行溝通交流,並與當地村委、鄰居共同與男女雙方當事人進行交談,分析原因。最終,雙方當事人來家事法庭申請撤訴,重歸於好。

【維權提示】

家庭暴力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侵害受害方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也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如果發生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當及時向婦聯、公安機關反映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保護。

近年來,互助縣法院家事法庭充分發揮心理疏導在家事審判中的作用,藉助專業力量妥善處理了家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的心理問題,及時、有效、專業地化解糾紛,引導當事人在家庭生活中學會表達和溝通,修復婚姻家庭關係,為家事審判注入一份溫暖和陽光,更好地構建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

案例三 曹某許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許某系原告曹某的婆母,王某系曹某的丈夫,共同生活期間生育女孩王小某。2017年11月14日,某縣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心對雙方共有房屋等徵用拆遷。根據徵地拆遷相關文件規定,被告許某於同年11月28日和該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並領取各項補償款共計87.91萬元,其中按戶籍人數每人補償一次性貨幣安置資金5萬元、生產發展資金1萬元、房屋租賃補貼900元(每人為3個月×30天×10元/天),簡裝修補助費每戶3萬元、天然氣壁掛爐及接口費每戶1萬元等。2018年6月22日,原告曹某與王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女孩王小某由曹某負責撫養。之後原告多次找被告許某協商,要求被告返還包括人頭費在內各項補助共計14.18萬元。但被告許某認為該補償是基於其家庭戶籍關係而取得,堅決不同意返還,原告無奈之下將許某告到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許某根據其簽訂的補償協議,領取包括原告及其女兒的份額內的補償款,現原告已與被告許某之子離婚且孩子王小某由原告曹某撫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按人頭髮放的一次性貨幣安置資金10萬元(2人×50000)、生產發展資金2萬元(1人×10000元),共計12萬元的請求符合法律和相關政策規定,應予支持。本案宣判後,被告許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維權提示】

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速,社會的高速發展,土地徵用、房屋補償等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我國法律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原告及其女兒作為弱勢群體,其權益理應得到保護,且被告沒有佔有原告及其女兒人頭費的法定或者約定的理由。

來源/海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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