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執行死刑時,必須要有救護車在場,原因為何?

楊軍鳴


一是為了收斂屍體,因為在以前的時候,有些犯人沒有家人收斂,或者有家人的,但是家人拒絕收斂的,就靠救護車了。其次就是,會有一些死刑犯或者其家屬同意捐贈自身的器官,例如眼角膜之類的,救護車的在場可以在第一時間將犯人的遺體送到醫院進行器官的摘除,不過過來因為種種原因,現已停用死刑犯的器官,所以如今救護車在場的原因也不再是用來摘除器官。


喬阿大


監獄執行死刑的時候,有救護車在場,很多人都感到有點疑惑,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既然犯人要死了,救護車即便來了也派不上什麼用場呀。畢竟救護車都是用來救人的,和殺人搭不上一點關係。

若是你這樣想的話,就大錯特錯了。

要知道監獄執行死刑的時候,救護車存在是十分的有必要的。

一般執行死刑的時候,很多人都是害怕的。若是這個人在即將執行死刑的時候,暈了過去,這時候豈不是就不能執行死刑了。

若是死刑犯真暈還好,真暈他還可以醒過來,但是,若是裝暈那要等到什麼時候。

所以,這個時候醫生就可以給他們看看是真暈還是裝的了。

再一個就是死刑犯在執行死刑之後,人到底是不是被打死了,這個還是要醫生做一個醫學鑑定的。

只有醫生確定後,才能得出結論,這個人是否死了沒有。

當然了以上僅僅是一種情況而已,救護車在現場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取出一些死刑犯的器官,有一些死刑犯在臨死前,會簽訂捐獻器官的協議,這樣還是可以給家裡留點錢財之類的東西的,所以,救護車在場也就不難理解了。

還有就是死刑犯的家人,一般都是不接受他的屍體的。這時候救護車,還可以把犯人的屍體給運到殯儀館火化。

所以說在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救護車在現場還是很有必要的。

事實上現在很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了。他們把死刑改為了終生監禁,實施上這種刑法和執行死刑是沒有區別的。

當然了我國是有死刑的,而且這個死刑在中國也是十分的有必要的。否則,那些亡命之徒就無所畏懼了。


史學達人


執行死刑的時候,確實是有救護車在旁邊等待的。

當然了這個救護車過來並不是來救人的,而是確定人是不是死了,然後順便再做一些其他的事情。

大家都知道,犯人在被執行死刑之前,很有可能會被嚇暈過去的。若是被嚇暈了,就要醫護人員過來確診,這個人到底是真暈,還是假暈。

總之,不同的暈法就會用不同的方式,把犯人給叫醒。只有醒著的人,才能夠被執行槍決。

另外一個就是,若是犯人被打死了,在他們生前,有同意捐獻自己的器官的, 醫生就會在當場把他的器官給取走。

你看救護車在刑場上等著犯人槍決是不是很有必要。

當然了僅僅是做這些工作還是不夠的,救護車還有其他的作用。

一般執行的犯人,他們的家人都是不想領走他們的屍首的, 畢竟被槍決的人,都是犯有重罪的人。

他們的存在和死亡,對於他們的家人來說是一種恥辱。

既然被執行死刑的人的屍首沒有人來收,這時候救護車就會把死刑犯的屍體給帶到火葬場直接給火葬了。

所以執行死刑的時候,救護車在醫生在,確實是十分有必要的。

當然了執行死刑的時候,有注射死亡和槍決。只有犯有罪大惡極罪狀的人,他們才是要執行槍決的。

儘管說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取消了死刑。

但是,對於中國人來說,死刑確實是有必要存在的,只有有死刑才能夠震懾住那些亡命之徒。

只有死刑存在,才能更好的保護那些守法遵紀的良民。所以,大家還是要做一個遵法守紀的良民。


不才講史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

死刑的做法雖然不大一樣,比如斬首,腰斬,車裂,絞刑等等,行刑方式各有不同,但是其目的總是剝奪犯人生命。對於任何人來說這都是最嚴重的懲罰,畢竟生命只有一次,所以不管是古代官府還是現代法院對於這種刑罰都十分慎用,比如古代的犯人死刑一般不能由縣官判處,需要層層審批確認無誤,西方的法院不少更是直接廢除了死刑

那麼監獄執行死刑時,為何必須要弄一個救護車呢

其實這是由於監犯受刑後,遺體要先保存在醫院的太平間內,等到家族和有關部門確認監犯行刑的具體情況並無異議的情況下,才能入殮,而救護車的效果就是運送這些監犯的遺體。實際上執後,的工作還有許多,例如服刑人員是否正確,家人是否有異議等等都需要對監犯的遺體進行檢查,而醫院就成了做好的保存遺體的地方了。

以上就是小編的看法,如有出入還請斧正


電視劇裡看歷史


當然是出於人道主義,同時也是法律的賦予的職責。刑場上的救護車,顧名思義主要也是救護治療的作用,這種救治不光是對死刑犯的,也包括行刑法警和一切受法律保護的生命體。有人說,反正死刑犯就要執行死刑了,此時刑場上停一輛救護車,真是多此一舉。這種說法看似合理,但一點也不嚴謹和科學,因為你知道的它是一臺救護車,你不知道的也許它還是一臺靈車、醫學研究車、活體器官運輸車......


刑場上的救護車和醫護人員,多是為了保障死刑犯行刑前生命體徵一切正常,同時對行刑時出現的以外進行救治,即便是死刑犯在未執行死刑前,也一樣有確保健康體徵的權利。

死刑犯因為較為嚴重的罪行,被依法判處死刑。這一點相信法律的判決是公正的無可厚非。但是人非草木孰能無情?特別是即將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犯,無論此前是多麼的“膽大妄為”,這一刻的內心除了恐懼之外,再就是腦子裡的一片空白,此時生命機能也會因為緊張導致高血壓、心臟病等頑疾的復發,從而引發併發症,從而影響死刑的執行工作,再就是死刑犯內心的波動,對求生慾望做出的逃跑、自殘和自殺行為造成的生命體徵受損,而不得不中斷執行死刑。因此刑場上都會停一臺救護車和幾名醫護人員,隨時應對以上突發情況,確保死刑執行的順利進行。

就死刑而言,承受較大心理和思想壓力的不僅僅是死刑犯,對於執行死刑的法警來說,雖然這是自己的職責,可內心還是會造成巨大壓力,從而導致行刑時的生命體徵不穩定或受創,因此救護車的到來也是確保行刑法警的健康狀態。

無論是死刑犯還是執行死刑的法警,說到底都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感情的人,所以,一些法警特別是剛剛參加工作的,在心理和思想上都會有較大的壓力和波動,一旦這種情況日趨嚴重,身體機能極易受到損傷,比如患上心理障礙、心肺頑疾、高血壓等病症,特別是在執行的那一刻,因為心跳過速,有可能導致病發,從而出現生命以外,同時中斷死刑的執行工作,如此對死刑犯和法律都是不好的。因此救護車的到來對執行的法警也是一種保障。

刑場上的救護車,有可能不知扮演救護車的角色,還有可能是運送遺體的靈車、醫學研究車火車活體器官運輸車

雖然現實很殘忍甚至很矛盾,但我們不得不正視它,刑場是終結生命的地方,而救護車則是救死扶傷的工具。不過刑場上的救護車除了扮演救死扶傷的角色,還有運送死刑犯遺體和其家屬去往醫院的功能,或者在救護車上完成重要器官的摘除手術,最後運送活體器官到醫院或其它醫學機構,當然這之前死刑犯以前簽了自願書。雖然說死刑犯伏法離世,但他卻以另外一種善良和愛延續了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許這也是一個完滿的結局吧。雖然話題有些沉重,但這就是現實。


作為一名社區法律援助義工,棟哥在此呼籲那些年輕人:凡是要冷靜剋制,時刻把法律放在心頭,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人活一世,何等珍貴,何等不易,做個堂堂正正頂天立地的人,遠離違法犯罪,為了自己,為了家人,也為了他人和社會。

棟哥遊新疆


目前在我國,執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槍決,一種是注射。


不管是槍決還是注射,按照規定,都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雖然我們普通人平常很少能親臨死刑的現場觀看整個死刑的執行過程,但通過某些影視劇或相關紀錄片,我們還是能瞭解一二的,很的死刑場景,現場都會有一輛救護車。

那麼救護車出現在刑場上的目的是什麼?是救人嗎?很顯然不是,執行死刑是要殺人而不是救人,既然不是救人,究竟是什麼用途?

其實救護車出現在刑場的目的不難猜測,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後,其屍體是要被運送到醫院停屍房的,所以救護車出現在刑場的目的就是運送屍體。


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罪犯被執行死刑後,其屍體的後續處理是這樣的:

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那麼沒有家屬領取的屍體如何被處理呢?通常做法就是遺體捐獻和火化了。火化沒什麼可說的,往殯儀館一送,也就解決了。而遺體捐獻也有些許不同,比如可以捐給醫科大學進行醫學研究,或者進行器官捐獻,將可用的器官例如眼角膜,腎等捐獻給有需要的病人,這也算是罪犯死後為自己積德行善,洗刷身上的罪惡吧!


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或地區已經廢除了死刑,他們認為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擅自剝奪他人的生命是不民主,不自由的表現,甚至有的國家還為此來詆譭我國的死刑制度。

然而,我想說的是,假如沒有死刑,那麼法律就失去了極強的約束力和震懾效果,而沒有了這種極強的約束力和震懾,犯罪成本會明顯降低,而犯罪成本的降低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人踏入罪惡的深淵,最終給社會,給無辜的人,給無數的家庭帶來深重的災難。


鹹魚閒聊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要分時代。

在七八十年代之前,我國還沒有成熟的器官移植技術。

當時刑場停著救護車,主要是兩個方面作用:

一是有主的屍體。救護車直接拉到火葬場火葬,骨灰交給家屬;

二是無主屍體。這也要分,如果是小城市或者縣城之內,也是直接拉到火葬場,骨灰沒人收基本就撒掉。

大城市的話,如果當時醫學院缺乏教學用的屍體,就直接拉到醫學院去。

基本就是這兩個用處。

但之後,救護車很多就是用於做器官移植的。

器官移植的要求很高。

屍體器官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取下來,送到醫院進行移植,超過時間就沒用了。

所以確定了行刑時間後,醫院手術室已經待命。這邊槍決了犯人之後,救護車立即取器官,然後將相應的器官送到醫院去做移植手術。

很多救護車就是一個簡單的手術室,可以直接手術。

大家都知道的明星傅彪,因肝臟問題曾經連續兩次換肝,用的都是這種肝臟。

中國死刑犯雖多,但病人更多。

在傅彪那個年代,還需要託關係找人才能優先做手術。

這10年中國更加註重人權,宣佈停止使用這種器官,改為非死刑犯的普通人自願捐獻。


薩沙


監獄在執行死刑的時候,為何必須要有救護車在場呢?

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也許會說:“既然要執行死刑,放臺救護車在現場是不是有點多此一舉了呢?”事實上並沒有我們想的那麼簡單,在刑場上放臺救護車,其實是出於其他更多層面的考慮!

那麼究竟是出於怎樣的考慮呢?

當然是出於對人道主義的考量,同時也是法律賦予的職責所在。救護車大家都知道是起到救護治療作用的,但它並非只是對死刑犯的,也是包括對執行人員和一切受法律保護的生命個體。

雖然死刑犯罪惡滔天,但是在行刑前也需要保證其生命體徵一切正常。這與古代的死刑有所不同,在古代的時候,執行死刑的方式有很多,但大多數也都很殘忍,基本上不會從人道主義層面去為死刑犯考慮。而現在不一樣,現在的死刑犯在未被執行死刑之前,也同樣有確保健康體徵的權利!

此外,死刑犯也是人,在面對死神召喚的時候,也同樣會恐懼和害怕,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死刑犯的生命機能很可能就會因為緊張而導致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的復發,從而引起一些併發症,而這樣一來就會影響到死刑的執行。

再有就是死刑犯在面對死亡時,內心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波動,甚至會出現掙扎逃跑等行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生命體徵受損,因而不得不中斷執行。因此這個層面來說的話,救護車和醫護人員的存在,則可以很好地應對這些突發狀況,從而確保死刑的順利進行。

不僅是被執行人會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執行死刑的法警也同樣會有這樣的心理壓力。雖然這種情況並不多見,但是也不能百分之百地確保不會發生。因此,救護車在現場也是對執行法警的一種安全防護!

當然了,除了上述這些原因之外,實際上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刑場上的救護車,有可能並不是簡單的醫療救護而已,還有可能是運送遺體的靈車或者是運輸活體器官的車。

在執行完死刑之後,這樣的“救護車”還有運送犯人遺體的功能。此外,一些犯人在行刑前還會突然醒悟,後悔自己當初所犯下的罪行,但此時後悔已經沒有什麼用了,於是他們就想在臨死前為社會做點貢獻,於是他們便會選擇捐獻自己的器官。

但是我們都知道,人死後不久器官就會衰竭,因此為了爭取到最佳的器官捐獻時間,在現場的醫護人員便會在行刑後將其運送到醫院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如果時間特別趕的話,還可以在救護車上進行。

總而言之,救護車之所以會出現在刑場,實際上作用還是非常之多的。當然了,筆者也在這裡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紀守法,踏踏實實做人,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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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圓文史


監獄在執行死刑時,必須要有救護車在場,是為了保證事情的順利執行,而故意做好的安排。

現在為了追求所謂的人權,很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但是隻不過有的國家判處的刑期長到和執行死刑沒什麼兩樣,與終身監禁,不得提前釋放什麼的。

但是歷史漫談君覺得死刑的存在還是非常有必要的,有的人犯下了罪惡滔天的事情,不執行死刑不足以平民憤。且相比古代,現在對重刑犯的處罰是非常的輕微了,起碼沒有帶來身體上的長期的痛處。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時,為了公開透明,公正公平,往往需要公檢法,武警等人員一起出動。不說是聲勢浩大吧,起碼參與的人不少。我們看一下為何要有救護車在現場?

一、為了防止有意外情況產生。

通過電視或者是聽說,雖然有些罪犯在做案時犯下了滔天的罪行,但是面對自己要被執行死刑的那一刻起,嚇得癱軟在地,走不成路。如果出現意外情況,比如嚇暈過去,這個時候醫護人員要上前進行服務。

我國在執行死刑的時候,一般是通過槍決或者是注射藥物的方式。據說有一年在槍決死刑犯時,槍支走火誤傷了其他人。這樣的情況可以說是百年不遇,幾乎是沒有的,但是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救護車就派上用場了。



二、為了最後驗證死刑犯生命的終結與否。

人在臨死的時候都有很強的求生慾望,死刑犯也是如此,所以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的時候,到最後需要120救護車在旁邊,需要法醫最後監測一下死刑犯的生命到底有沒有終結。

如果死刑犯僥倖沒有死而假裝死,那麼就會出現大家都不願看到的意外,所以為了防止這樣的事情發生,120救護車非常有必要在旁邊。

三、為人體器官移植做服務。

我們知道死刑犯,在生命終結前夕,有的會幡然醒悟,後悔自己做下的事情,在獄警的開導下,想最後對社會做一點貢獻,同時也給家裡帶來一點收入,於是他們會選擇捐獻自己的器官,比如眼角膜,腎,肝等器官。

我們知道器官在人死後不久就會衰竭,為了爭取最佳的器官捐捐獻時間,這時候120救護車必須在旁邊,等死刑犯執行完死刑以後,立即把死刑犯拉到醫院中進行器官移植活動。如果特別搶時間的移植,可能就在車上弄一個簡易的手術檯,就進行了。

其實他們也明白,雖然自己走了,但是自己的部分器官還活著,通過他們可以讓自己的器官得以延續,也就釋然了。



2014年10月30日,在杭州召開的“2014中國器官移植大會”上,黃潔夫以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的身份宣佈,公民自願捐獻已成為中國器官移植的唯一來源,目前中國的全部醫院都已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更符合當下器官移植實際情況的相關法律正在更新、修訂之中。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移植器官來源對死囚的依賴從2014年就終止了,後面的器官移植就需要公民自願捐獻。

而在之前根據統計,中國每年有100萬的人需要器官移植,而只有1/3的人能夠達到器官移植的條件,最後能夠成功得到器官移植的只有1萬人,而是依賴的就是死刑犯捐獻的器官。

這就需要更多的國人能夠轉變觀念,在自己生命即將逝去的時候,積極為社會做點貢獻,自願捐獻部分器官。



截止2014年10月29日,全國共累計實現公民逝世後捐獻2738例,累計捐獻器官7277個。

公民的素質還是很高的,希望更多的人能夠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為祖國的人體器官捐獻事業做點貢獻。希望更多的期待通過器官移植延續生命的人能夠心想事成。

我是歷史漫談君,歡迎大家點贊,關注,留言,謝謝。


歷史漫談君


首先曾身為獄警的我要糾正一下,監獄不執行死刑。監獄只管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死刑犯根本不到監獄來。

其次,救護車的存在當然不是為了搶救死刑犯,它是為了防止出現任何突發的意外情況的,這些都是應急預案裡必須要有的存在。你見過不敢開槍的麼?你見過一槍沒死還要補槍的麼?

我們永遠不知道現場會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未雨綢繆,做好預案,並且嚴格按照清單程序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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