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下好了,不再有“同命不同價”問題!人身損害統一城鄉賠償標準

長期以來,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關於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問題,一直受到爭議,人們也對“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多有質疑和抱怨。如今,這一問題已經得到解決。

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這樣就造成同樣是交通事故受傷,即便事故地點、事故傷害相同,但是由於傷者戶籍性質不同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同,就會造成獲得賠償金額巨大的差距。這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同命不同價”的問題。

另外,關於農業戶籍人員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認定問題,也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中認定不統一的情況。例如,如果受害人戶籍性質為農業,但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城鎮的,按照城鎮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否則按照農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因此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以及證據認定問題,給當事人舉證和法院審理工作增加負擔。

2019年12月31日印發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問題。根據該意見,

今後全市各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區分不同情況。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由此,“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已經成為歷史,受害人的民事權利將得到更好地保障。不僅天津市進行試點,其他多個省市也已經開始了試點工作,相信不久的將來,該意見就會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這下好了,不再有“同命不同價”問題!人身損害統一城鄉賠償標準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2019年12月31日印發)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要求,積極推進全市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區分不同情況。

二、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意見印發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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