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否會受理?法律明確:關鍵看這3點

同居關係,即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基於性關係而開始的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關係。可以說不管以不以夫妻名義,同居關係時男女雙方與真正的夫妻生活也就是差一道結婚手續的事情。但區別就在於夫妻關係是受《婚姻法》保護的,而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夫妻間會產生的財產、債務等糾紛,在同居中一樣可能會遇到,但不同的關係結果大不一樣!


小李與男朋友感情非常穩定,抱著結婚的想法開始同居了,後來兩人商議買房,小李出資5萬元用於首付,隨後發現買的房屋竟然沒有自己的名字。小李因此與男友產生矛盾,小李因此提出解除分居關係並要求男友返還自己出資的5萬元,男友則不同意。小李最後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並要求對方返還房屋出資,提交了銀行卡轉賬記錄作為依據。


1、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像案例中一樣是未婚的男女,這種同居關係,婚姻法是不支持也不鼓勵的,但並不涉及違法。這種同居關係只是未婚雙方對自己生活、感情方式的一種選擇,同居關係的存在或解除,不在法律的調解範圍內,不受法律干涉,因此對於解除此類同居關係的訴求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若解除同居關係時,涉及到了財產糾紛及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那麼法院就應當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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