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口供的審查思路與方法


「實務」口供的審查思路與方法


「實務」口供的審查思路與方法

節選自浙江省檢察機關印發的《公訴環節口供審查工作指引》,對刑事案件辦理偵查、起訴、辯護及審判環節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均具有一定參考價值。感謝文件起草者的傾情奉獻!

一、口供的證明價值和特點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案件相關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包括有罪、罪重的供述和無罪、罪輕的辯解。口供作為法定證據,有重要的證明價值,同時具有真假混雜、反覆易變的特性,因此,公訴環節要特別重視口供的全面、細緻、客觀審查,構建口供審查的科學方法和路徑,既不能忽視口供在定案中的作用,也不能輕信口供。


(一)全面認識口供的證明價值,高度重視口供的審查運用。口供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所蘊含的信息最為豐富,對案件事實具有重要的證明價值。一是有助於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口供所述的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情節或無罪、罪輕辯解,有助於指引調查方向,及時查清並確認案件事實。二是有助於收集和驗證證據。真實的口供便於司法機關及時發現新的事實、情節及證據線索;通過口供與其他證據對照分析,可以發現證據矛盾,指引證據的收集和補強。三是有助於公訴人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可以使公訴人做到“兼聽則明”,避免審查活動的片面性。四是有助於辨別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和悔罪態度。犯罪嫌疑人口供可以反映其是否認罪、有無坦白和立功情節等悔罪表現,是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的重要依據。


(二)正確認識口供的複雜性,確保審查結果的有效性。實踐中口供真假難辨的情形屢見不鮮,採信錯誤而導致錯案也偶有發生,表明口供審查十分複雜。口供審查活動既要判斷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實性,也要審查偵查取證活動的合法性,還要檢視對口供審查採信活動的科學性,只有多維度的審查判斷,才能確保口供審查結果的有效性。一要從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的維度,審查口供內容的真實性。口供內容真假混雜的情況普遍存在,實踐中不僅有因趨利避害心理而推卸責任的,也有因認識錯誤、認知障礙、替人頂罪、畸形心理等原因出現虛假有罪供述的,必須慎重審查判斷。二要從偵查取證過程的維度,審查口供獲取的合法性。口供獲取的合法性不僅是程序正義要求,更是口供真實性的制度保障,對犯罪嫌疑人的取證違法抗辯應當認真聽取並核實,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三要從證據相互印證性的維度,檢視口供與其它證據是否存在矛盾、矛盾能否排除或得到合理解釋。四要從審查判斷活動完備性的維度,考察口供審查過程是否遵循了相關訴訟規則要求,審查判斷過程是否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確保論證結論的可靠性。


(三)堅持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樹立科學的口供審查理念。刑事訴訟法對口供獲取和採信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基本要求。我省推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並非忽視、擯棄口供,而是強調充分挖掘和運用客觀性證據並以此驗證口供等定案證據,提升證據審查效果。要樹立“依法審查、客觀驗證”的口供審查工作理念,運用客觀性證據驗證的方法和路徑審查判斷口供。實踐中,既要防止“口供至上”傾向,又要防止忽視口供、唯客觀性證據論的認識偏差。


二、口供審查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在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下,堅持口供審查“依法審查、客觀驗證”的基本理念,應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一)口供審查的基本原則


━━合法性審查優先原則。優先審查訊問程序及記錄形式的合法性,即訊問主體、時間、地點、手段、表現形式等應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及要求。


━━客觀性證據驗證原則。充分挖掘和運用口供中蘊涵的案件情節或證據線索,積極收集固定相關客觀性證據,並運用客觀性證據驗證口供的真實性。


━━全面系統審查原則。全面審查在案口供、自書材料及同步錄音錄像等材料,客觀公正地審驗有罪供述和無罪、罪輕辯解。


━━相互補強印證原則。注重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及時發現並補強證據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確保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能夠得到排除或合理解釋。


(二)口供審查的一般方法


━━閱卷審查與聽取意見相結合。認真審查在案口供筆錄,全面準確掌握口供內容,當面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主動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及時審查核實其提供的意見、證據或線索。


━━單個審查與比對分析相結合。要審查單份口供筆錄的合法性、內容的全面性、供述的合理性,在此基礎上,比較分析口供之間是否吻合,口供與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印證,口供與其他證據收集、固定的先後關係和派生關係。


━━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要對口供與其他證據、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進行全面審查、綜合分析,重點審查偵查初期口供、前後不一致的口供、口供中蘊涵的客觀性證據信息、對案件關鍵事實及細節的供述等。


━━邏輯分析與經驗法則相結合。要運用日常生活中熟知的經驗法則以及自然科學原理考察口供內容是否有內在邏輯性、是否符合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從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以及其他環境因素等全面地分析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是否存在矛盾等。


三、口供審查的重點案件和重點內容


要根據案件性質、證據特點等,進行繁簡分流,突出重點,明確口供審查的重點案件和重點內容。


(一)口供審查的重點案件。依據案件類型及證據特點,以下案件口供應重點審查:(1)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投放危險物質、賄賂、強姦、毒品等隱蔽性強、客觀性證據相對較少的案件;(3)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涉眾型故意傷害等易出現“頂包”錯案的案件;(4)口供不穩定、出現反覆或提出無罪、罪輕辯解的案件;(5)其他重大、敏感或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


(二)口供審查的重點內容。應圍繞口供材料移送的完整性、口供獲取的合法性、口供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先期重點審查,為後續口供的具體審查運用夯實基礎。


1.口供材料移送完整性的審查。應審查口供材料(包括筆錄、自書、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均已在卷,應當入卷而未入卷的,應當查明原因,重點查明是否存在無罪、罪輕的口供或證據線索未移送,是否存在因犯罪嫌疑人否認作案或翻供而不製作筆錄的情況。審查路徑和方法:(1)提訊記錄與在卷筆錄是否相對應;(2)犯罪嫌疑人被傳喚或刑事拘留到案時間與首次筆錄時間、首次作出有罪供述時間是否合理;(3)歸案情況說明與首次訊問的時間、地點是否相互印證;(4)訊問犯罪嫌疑人,核實歸案情況、接受訊問情況、首次供述情況等。


2.口供獲取合法性的審查。應審查在案口供的獲取方式、固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重點查明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及時補正口供瑕疵。審查路徑和方法:(1)口供筆錄形式要件審查,主要查明要素項目是否齊備。包括是否註明訊問起止時間和訊問地點;首次訊問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法律規定;補充和更正之處是否經犯罪嫌疑人捺印確認;口供筆錄是否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對並簽名或捺印。(2)口供筆錄的製作過程審查,主要包括訊問時間、地點是否合法;訊問主體、訊問時在場人員、輔助人員是否適格;訊問活動、過程是否合法。(3)通過其他方法核查,主要包括審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查明供述過程是否自然、流暢,製作筆錄時間、核對筆錄時間是否合理等;訊問犯罪嫌疑人,瞭解口供形成過程等。


3.口供內容真實性的審查。應審查口供內容是否符合案件客觀事實,重點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願作出有罪供述,評估口供內容是否符合邏輯性和合理性。審查路徑和方法:(1)口供的穩定性審查,即口供是否穩定、一貫,翻供、辯解是否穩定、合理,有無提供可查證的證據線索;(2)口供的合理性審查,即供述內容是否符合邏輯、情理。要注意查明供述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證明的個體因素、犯罪動機、手段等是否存在矛盾;(3)供證的時間性審查,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偵查機關取證的先後順序,是否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4)供證的印證性審查,即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的印證程度。要查明口供涉及的其他證據或證據線索是否收集到案,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排除了矛盾;(5)通過提訊犯罪嫌疑人,查看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核查案件內知細節的供述過程是否自然、流暢,內容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等。


四、供述的審查


供述即犯罪嫌疑人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陳述。審查時,應圍繞犯罪動機、犯罪預備、行為過程、危害後果、銷贓窩藏、逃避偵查、歸案等案件發生、發展的脈絡進行,同時,還應重視發現並運用供述中提及的、犯罪過程中形成的,但偵查時未蒐集在案或未能有效運用的派生證據、再生證據、隱蔽證據、內知證據等,用以驗證某些案件事實情節是否存在。


(一)對供述中犯罪動機的審查。主要包括:(1)犯罪動機是否符合邏輯或常理;(2)犯罪動機產生的時空條件、外部因素,是否得到其他證據印證;(3)作案過程或作案後的行為是否能夠佐證犯罪動機;(4)犯罪動機供述前後不一的,何種供述或辯解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


(二)對供述中犯罪預備行為的審查。主要包括:(1)有犯罪預謀的,預謀的時間、地點、內容等是否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2)準備作案工具的,是否供述了作案工具的來源、特徵,作案工具是否扣押在案,未查扣在案的有無合理說明;(3)對作案路線、作案現場事先踩點的,供述的路線、現場及其關聯區域是否有標誌性特徵,相關區域視頻監控資料是否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運行軌跡是否符合案情;(4)事先選擇或辨認過犯罪對象的,其辨認時間、地點、方式等;(5)學習、演練作案手段的,其學習的途徑、內容,演練的時間、地點、對象、效果等。


(三)對供述中犯罪實行行為的審查。主要包括:(1)作案時間與在案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印證;(2)作案地點及地理特徵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是否一致;(3)作案過程是否得到痕跡、物證及現場物品變化等客觀性證據的印證;(4)作案方法是否具有個體(個案)獨特性;(5)藉助他人、他物(特殊作案工具)等實施的,是否得到其他痕跡、物證、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的印證,能否得到偵查實驗的驗證;(6)犯罪對象的數量、特徵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否印證,能否得到作案方法、勘驗檢查、鑑定意見等印證;(7)犯罪後果是否得到其他證據印證,尤其是客觀性證據的驗證;(8)作案過程涉及多人、多種作案工具、多種危害後果的,能否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行為、各作案工具的特徵及使用情況,以及造成各危害後果的原因及具體行為人;(9)作案過程能否得到被害人陳述、視頻監控或相關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的直接或間接印證。


(四)對供述中作案後行為的審查。

主要包括:(1)有無報警、救助、停留在作案現場、等候民警抓捕等配合偵查的行為,以及有無銷贓窩藏、毀滅、偽造證據和串供等逃避偵查的行為;(2)對作案後行為的供述細節,如逃離現場的路線、方式、途經地、目的地、接觸人員、重返現場及打聽案件偵破情況、向親友陳述案情等情節是否得到其他證據印證。


(五)對供述中歸案情況的審查。主要包括:(1)供述的歸案過程與在案的《偵破經過》、《歸案經過》、報案記錄或錄音錄像等材料是否一致,有無其他證據支持;(2)自動投案的時間、方式是否有投案前的行蹤、通訊記錄等材料證實,首次訊問是否記錄了投案情況及主要犯罪事實,防止替人頂罪、由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責任人承擔主要罪責等情況;(3)被抓獲歸案的,是否有相應筆錄印證首次訊問的時間、地點;是否影響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的認定。


五、辯解的審查


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罪輕、無罪的申辯,翻供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辯解。要全面、客觀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動態反映口供的變化過程。要審查翻供的時機和辯解的實質內容,準確認定犯罪,避免冤枉無辜。實踐證明,認真、細緻審查辯解是發現案件疑點乃至糾正錯案的一個重要途徑,但由於趨利避害心理或外界壓力等影響,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往往真假混雜,必須審慎對待,從合理性、印證性兩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一)辯解的合理性審查


應結合在案證據仔細審查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一要審查辯解內容與案情是否符合,如辯解內容與已有的證據尤其是客觀性證據存在矛盾、無法得到合理解釋的,則辯解不符合案情;二要審查辯解內容與常理是否相符,如辯解內容明顯不符常理、出現多種辯解甚至矛盾辯解,則辯解不具有合理性。審查方法和路徑:(1)審查辯解形成的時間、地點及其變化過程,重點查明歸案後首次提出辯解和有罪供述後首次辯解的情況;(2)當面聽取辯解,考察偵查機關是否將相關辯解全部、客觀收集在卷;(3)審查是否針對提供的證據及線索進行了查證;(4)對難以查證的辯解,分析是否符合情理、邏輯和經驗法則。


(二)辯解的印證性審查


應結合辯解的具體內容,審查其與在案證據尤其是客觀性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證,對辯解的真實性作出更加準確的認定。審查方法和路徑:


1.犯罪嫌疑人辯解沒有作案時間的審查。(1)審查認定案件發生時間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屍體檢驗報告等技術性證據、通訊記錄、視頻監控等能否客觀揭示案發時間,是否有目擊證人或其他證據印證等;(2)審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無作案時間的理由、線索是否經過查證,是否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3)審查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電子設備、所乘交通工具的運行軌跡、相關視頻監控、網絡通訊軟件使用的IP地址、住宿登記等相應證據,是否可以佐證其辯解;(4)審查證明無作案時間的證人與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證人獲知作證內容的途徑、提供證言時間、佐證證言的其他依據等是否具有合理性、真實性。


2.犯罪嫌疑人辯解未實施犯罪行為的審查。(1)審查在案證據是否能夠將犯罪嫌疑人與犯罪行為直接關聯,與犯罪嫌疑人關聯的物證、痕跡等是否可以排除非作案所留;(2)審查針對辯解的相關理由、線索的查證結果;(3)審查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證。


3.犯罪嫌疑人辯解案外第三人參與作案的審查。(1)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夠提供第三人的身份信息、通訊信息、聯繫方式等具體線索,並查明其與第三人的密切程度、交往、共謀情況;(2)審查現場遺留的痕跡、生物物證等是否可以排除第三人參與作案;(3)審查現場及其周邊的視頻監控等是否可以排除第三人參與作案;(4)審查作案時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電子設備的運行軌跡是否與第三人相同;(5)審查是否存在替人頂罪可能。


4.犯罪嫌疑人辯解受到刑訊逼供的審查。(1)審查犯罪嫌疑人歸案及供述形成的時間、地點;(2)審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確認是否存在違規審訊活動;(3)審查看守所入所體檢記錄、醫療機構就醫、驗傷報告等;(4)審查是否提供有可供核查的理由、線索,並進行查證;(5)向同監室人員、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調查核實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情形。


六、口供中細節信息的挖掘


口供中的細節信息是指犯罪嫌疑人口供中涉及動機、起因、工具、手段等反映個案特點的細節證據信息或證據線索,其本身往往不能單獨、有力地證明案件事實,但可通過細節信息蒐集到相關證據,形成相互印證,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審查中要重視梳理、挖掘口供中的細節信息來查證案件事實鏈接點,通過現場復勘、文證審查、重新鑑定、偵查實驗、電子數據檢驗等途徑來補強、挖掘印證口供的證據,強化、完善定案證據體系。


(一)涉及犯罪動機、起因的細節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徑:(1)存在經濟、勞資、鄰里等糾紛的,可以收集證明相關糾紛及處理過程的證據材料,查明糾紛原因及矛盾激化過程、過錯等情況;(2)存在婚姻家庭、婚外情等特殊人際、社會關係的,可以調取雙方手機信息、聊天記錄、相關場所視頻監控記錄,查明雙方接觸聯絡情況,證明與案件關聯的事實情節;(3)存在財產處置、資金往來等情況的,可以調取物品買賣、處置的書證、銀行賬戶明細、知情人證言等;(4)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跡與本案相類似的,可以調取前科檔案材料、知情人證言等;(5)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後記錄案件相關情節的,可以調取犯罪嫌疑人的日記、記帳本、記事本等。


(二)涉及作案工具的細節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徑:(1)作案工具系購買、借入或作案前已持有的,可以調取購買憑證或出售人、出借人等證人證言,有條件、有必要的要組織辨認;(2)作案工具外形、殘缺特徵、裝飾物等有別於同類工具的,可以查看該工具實物特徵或調取知曉該工具特徵的證人證言;(3)作案(聯絡)工具有電子數據存儲功能的,尤其是僅犯罪嫌疑人知曉賬戶名、密碼的設備,可以導出或恢復數據信息,查驗賬戶名、密碼的真實性;(4)作案時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網絡通訊軟件的,可以調取相關通訊記錄等書證、提取電腦數據、手機軟件記錄等電子證據;(5)作案過程中使用手機、車輛等形成運行軌跡的以及有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的,可以調取手機基站信息、道路交通卡口信息、車船使用憑證、繳費憑據、購物記錄、住宿登記票據等書證、相關視頻監控等視聽資料;(6)作案工具被拋棄、隱匿、毀壞的,可以調取起獲作案工具時的錄像、照片等勘查材料或相關證人證言。


(三)涉及作案手段的細節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徑:(1)踩點、進出現場的,尤其是在門、鎖、窗、牆留下破壞、攀爬痕跡的,應當全面審查勘驗檢查材料或復勘現場,可以調取指紋、足跡、DNA、工具等痕跡物證及視頻監控等;(2)具備實施特殊作案手法、使用非常規作案工具、接觸特定涉案物品的身體、知識、技能條件和經歷的,可以調取反映犯罪嫌疑人生活履歷、職業技能的書證、知情人證言,必要時可進行偵查實驗;(3)運輸、埋藏、拋棄屍體、贓物的,尤其是運輸工具、擺放方位、地點等具有特殊形態或特定附屬物的,可以調取挖掘、打撈錄像、提取筆錄及相關照片進行比對;(4)偽造、清理、毀壞犯罪現場的,可以審查相關勘驗檢查材料或復勘現場、提取痕跡物證等進行驗證。


(四)涉及涉案物品的細節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徑:(1)現場遺留與犯罪嫌疑人緊密關聯的物品、犯罪嫌疑人造成現場物品、痕跡變化或被害人隨身物品損失的,應交由犯罪嫌疑人、證人辨認,並可以審查勘驗檢查材料或復勘現場,對在卷痕跡物證或對未檢驗的物證進行檢驗;(2)犯罪嫌疑人持有或處分與被害人緊密關聯物品的,應查獲該物品並交由被害人及相關知情人等進行辨認,並進一步收集證明案發前被害人持有的相關證據;(3)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體、衣物上沾附有涉案物品、犯罪場所內遺留的痕跡或微量物證的,可以審查在卷物證檢驗情況,對未檢驗的微量物證作同一鑑定;(4)贓款贓物特徵明顯、去向明確的,可以審查或提取贓款贓物實物、相關持有人證言、起獲贓款贓物錄像、照片等。


(五)涉及被害人死、傷原因的細節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徑:(1)犯罪嫌疑人實施捂、勒、打、壓、抱、撞、砍、刺等行為,在被害人身體、衣物留有對應痕跡的,應當通過人身及衣物檢查、屍體檢驗、照片比對進行驗證;(2)現場物品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造成碰撞、擠壓、刺戳等意外損傷的,可以審查或補充勘查,並通過人身檢查、屍體檢驗的途徑查明的相應痕跡特徵予以比對印證;(3)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生前傷、死後傷的,可以通過屍體檢驗、照片比對,調取視頻監控等方式驗證。


(六)涉及生物物證、痕跡物證的細節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徑:(1)有接觸被害人私密部位或壓迫被害人口鼻等身體部位的行為,應審查相關部位是否留下雙方的體液、皮屑、毛髮等,並通過DNA鑑定進行確認;(2)被害人有抓、咬情節的,一般會在被害人指甲、被害人牙齒等部位留下雙方生物物證或在體表留下痕跡,可以對相關部位進行人身檢查、屍體檢驗,並進行DNA鑑定;(3)作案過程有使用工具的,應審查是否留下相應現場痕跡,如是否存在血跡噴濺、拋灑狀態,是否在工具縫隙處留下血跡等,可以通過審查、復勘現場血跡形態、分佈部位等,並結合DNA鑑定等鑑定意見進行論證分析;(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現場特定物品致傷的,應通過審查相關物品上是否留下微量生物、痕跡物證,屍體檢驗、人身檢查是否有相應損傷予以印證;(5)有分解屍體的,應通過審查使用工具、分屍現場隱蔽處留下血跡情況予以印證,必要時可以復勘現場、複檢刀具,查找現場物品及隱蔽部位的血跡,進行DNA鑑定;(6)犯罪過程中導致作案工具離斷的,可以通過工具材質、斷口的鑑定確定分離物是否為同一整體,並結合其它證據(如工具斷端上有犯罪嫌疑人生物信息等)確立與本案的關聯性。


(七)涉及被害人私密信息的細節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徑:(1)被害人的肢體特點、疤痕印跡、既往病史、生理週期、健康狀況等身體特徵,被害人的服飾妝扮、飲食起居、包裹物品等生活習慣,被害人的愛好、語言特徵、知識水平、社會身份等個體特徵,可以調取知情人的證言、體檢就醫病歷記錄、專業學歷技能證書、過往書信、聊天記錄、生活照片等證據予以印證;(2)與案件事實無直接關聯但可以佐證某些情節的被害人活動,如被害人在案件發生過程相關購物、休息等活動情況,可以通過審查或調取相應的消費票據、隱蔽處所的排洩物、現場的睡臥痕跡等書證、痕跡物證予以印證;(3)被害人損失財物中的特殊信息,如被害人縫在衣服內、藏在隱蔽處的錢物,應當審查勘驗檢查材料予以驗證,必要時可以復勘現場、複檢提取在案物證、調取知悉隱蔽財物的證人證言予以印證。


(八)涉及作案時空環境的細節信息挖掘。

主要方法和路徑:(1)作案現場氣象、拋屍拋物至河流湖泊時的水文現象,可以調取氣象、水文資料等書證予以印證;(2)作案時電視、電臺正在播放節目的,可以調取電視(電臺)節目播放執行單等書證予以印證;(3)現場聲光變化、物品佈局擺放情況,可以調取知悉聲源、光源變化的證人證言、涉案場所的照片或記錄的書證予以印證;(4)現場周邊特定人、事、物,可以調取相關的證人證言、視頻錄像予以印證;(5)作案時使用大量水、電等可記錄資源的,可以調取水、電使用記錄等書證予以印證;(6)職業、身份、生活規律與現場空間、環境有特殊聯繫的,可以調取反映犯罪嫌疑人生活履歷、工作職責的書證、知情人證言予以印證。


(九)涉及作案時心理狀態的細節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徑:(1)供述作案時心理活動、感受的,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因心理緊張、糾結而抽菸、進食、大小便來緩解情緒的,可通過現場留下的菸蒂、殘留食物、排洩物等物證、痕跡的檢驗來印證;(2)對犯罪時實施的異常行為和心理狀況有解釋的,如迷信某物的擺放、恐懼某種行為或現象等,可以調取或運用現場勘查照片、相關知情人證言予以印證。


七、與口供相關的其他證據材料的審查


司法實踐中,涉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證據材料,除訊問筆錄、自書材料外,還有偵查機關製作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辨認(指認)筆錄及同步錄音錄像、犯罪嫌疑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等材料,後者往往有助於審查判斷口供的合法性、真實性,有助於樹立內心確信。在口供的具體審查工作中,既要充分利用上述在案證據材料、注重多種證據材料的綜合審查運用,也應突出不同證據材料的審查重點。


(一)對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的審查。重點是訊問過程的合法性以及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內容的一致性。主要審查以下內容:(1)隨案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的次數、製作時間與移送清單是否一致,是否附有《提取經過說明》或《錄製經過說明》;(2)應當移送的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全部移送,尤其是首次有罪供述錄音錄像是否移送;(3)訊問錄音錄像反映的供述內容、訊問時間、地點與訊問筆錄是否一致;(4)同一次訊問,錄音錄像是否完整連貫,內容是否真實、自然;(5)是否有其他影響訊問合法性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實性的因素。對於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的,其供述和提取過程的錄音錄像應當予以重點審查。


(二)對辨認筆錄的審查。重點是犯罪嫌疑人對辨認對象特徵的描述與辨認對象的情形是否吻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1)辨認的主持人、見證人、辨認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2)辨認人對被辨認對象的記憶特徵是否在辨認前已經記入筆錄,其特徵描述是否具體、具有辨識性、符合記憶特點;(3)辨認過程是否存在向辨認人暗示或指認辨認對象的可能;(4)辨認現場的,辨認前是否將辨認人對現場方位、附近標誌物、進入現場路線等描述記入筆錄;(5)根據犯罪嫌疑人辨認提取到贓款、贓物、作案工具等客觀性證據的,應注意審查辨認筆錄中的辨認時間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筆錄記錄的時序關係。


犯罪嫌疑人辨認過程有同步錄音錄像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移送審查:(1)辨認結果為定案關鍵證據或通過辨認直接鎖定犯罪嫌疑人的;(2)屬有罪證據、無罪證據並存的疑難複雜案件的;(3)存在明顯暗示或具有指認嫌疑的;(4)對見證人身份、辨認結果存在其他重大疑問的;(5)根據犯罪嫌疑人指認提取到隱蔽性強的客觀性證據的。


八、口供的綜合審查運用


(一)供證矛盾的審查。供證矛盾是指口供與在案其他證據在證明的內容或方向上不一致,甚至呈現相反的情形。要理性認識、審慎對待、正確處理審查實踐中出現的供證矛盾。


1.要理性認識、審慎對待供證矛盾。首先,要理性、客觀認識供證矛盾。刑事訴訟證明的對象主要是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是以在案證據為基礎、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確定的法律事實,是對客觀事實的重塑。基於認知、記憶等各種因素影響,導致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出現矛盾,某種程度上也符合司法規律特點。其次,出現供證矛盾時應嚴謹、慎重對待。供證矛盾的出現,證明案件證據之間尤其是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呈現不一致、出現疑點,因而有必要通過重新梳理證據體系、重新補充或核查證據等手段進行審慎的分析、論證,確保證明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證據確實、充分,並能排除合理懷疑,防止出現冤假錯案。


2.要正確處理供證矛盾。首先,要突出重點,把握處理供證矛盾的基本原則:突出證明刑事訴訟證明對象即犯罪構成要素事實及量刑事實證據的充分性,不糾纏與定罪量刑無關的細枝末節。要準確區分細節與細枝末節:細節事實是待證事實構成要素,當細節事實足以影響定罪量刑要素事實是否成立時,該細節就屬於必須查明的證明案件事實的組成節點;細節事實不影響定罪量刑事實認定的,該細節事實才可視為細枝末節。其次,把握排除矛盾或合理懷疑的一般審查方法和路徑:(1)分析供證矛盾的表現形式,核查產生矛盾的證據;(2)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查明矛盾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解釋;(3)親歷性複核相關證據,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或諮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4)通過提訊犯罪嫌疑人,進一步挖掘新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二)口供的綜合運用。要結合案情,依據犯罪過程脈絡,在確認合法性、真實性的基礎上,從口供等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相互印證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挖掘補強,並根據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自然科學等分析方法重建犯罪現場和犯罪情景,在此基礎上對全案證據綜合分析,排除合理懷疑。


不輕信口供。要重視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在案件關鍵事實、關鍵環節上能否相互印證,尤其是能否得到客觀性證據的印證。既要重視挖掘口供中蘊涵的細節信息等,又要通過口供的補強、綜合運用客觀性證據等方式來驗證口供的真實性。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不是簡單面上的印證,而是供述反映的案情與客觀性證據等揭示的總體事實這兩個不同角度所反映的事實在面上重合前提下的多點印證,只有各細節印證才具有可靠性。


一般而言,具備下列情形的口供真實性強:(1)根據口供獲取到隱蔽性較強的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證據,可以將犯罪現場、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建立密切聯繫的;(2)口供所涉作案動機、作案手段、現場環境、現場處理等客觀事實具有獨特性、秘密性,與案件有密切聯繫,且非當事人無法知悉的;(3)口供所涉細節與犯罪行為雖無直接聯繫,但該細節的存在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過程變得自然、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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