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有刑部執掌律法,為何還會出現廷杖?明太祖:皇權需要維護

序言:

據《明史·職官一》記載,所謂刑部,即是“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顧名思義,刑部的主要職責便是掌管明朝的律法,以及給罪犯定罪什麼的。

但是在明朝的朝堂之上,卻儼然從明太祖朱元璋執政時期開始,就已經存在著一個名為“廷杖”的刑罰制度,且刑部無權參與,由明朝統治者一人統轄。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設立刑部就是為了定刑名、量刑之輕重,那為何還會出現“廷杖”,這不就形成衝突了嗎?不過究其原因,明朝之所以會出現“廷杖”制度,其實還是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皇權。


明朝有刑部執掌律法,為何還會出現廷杖?明太祖:皇權需要維護

東漢漢世祖光武皇帝劉秀畫像插圖

所謂“廷杖”,顧名思義,就是封建時期的皇帝在朝堂上下令行杖打人,其歷史淵源也是由來已久,有明文記載的甚至能追溯到東漢時期,就像《歷代刑法志》中所記載的,“東漢世祖之杖丁邯”。

也就是說,從東漢漢世祖光武皇帝劉秀執政時期起,就已經出現了“廷杖”,再加上其必須要滿足在“朝堂”下令的這個條件,也就足以證明這“廷杖”跟刑部的“杖刑”還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

即便是行刑方式大同小異,但卻屬實不能一概而論,所以單從這點,就不能把“廷杖”跟刑部所執掌的“杖刑”放在一起。

同時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這“廷杖”乃是由當朝統治者來決定要不要執行,但如此一來,豈不是就和設立“刑部”的意義發生衝突了嗎?


明朝有刑部執掌律法,為何還會出現廷杖?明太祖:皇權需要維護

刑部大堂示意插圖

“廷杖”是“法外之刑”

就像序言中所說到的,設立刑部的意義,就是讓其去“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也就是說要執行哪個刑罰應該是由“刑部”來決定,但“廷杖”卻是由當朝統治者來決定,豈不是說這“廷杖”是“法外之刑”嗎?——《明史·職官一》

事實上,這“廷杖”還真就是法外之刑,而且刑部不光沒有決定是否執行廷杖的權力,就連量刑、相關部門的簽字確認、以及具體執行等諸多事項刑部都無權參與。

先說這量刑吧,不用說,既然是在朝堂上下令,那自然是由當朝的統治者決定打多少下,至於簽字確認這個環節,很多人可能覺得這個有點多此一舉,但其實並不是這樣。

因為無論在封建時期哪個時代,“朝堂”作為政權的最高“議政廳”,其地位都是很高的,而“刑罰”又是上不了檯面的事件,所以“廷杖”的執行頂多是在朝堂上下令,但卻並不在朝堂執行,而是要到別的地方。

所以這中間難免就會出現一些紕漏,故而,為了避免有人徇私,明朝的統治者在下令執行“廷杖”之時,往往會“見一切廷杖‎拿送並處決‎,必錦衣衛送‎帖至科,俟簽押持去”。——《三垣筆記》

換言之,就是但凡有需要執行“廷杖”的事件發生,在皇帝下令後,必須要由“錦衣衛”去“刑科”報備,然後在“刑科”簽字確認以後,才能去具體執行。


明朝有刑部執掌律法,為何還會出現廷杖?明太祖:皇權需要維護

錦衣衛示意劇照插圖

“錦衣衛”不用說,即使不看史書,光看現在的影視作品也足以看出來這是一個專門給皇帝蒐集情報,以及保護皇帝人身安全的“軍政”特務機構。

而這個“刑科”,可能就會有很多人不知道了,甚至還會誤以為這是隸屬於“刑部”之下的一個附屬部門,其實不是,固然“刑科”的最高長官“給事中”僅為“正七品”官階,與“刑部尚書”那“正二品”的官階沒法比。

但是在政治地位上,這“刑科”以及其它“吏、戶、禮、兵、工”五科卻是負責“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明史·職官三》

很顯然,這“刑科”的政治地位甚至還在“刑部”之上,有著“監察”“刑部”之責,實打實的一個“重權”機構。而集諸多大權於一身的“刑科”,明朝統治者自然不會放任其它政治機構去管理,所以這刑科同樣是直屬於“明朝統治者”一人統轄。

這也就足以證明,這“廷杖”非但不屬於“刑部”負責,是個法外之刑,而且結合其是由“刑科”以及“錦衣衛”確定並具體執行的特徵來看,顯然是明朝統治者專門設立的一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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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示意畫像

明朝統治者設立“廷杖”制度的目的。

既然是“家法”,那設立廷杖的目的就很明顯了,無非就是為了維護明朝統治者的利益,而對封建統治者而言,天下都是他的了,又還有什麼利益需要維護呢?

當然是有的,也就是我們現代人口中的“皇權”,特別是對於“明朝”這樣一個推行“中央集權君主專制”體系的政權,“皇權”的穩固就顯得尤為重要。

所以,自明太祖朱元璋執政時期開始,就已然曾出現過“廷杖”大臣的案例。

就好比明洪武八年(1375年),明太祖朱元璋“召太素面詰,杖於朝”,顯然是對當時的刑部主事“茹太素”實施了“廷杖”,原因也很簡單,因為茹太素的奏疏中有這樣一句話,“才能之士,數年來倖存者百無一二,今所任率迂儒俗吏。”——《明史·列傳第二十七》

什麼意思?這不明擺著是說明太祖朱元璋不識忠賢,只是一味的重用迂腐奸佞之臣嗎,雖只有寥寥數字,但其表達的意思卻赫然是在說明太祖朱元璋昏庸無道。


明朝有刑部執掌律法,為何還會出現廷杖?明太祖:皇權需要維護

茹太素示意畫像插圖

試問,明太祖作為明朝的“統治者”,他會願意別人如此詆譭他嗎?顯然不會願意,但是這“茹太素”之所以要說這話其實也情有可原,屬實是為了勸諫明太祖,想讓明太祖多任用一些有用的人才,是在為明朝著想。

如此一來,也就等同於是讓明太祖陷入了一個兩難的境地,要說這茹太素詆譭明太祖吧,但人家確實在為明朝著想,是個賢臣;可要說是在為明朝著想,但他確實又詆譭了明太祖,屬大逆不道!

怎麼辦?賢良難尋,難不成明太祖還能把“茹太素”交由刑部定罪,然後再由刑部移交給負責審判刑獄案件的“大理寺”去執行?那這“茹太素”的身家性命恐怕就保不住了。

畢竟在封建時期,“大逆不道”的罪行幾乎與“謀權篡位”無異,所以在定罪的時候基本都是死罪,嚴重者甚至還有可能會牽連到家人。

但若是對“茹太素”執行“廷杖”的話,那結局可就完全不一樣了,首當其衝,就是能保住“茹太素”的性命,也就間接的為明朝保留了賢良之士,同時還對其“大逆不道”之舉進行了處罰,甚至還能為其他大臣敲響警鐘,皇室的“皇權”威嚴亦是得以保全,可謂是一舉多得。


明朝有刑部執掌律法,為何還會出現廷杖?明太祖:皇權需要維護

明朝臣子示意漫畫插圖

再加上明太祖朱元璋執政時期又是明朝立國之初,百廢待興,正是需要人才的時候,如若稍微遇點事就將大臣交由刑部定罪,那滿朝賢良之臣還能留下幾個?又還有哪個直言諫諍之臣敢直接針砭時弊,給明太祖提出建議呢?

繼而明朝的統治體系又該如何去完善,去有效且高效的運轉呢?

總不能讓刑部專門針對官員再重新設立一套律法制度吧?那豈不就等同於給官僚階層“特權”?勢必又可能會導致百姓不滿,而百姓同樣是政權的根基之一,如若激怒百姓的話,反而就有點得不償失。

反觀“廷杖”,這一制度的出現便可以有效的避免這些問題,既不會因官僚階層有“特權”而導致百姓不高興,又不會因大臣直言諫諍惹怒統治者而導致賢良之臣變少,更不會因賢良之臣的直言諫諍而造成“皇權”威信的衰弱。

而且縱觀《明史》,洪武一朝實施“廷杖”的次數屈指可數,顯然並未形成“常例”,這也就足以證明明太祖並非是在濫用私刑,而是自有他的一番考量,屬實是為了能夠在保證皇權威信之餘,也能對這些大臣形成震懾,使其不至於因皇帝讓他直言上諫,就單純的誤以為官員意志可以凌駕於皇權意志之上。

所以說,對明太祖而言,“廷杖”制度顯然對“維護皇權”方面有著極為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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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朱厚照示意畫像

“廷杖”事件是明朝統治者維護“皇權”的表現

很多人可能就會問了,那明朝後世廷杖次數越來越頻繁,且規模越來越大的事情又怎麼說呢?

誠然,自明中期以後,“廷杖”的執行次數確實是比較頻繁,甚至於史書都對廷杖事件做出了一個“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為甚”的評價。——《明史·刑法二》

但是光憑這句話就能判定明武宗朱厚照是在濫用私刑嗎?俗話說的好,“凡事皆有因”,既然明武宗執行廷杖的次數及規模都極為頻繁,那肯定也是有原因的。

就好比正德十三年(1518年),“武宗微行,由大同抵太原,城門閉,不得入。怒而還京,遣中官逮守臣不啟門者”,時任布政司吏的“何麟”也就因此而被捕,繼而明武宗又下令“廷杖六十,釋還,餘不問。”——《明史·孝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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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蠟像示意照片

從表面上看,這件事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明武宗被拒於太原城門外,進不了城,所以便在“何麟”的身上執行了“廷杖”,如果這麼看的話,確實有點濫用私刑的嫌疑。

但大家不覺得在當時的時代大背景下,這種刑罰反而莫名的有點太輕了嗎?

畢竟再怎麼著,明武宗也是明朝的統治者,又還有哪裡是他去不得的,而何麟卻公然拒“明武宗”於城門之外,豈不是代表著這座城不屬於明朝,明武宗無權進入?這麼看的話,那問題可就大了。

而事實也確實如此,由於明武宗是微服私訪,“無清道警蹕之詔,白龍魚服”,事先也並沒有下通知他要來,所以過錯的本身其實是在明武宗的身上,何麟反而是在秉公執法。——《明史·孝義二》

所以,明武宗在明白事情真相後,“帝怒稍解”,這才下令“廷杖六十,釋還,餘不問

”,顯然就是想讓這件事翻篇,並未繼續追究。——《明史·孝義二》

雖然終究還是處罰了,但其性質卻變了,何麟得以生還,反而算得上是法外開恩,明武宗也同樣實現了“皇權”尊嚴不受侵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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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示意劇照

再比如正德十四年(1519年)三月,明武宗“

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相較於前面的何麟,這次“廷杖”的規模明顯就大的多了,而且也更為嚴重,甚至還出現了傷亡案例。——《明史·刑法三》

但同樣的,拋開現象看本質,這件事情發生的背景是明武宗想要“南巡”,但是這些官員卻“以諫止南巡”,明擺著不想讓明武宗南巡。——《明史·刑法三》

而明武宗之所以要南巡,卻是為了實現他“總督軍務威武大將軍總兵官太師鎮國公硃壽將巡兩畿、山東,祀神祈福,其具儀以聞”的目的,雖然兩者間看似毫無關聯,且明顯是明武宗有點任性。——《明史·武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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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濠之亂示意漫畫插圖

但如若我們再結合同年六月所發生的“宸濠之亂”來看,那麼明武宗的做法就說的通了,他為何要執意南巡?是因為寧王朱宸濠打算在南昌發動政變,結果消息走漏被明武宗得知,所以他想要親自去確認一下,畢竟當時的“東廠”耳目早已遍及天下,且都是便衣偵查,所以這點其實是極有可能實現的。

如此一來,群臣反對明武宗南巡的性質也就變了,莫名的有著助寧王牽制明武宗之嫌疑不是嗎?那明武宗又如何不怒,本身家醜不可外揚,念在大臣不知情,所以並不打算治罪,但這些大臣卻在舒芬的領頭下“百有七人跪於午門五日。”——《明史·武宗》

態度極為強硬,若明武宗執意南巡,那他們就一直跪下去。很顯然,這明擺著就是官僚勢力想要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皇權意志”之上的表現啊,主張“君主專制”思想的明武宗能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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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宗朱厚熜畫像插圖

另外,在嘉靖三年(1524年),明世宗朱厚熜執政時期,同樣曾發生過一場大規模的“廷杖”事件,“廷仗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明史·刑法三》

這次事件發生於歷史上著名的“大禮儀之爭”末期,群臣為了能讓明世宗避免以藩王身份登基而帶來的“名不正言不順”問題,故而主張明世宗“

尊孝宗曰皇考,稱獻王為皇叔考興國大王。”——《明史·楊廷和傳》

但自正德十六年明世宗登基之日起,其實就已然是主張“入繼大統,非為人後”,想要立自己的生父興獻王為“皇考”,而不是明孝宗。顧名思義,明世宗並不同意群臣的主張。也就足以證明,在明世宗執政初期,群臣實則是在和“明世宗”的皇權意志對著來!——《明史·楊廷和傳》


明朝有刑部執掌律法,為何還會出現廷杖?明太祖:皇權需要維護

明朝官員示意畫像插圖

如果明世宗同意了,那不就正如前文所說,“官僚意志”成功的凌駕於“皇權意志”之上,也就等同於是對“皇權”構成了威脅,所以說,這次事件的爆發,其實還隱藏著一層明朝“皇權”與“臣權”的鬥爭。

更別提這還只是一個圍繞"繼統"與"繼嗣"的禮儀形式而產生的爭議,如果明世宗真的隨了大臣的心思,那以後在政務上又該聽誰的呢?

以上這種種案例都足以表明,不是明中期以後的統治者變得任性了,從而導致“廷杖”事件發生的愈加頻繁。只是因為隨著時間的變遷,在政治體系的不斷完善之下,明朝官僚體系的勢力也逐漸開始了膨脹,從而順勢對“皇權”產生了威脅。對於一貫主張“中央集權”的明朝統治者而言,這勢必不是什麼好消息。

所以說,之所以明中期以後會頻繁發生“廷杖”事件,屬實只是明朝統治者維護“皇權”之時的一種表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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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內閣官員示意畫像插圖

結束語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不難發現,其實自明初的洪武年間開始,廷杖制度就已然是在為統治者維護皇權的穩固而服務。

只不過隨著時間的變遷,官僚集團的勢力開始膨脹以後,朝堂的局勢也就隨之發生了變化,變得不再像明洪武年間那樣高度統一,悉數集權於皇帝之手。

諸如明朝內閣,其在明初的定位只不過是“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而且還“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儼然就只是一個單純的“秘書”角色。——《明史·職官一》

但是到了明仁宗執政時期,“仁宗以楊士奇、楊榮東宮舊臣,升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開始讓朝臣兼職內閣大學士之職,換言之,就是賦予了內閣“議政權”。——《明史·職官一》

也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內閣的“閣職漸崇”,繼而到了嘉靖年間,更是“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儼然成了一個獨攬大權、力壓六卿的宰相機構。——《明史·職官一》

面對這極易導致“皇權旁落”的政治困局,又不想讓明朝損失太多賢良之臣,大家說明朝的統治者該怎麼做?顯然是不能悉數送往刑部的,畢竟那樣對政治體系完善進程所造成的影響實在是太大了。

也就只能是用直屬於明朝統治者一人統轄的“廷杖”制度,來對這些官僚勢力逐漸勢大的趨勢加以遏制,讓他們意識到“皇權”的尊嚴不容侵犯,當然,對於佞臣一流,自然是交由刑部處置,該怎麼查還怎麼查,明朝“廷杖”多是針對“直言之臣”的特徵也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才出現。

所以說,明朝之所以會存在“廷杖”制度,屬實是因為其對明朝維護“皇權的穩固和統一”有著不可或缺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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