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赖账怎么办?代位权分分钟搞定!

现如今,老赖问题使得大家都头疼不已,那么如果借款人赖账,我们该怎样采取有效手段拿回我们的财物呢?

其实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去调查一下借款人是否有别人借他的钱到期要还,然后行使“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就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第二,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城建公司承揽了江阴市体育中心项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三建公司,三建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亚泰公司。

亚泰公司按约施工,工程于2009年9月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三建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

2003年11月,亚泰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迟延付款利息。在庭审中,三建公司提供其与城建公司签订的结算凭证,证明截至2013年8月3日,城建公司欠三建公司工程价款6022118.03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三建公司给付亚泰公司工程价款102191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三建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亚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法院依法对三建公司对城建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了查封冻结,同时向城建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年7月,城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可对三建公司的欠款数额为989139元。同年9月,法院通知亚泰公司,依法不得对城建公司强制执行,对城建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进行审查。

2014年8月,亚泰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建公司代三建公司清偿欠款989139元。

裁判要点

首先,亚泰公司与三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金额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1021917元及相应利息,亚泰公司可在三建公司对城建公司的债权范围内主张代位权利。

其次,城建公司欠付三建公司的债务内容为普通的合同之债,并非专属于三建公司自身的债权。

再次,城建公司在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中认可该公司对三建公司的欠款数额为989139.08元,并未就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出异议,城建公司在本案中亦未向法院提供其签订的江阴市体育中心二期工程分包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推定上述债务已经到期。

借款人赖账怎么办?代位权分分钟搞定!|摩方

最后,三建公司既未清偿欠付亚泰公司之债务,亦未对次债务人城建公司提起诉讼,可见三建公司确属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已经对亚泰公司造成损害。

综上,亚泰公司在城建公司欠付三建公司的债务范围之内向城建公司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定条件,其诉请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建公司应直接向亚泰公司履行清偿义务,清偿义务的范围以城建公司所负债务为限,同时城建公司对三建公司的债务在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等额消灭。

实务经验总结

在债务人暂无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但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摩方律师现提出如下建议

  • 及时收集、固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证据。
  • 如次债务未到期,及时起诉债务人,同时对次债务进行诉讼保全。在其后的执行程序中,如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待次债务到期后立即提起代位权诉讼。
  • 如次债务已到期,可直接提请代位权诉讼。
  • 如果不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如第三方先于您提起代位权诉讼,即使该次债务已被诉讼保全,您可期待的合法权益也将可能被他人捷足先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308号

延伸阅读

1、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2、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2012)民提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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