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建議

有職場朋友剛找到新工作六個月又下崗了。剛入職新單位,人事掐準了勞動合同六個月簽訂的試用期時間,在臨近六個月時告知其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其自動離職,理由是能力上有問題。然而,朋友告訴筆者根本不是這樣,他在能力上沒有任何問題。這位朋友又說:首先,試用期六個月期間他的工資都是按照合同工資80%進行發放的,為了順利度過試用期,其很努力工作,但不知為何他的領導最終就是不在試用期滿的轉正單上簽字。離職後因屬於試用期辭退,沒有拿到任何補償,經單位人事拿出來的新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根據以上規定,朋友找不出單位有任何瑕疵和過失。他唯一不滿的是,短短六個月給其證件上留下的是半年的工作期,這一筆抹不去的尷尬,讓他進入下家單位入職面試時成為難以解釋的理由,如果向新單位坦白是因為不符和單位錄用條件,那麼新單位面試後肯定不會錄用他;如果撒謊說是因為個人原因不想在企業任職,短短六個月就離職又成為其工作不穩定,沒有忠誠度的致命傷。

找到的新工作,其單位遲遲不簽訂勞動合同,後來好不容易在員工的追問下籤訂了勞動合同,又被逼迫籤不平等的條款就是工資問題。合同中,工資金額企業要求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簽署,因此,單位在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時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繳納所得稅時卻按實際獲得工資的所得稅標準來繳納。可是,為什麼不向有關部門反映,大部分人並不想惹事生非,退一步海闊天空,弄僵了連工作也丟了,據說上海很多單位和企業都是這麼在操作的,沒人管不按實際工資所得繳納社保和公積金,企業的財務帳同樣能做到平衡併合法報稅。

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信息發佈過程中,就以六個月的短期合同在招聘人員,招到人員實際上的就是以六個月試用期在用人,現在的非服務性行業的工作也因為科技的進步,工作的瑣碎和片段化變得沒有持續性。以工程專業技術領域為例,很多建設項目建造的很快,不需要半年時間,一個項目就建設完成了,完成項目的人員就可以走人,企業不會養閒人,企業自身都很困難。

關於修改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建議

綜上所述,建議修改勞動法第二十一條,使其更符合市場和實際。筆者思考:現在很多企業招聘員工上崗即實際投入工作,沒有培訓和實踐的過程?法定設立的試用期初衷是為了讓企業對新員工有了解和培訓的過程,以最終引導其符合招聘條件並正式入職。筆者發現,目前人力資源市場上企業的招聘條件越來越高,條件越來越苛刻,已與中國目前的實際發展狀況發生了脫節,諸如35歲以下、全日制、985/211、高級職稱等,苛刻的條件並沒有為企業帶來實際效益,也沒有為入職者帶來真正的幸福感,短期不管遠期的,現在不管未來的,急功近利和不切實際蔓延在整個人力資源市場。所以筆者建議修改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建議改為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對社保的繳納標準應有詳細規定和懲罰措施,特別是按最低工資標準來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的頑疾,是否應出臺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懲罰措施,而不是一味擱置或默許,如此必將影響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也將導致法律和國家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確保就業是有效跨過“中等收入陷井”最有效的措施,因此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就是在支持經濟的正常發展。(作者:步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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