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還能強制執行嗎?

塗偉媛


可以強制執行。

不管是唯一住房的強制執行問題,還是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的執行問題,最高院及其他各級法院都通過司法解釋或判例等形式對此問題進行確定。

1、唯一住房的執行問題。

唯一住房由原先的不能執行,到現在的可執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從上述規定來看,執行沒有問題,只是需要保留5至8年的租金保障被執行人的生活過度需要。

2、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的執行問題,最高院及其他法院也通過判決或裁定的形式確定可以執行,並且部分法院也通過出具規定明確該執行問題。

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四項,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如何執行?

(三)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未成年人不具有獨立的經濟能力,若名下存在房產或其他鉅額財產,這明顯違背常理,所以若無法說明正當來源,其財產認定為家庭財產予以執行。


葉律師


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唯一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三稜鏡法律諮詢可以負責任的告訴您,不可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對此,法院會秉持一個原則,如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案外人,有證據證明此唯一房產不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共同出資購買,而是別人贈予或繼承所得,此唯一房產就不可以因其父母欠債而被法院執行。如12歲的小麗的小姨兒在美國工作,特有錢,在國內給其購買房產一套,登記在小麗名下,而小麗的父母因做生意經營不善欠下債務,法院對小麗的這套唯一房產就不能強制執行!

假如,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唯一房產,是其父母共同出資購買,那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為了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為了逃避履行債務,有的在買房時會把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把房產過戶到未成年子女名下,這樣的房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執行時申請人按照廉租房的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提供了基本住房或留存了房租的,法院應當執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唯一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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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稜鏡法律諮詢


2015年10月22日,來自南寧的鄧某在當地法院的主持下,與陸某等人達成民事調解協議,要求陸某等人在規定時間內償還拖欠的債務。然而,調解書生效後,陸某等人並沒有履行義務。於是鄧某將陸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因為鄧某提供了陸某女兒和妹妹名下的唯一住房的線索。陸某妹妹提出異議,稱陸某女兒還不滿18歲,是未成年。

那麼,唯一住房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還能強制執行嗎?

至少在這個案例中,無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唯一住房。原因如下:

從鄧某的角度出發:鄧某主張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陸某子女名下的唯一住宅,因為陸某的女兒未成年,根本沒有經濟來源,不可能具有購買力,更何況是市場價值442718元的房產。鄧某認為這是陸某為了耍賴不還債務,故意將其購買的房屋轉移到未成年女兒名下的行為。總的來講,這套唯一住房應該屬於陸某的家庭財產,與所說的名下無財產事實不符。

陸某妹妹提出異議,認為不需要為陸某在外所欠的債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房屋署名是自己和陸某女兒共有的,房產證有陸某女兒的名字只是為了

方便學區入學,真正的房屋貸款都是自己在付,她認為這間唯一住房與陸某完全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及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一般情況下,登記權利人即推定為實際權利人,但有證據證明購房款實際出資人不是登記權利人時,亦要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房屋的歸屬。

也就是說,從時間上來看,陸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2012年至2013年,民事調解發生在2015年10月,而涉案的唯一住房購買於2007年11月。買房發生在借款行為之前,因此可以認為陸某借錢與買房毫無關係。另外,從銀行流水中可以確定,關於房屋的所有交付,都是從陸某妹妹的銀行賬戶中發生還款行為,是直接劃入行為,不存在陸某先轉賬,然後再交給妹妹付款的假象。

僅憑以上兩點,就可以駁回債權人要求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唯一住房的請求。如果想要對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唯一住房進行強制執行,首先要確認購房與借款的時間關係、其次要從銀行下手確認房屋的交付記錄。不能僅憑親子關係就要求強制執行,這樣也許行不通哦~


債轉轉


析產,看情況。若其父母勞動所得可以認定執行


小醫非聖手


老賴子女未成年名下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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