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问:我在整理一个民间借贷材料,有个问题不知道想的对不对:某人的放贷行为都是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好像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处理!按意见的规定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答:这是最高院的一个“艺术化处理”。国家历来是实行金融特许经营的,认定为“经营”都是非法的。认定“互助”性质是要求特定条件的,要求多人多次,达到特定数额标准,就是为了证明具有“经营”性质。

对最高院解释,应参照离婚案中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精神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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