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露隱私為由要求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原因未能完成,算犯罪嗎?


以揭露隱私為由要求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原因未能完成,算犯罪嗎?

案例】黃興和方珂系某個人合夥企業財務人員,黃興系會計,方珂系出納。方珂年方三十,長相俊秀,五十多歲的黃興一直垂涎方珂的美貌,動不動藉故約方珂吃飯,方珂均予以推脫。而黃興掌握方珂與財務科長劉強之間的暖昧關係,及兩人合夥侵佔一筆60多萬元款項的事實。2019年年底,由於年終單位財務結帳歸檔,黃興和方珂加班到深夜,沒有辦法,方珂只能接受黃興將其送回家的提議。而黃興沒有把車往方珂家方向開,而是將車開到了一偏僻處,方珂非常生氣,嚴厲質問,黃興說出了其掌握的方珂的事,如果不從,就將此事向單位告發並向公安機關報警。方珂非常害怕,就默認了黃興的要求,黃興藉機摸遍了方珂的全身,脫下方珂的內褲時,發現方珂正值生理期,順便說了一句:“下次再說!”開車將方珂送回了家。

以揭露隱私為由要求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原因未能完成,算犯罪嗎?

本案例基於真實案件改編,筆者隱了當事人真實姓名,案件事實沒做改動。本案為方珂諮詢的案件,筆者對其答覆如下,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黃興涉嫌強姦罪(中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揭露隱私為由要求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原因未能完成,算犯罪嗎?

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

本案中黃興採取揭露他人隱私或報警的脅迫的段,對方珂實施撫摸等行為,符合強姦罪的行為手段。

《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以揭露隱私為由要求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原因未能完成,算犯罪嗎?

強姦中止是強姦罪的未完成形態,本案中,黃興已開始實施強姦方珂的手段行為,視為強姦的著手,黃興只所以自動放棄了強姦方珂的行為,是考慮到方珂正值生理期,按照常理,即使方珂處於生理期,對於想強姦方珂的黃興來說,完全可以完成強姦行為,不足以阻止其強姦行為,基於此,黃興考慮到方珂生理期而放棄強姦的行為,為強姦中止。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那到本案中,是否對方珂造成損害呢?如果有,則只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損害則免除處罰。

強姦過程中必然伴隨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筆者認為,本案完全可以評價為強制猥褻婦女與強姦中止的想象竟合,按強制猥褻婦女罪處理,並適用減輕處罰的規定。問題是,是否存在對行為的重複評價呢?

在此暫切認為,本案中黃興涉嫌強姦罪(中止),按照強姦罪,減輕處罰。

方珂與財務科長涉嫌職務侵佔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以揭露隱私為由要求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原因未能完成,算犯罪嗎?

職務侵佔罪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方珂為個人合夥企業財務人員,利用自已經管財務的機會,將企業財產非法據為已有,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其財務科長涉嫌職務侵佔罪,為共同犯罪。

以揭露隱私為由要求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原因未能完成,算犯罪嗎?

結語:根據以上析,本案中,黃興利用脅迫手段強行與方珂發生性關係,由於方珂正值生理期,黃舉放棄強姦行為,為強姦罪中止,根據刑法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減輕處罰。刑法只所以設置犯罪中止制度,目的就給予真誠悔悟,放棄犯罪的行為以鼓勵。本案,黃興涉嫌強姦罪(中止),已造成損害,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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