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中生活困難者可多分?

【案情回放】張某與羅某是夫妻,二人生育張某3、張某4、張某1、張某2四個子女。羅某於2010年去世,張某於2018年去世。二人留有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及張某名下在中國工商銀行存款265385.78元的遺產。張某1、張某2訴至法院要求對張某遺產進行分割。張某3與張某4均為精神殘疾二級,張某4無子女,張某3還患有嚴重的身體疾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醫療及生活花銷很大。張某3同意對被繼承人張某名下的存款作為遺產進行分割,但主張在張某去世前為其墊付了醫療費41603元,上述款項應先行自張某存款中扣除給張某3後,剩餘部分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涉案房屋為張某4的戶口所在地,也是張某與張某4多年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張某4現父母去世,無兒無女,涉案房屋為其安身立命之所,亦是其精神寄託。張某生前的遺願也是該房屋由張某4繼續居住使用,且為了讓大家不與張某4爭搶該房屋,張某曾給另外三位繼承人每人20萬元2018年,張某1、張某2與張某3之妻、之子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對張某遺產進行分割,但張某4未參與。

遺產分割中生活困難者可多分?


【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案中,張某1、張某2、張某3三方簽訂的《遺產分配協議》缺少繼承人張某4的意思表示,並非全部繼承人共同協商一致形成的遺產分配方案,依法不應發生法律效力。對於涉案房屋的共有及使用,雙方當事人在張某去世後已經達成約定,即維持共有狀態,暫不繼承分割,由張某4居住使用,直至4住進養老院或去世。關於房屋所有份額,考慮雙方狀況及照顧殘疾人,張某3、張某4應予以多分。關於張某3主張的為其父墊付醫療費,不當然成為債權債務關係,根據案件情況亦可認可為贍養義務。對於遺產存款分割,可四人平分。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由雙方當事人繼承所有,其中張某1、張某2各享有百分之二十三的份額,張某3、張某4各享有百分之二十七的份額;房屋由張某4居住使用至其去世。張某在銀行存款及相應收益,四人各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額。

遺產分割中生活困難者可多分?


恆略律師提醒:在進行遺產分割中,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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