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拐卖儿童罪,大家认为是否应该判死刑?如果查出是团伙做案,你赞同全部死刑吗?

至理哲理


原来长沙市小偷特别多,自从出台了市民抓住一个小偷,奖励1万元以后,长沙市再也没有见过抢劫,偷盗行为了。如果把人贩子列入死刑之列,应该很快就会威慑这些人。


蛟龙过海1


拐卖判死刑,拐卖过程中被抓住不听解释。也是死刑!现在有人贩子被当场逮住,说是认错人了。就把人放走,这特么是多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拐卖人口。不应该使用造成损失的法律,而应该使用动机。有拐卖的动机。直接按照刑法处置


A习20德佑


早在汉代,拐卖儿童是极为严重的罪行,同聚众造反、抢劫杀人、挖人祖坟盗墓一样的罪行。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会被分尸。也就是先斩首,然而将四肢砍成几段公开示众。

唐代法律规定,拐卖儿童卖做奴婢(形同奴隶)的人贩子,判处绞刑,比分尸好一些。

宋代也是一样,人贩子一律绞刑。宋代还有特殊的地方,就是买家和中间人,一样也会被严惩,只是判的略轻一些。比如人贩子杀头,买家和中间人就要流放充军。

元代也差不多。蒙古人法律简单粗暴:人贩子不论拐卖儿童去干什么,一律是死罪。

明代就更吓人。法律规定,如果拐卖儿童将其弄伤弄残去乞讨,是极为严重的罪行。人贩子要被凌迟处死,也就是杀千刀。更利害的是,人贩子家里妻儿无论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里外。

个人认为,人贩子如果采用拐骗甚至抢夺方式拐卖儿童,罪行比杀人罪要严重的多,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大。这种人贩子,应该重判。用明代剥皮酷刑处决,人皮还要充上草在全国示众。夷三族!


快到碗里来好友


前两天在头条看了个新闻,说是孩子被拐,妈妈疯掉了,爸爸承受不起去世,经过十几年亲朋的不懈努力孩子找到了,疯掉的妈妈见到孩子好像又正常了带着孩子就往父亲的坟地赶去,到了告诉孩子这是你爸爸。。。。。。有孩子的想想自己内心能受得了这种离别吗?人贩团伙被抓被采访,记着就问为什么拐卖孩子。人贩:因为来钱快。。。。。。还是建议抓到人贩判死刑,最少监禁50年,让出来也是废物一个。。。。。。


努力奋斗137378358


必须极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拐卖妇女儿童给那些家庭带来的伤痛是难以抚平的,所有参与拐卖的都应判死刑,买方判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因为他们把自己的利益、欢乐建立在别人痛苦的基础上,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他们就是人渣,国家就应对一切不法之徒严厉打击,决不姑息手软以维护秩序


丘比龙1


拐卖儿童不论个人或团伙,都应判死刑。不论初犯还是惯犯,不论主犯还是从犯,一律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百幕大13


建议连坐,就跟老赖子女不能报考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一样。这些人贩子既然走上了这条路,说明已经做好了自己被抓乃至死刑的觉悟,所以对他们做处罚已经无所谓了。相比较于他们自己,他们应该很重视子女父母亲友,如果采取连坐策略,就能让很大一部分人贩子望而却步。而且上梁不正下梁歪,人贩子也培养不出对社会有什么贡献的孩子,说不定还继承父母的衣钵继续贩卖儿童。所以连坐也不会为国家损失什么利益。

人人生而可贵,生命的确可贵,但也要看是谁给你的。如果是把他人生命作为金钱利息交易的人给你的生命,那死了也并无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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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应重新研究和重新定义“拐卖儿童犯罪”。

对于这种丧尽天良人伦,崩溃社会道德,危害公共秩序,破坏家庭完整的极端凶恶犯罪,必须给予坚决制止和最严厉的打击,罪大恶极者必须处极刑,以匡扶社会正义。

另外,对于那些自甘出卖亲生骨肉的行为,当有明确制止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办法。

可以说,对拐卖儿童犯罪,社会早就盼望给予重拳打击,以还社会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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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死刑是必须的,还要没收他及儿女一切的财产,剥夺其及子女的政治权利终身,因为子女肯定知道父母干了些什么,不加以制止,隐瞒不报甚至是帮凶,岂不知害了多少的家庭,使失去孩子的父母终身痛苦,一个孩子失踪甚至连累几个家庭痛若,这些人贩子没有人性,死刑都不足以解民愤,比一切罪恶更甚,建议国家严打。


沙仑玫瑰166


对于捌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应当施以重典,处于极刑!对于团伙作案,首犯杀!从犯建议判无期!这么做看似严酷,但也是不得以所采取的手段,最终目的是震慑犯罪,减少或杜绝此类案件未来发生!罪犯在犯案时,很清醒自已在干什么?会给人家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甚至受不了骨肉分离患上精神障碍!综上,人贬子就是社会毒瘤,一但逮住,就要毫不留情的铲除并公示天下!

对于买妻或买孩子的建议判有期十年或十年以下,没有买方的行为,人贬子哪来的市场!无生育能力的夫妻,建议到民政部门报备,等待审批,可领养枉为人父人西狠心抛弃的婴儿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灾祸遗留的孤儿。

记得最高法曾经出台一项政令,犯重罪徘徊在可杀可不杀的状态下,一律不杀!这是法制人性化的一面,是社会的进步!但忽略了今天的人在生存等综合条件下,焦虑容易走极端,还是老规矩,杀人抵命!当然正常防卫或防卫过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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