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賴賬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暴力賴賬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暴力賴賬構成犯罪應當構成什麼罪名呢?本文認為暴力賴賬應當認定為構成搶劫罪,當然這是需要根據具體行為跟情形來認定的。詳細請來看看下文的案例吧。

春溪普法 | 暴力賴賬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1日9時左右,家住舒城縣曉天鎮街道的個體戶張某到城關飛霞商貿城洪某處購置貨物,欠下洪某貨款6000元。由於此前雙方並不熟悉,洪某遂隨張某的車去張某家取款。路上,洪某提出自己回去時只能坐班車,要求張某另付車費。張某認為洪某已經通過銷售賺了錢,返程的車費自然應該由洪某自付。爭論中,惱怒的張某暗地與司機商量準備將洪某打一頓,暴力賴帳,即不但不付車費,所欠貨款也不給,洪某人生地不熟的,出了事也不知道到哪兒找人。當車行到無人之地,張某故意找茬,對洪某施以暴打,洪某身上多處受傷後只好離車逃走。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不構成犯罪。張某對洪某施以暴力,是因洪某在事先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提出增加返回的車費,而且屬洪某個人單方面意思,不能強加給張某。張某藉此將洪某打走,雖然在客觀上造成貨款沒有按時給付,但並不等於不要給付,洪某逃走並不等於債權、債務就此消失,洪某仍完全可以通過包括民事訴訟在內的多種手段向張某追索貨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構成搶劫罪。

春溪普法 | 暴力賴賬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當場交出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就張某已使用暴力,並無爭議。關鍵在於:欠款是否屬刑事法律意義上的公私財物;賴賬是否屬“非法佔有”;洪某棄款而逃是否屬“當場交出公私財物”。如果肯定,張某自然也就是具備了該罪的構成要件:

首先,欠款屬於刑法上的公私財物,張某侵犯的是洪某的合法財產。張某和洪某達成的購銷協議,已經生效且已實施,張某具有付清所欠貨款的義務。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針對協議中並沒有約定的洪某的返程路費,洪某有權利提出,張某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贊同或反對。即使就此達不成協議,原有的購銷協議仍必須執行。也就是說,儘管張某沒有把錢付給洪某,但所欠貨款實際上已屬洪某所有,並不能因未盡事宜的協商未果而否定。

其次,賴賬屬於非法佔有。一方面,張某實施一系列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賴賬,讓自己不再承擔依據購銷協議本應支付的欠款,也就是通過喪失他人權利而使自身獲取利益,即佔有;另一方面,張某沒有佔有欠款的法律依據或合同依據,致使其佔有行為具有非法性。

再次,洪某被打後被迫棄款而逃屬當場交付財物。的確,洪某逃走並不等於債權、債務就此消失,洪某仍完全可以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多種手段向張某追索貨款。但是,對搶劫後果的認識應該取決於行為人本身。在張某看來“洪某人生地不熟的,出了事也不知道到哪兒找人”,也就是說只要將洪某打跑了,該欠款便消失了,自己即佔有了。因此,洪某被迫而逃,等於張某已經達到了目的。同時,為實現賴賬意圖,張某採取的方式是毆打洪某,使洪某產生恐懼,不但不敢要錢,反而只有逃走,這種方式又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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