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活動高發。很多朋友問道,針對此類案件有時候投資人報案了,公安機關卻“不立案”?其實這裡面是有關公安機關針對金融犯罪類案件的辦理流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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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件為什麼會“報不上案”?
非法集資活動屬於刑事犯罪行為,一旦發現此類活動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是受害人,那麼將有權對於侵犯自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舉報,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進行報案或者是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在實際中,有不少當事人遇到公安機關不受理案件或不予立案的情況,是什麼原因呢?
這裡頭,首先需要區分一點,“立案”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司法機關將犯罪事實確立為刑事案件,並且進行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公安立案需要經過投資者報案、受理案件、審查(要不要立案)、立案(或者不立案)四個環節。
確定立案後也要進一步補充偵查,蒐集證據,抓捕嫌疑人員,再決定是撤案,還是送檢察院審查。最後才是起訴環節。
同時,公安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所以這裡大家口中的“不立案”,究竟是指參與者去報案,公安閉門不見?置之不理?還是說在審查(要不要立案)。
通常情況,投資人去報案,警方會先進行初步瞭解,比如通過報案人對案情的描述等。
在這裡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對於非法集資案件最好採用書面說明的方式,儘可能詳盡的描述案情,並提供像是銀行流水、交易記錄等關鍵信息,尤其是涉及互聯網的非法集資案件,要將相關的平臺信息或其他信息交由警方,便於警方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的辦理流程?
我給大家做了一個流程圖:
1、報案階段:這裡的形式是多樣的,比如說“控告”、“舉報”、“投案”等。
2、案件受理:公安製作筆錄,報案者受案登記和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在接到報案後,公安機關將問詢報案人相關細則情況,同時製作筆錄,由報案人簽名、按指印。(必要時,錄音或者錄像)
這裡會有兩份相關文件:
- 《受案登記表》:由公安製作並出具回執;
- 《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報案人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據此製作證據清單。
3、審查階段:根據案件情況會出現多種可能情況。
(1)不予立案
(2)不屬於公安管轄,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3)需要繼續偵查以確定要不要立案
(4)需要報案人去人民法院自行起訴的
(5)立案
4、立案後的偵查階段:全面偵查、收集、完善證據材料。
此階段就是主要針對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對應採取一系列措施(手段),包括:
(1)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
(2)偵查:勘驗、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鑑定,辨認,技術偵查,通緝等。
(3)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5、偵查終結: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進一步審查起訴。
這裡也同樣會存在兩種情況:
(1)終止偵查後撤案:比如說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構不成犯罪的
(2)移送審查起訴
6、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此階段就是接下來的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了。
以上階段,等拿到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短則兩年,長則數年都有可能。
哪些情況下可以以“非法集資”為由進行報案?
若發現集資活動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市民就可以向公安局報案、提供相關信息:
-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實踐中還有橫幅、宣傳冊、講座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需要注意,非法集資活動的組織者,往往會用各種偽裝,來掩蓋自己的非法行為,比如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打著響應國家創新政策的“合法”旗號,騙取公眾投資。也因此,很多受害投資人,往往被矇騙其中。
事前警惕高利誘惑是一方面,被騙後如何保護自身權益,最大可能的挽回損失,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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