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訂立的遺囑沒有公正,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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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國家的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的遺囑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還有口頭遺囑。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當中,除了公證遺囑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外,其他的四種遺囑都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立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不是必須要公證。

題目中所說的遺囑形式就應當是屬於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要求是立遺囑人必須是親筆手寫,而且必須是遺囑的全部內容都是手寫,不能正文是打印,只是在落款處簽名,那是屬於打印遺囑。打印遺囑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是存在爭議的。所以建議大家不要偷懶,還是從頭到尾都全部手寫,然後在落款處簽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也可以再按上手印,這樣只要遺囑的內容沒有什麼問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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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個人遺囑如你所述已經有日期、簽名、手印的,還要區分遺囑內容是自己書寫的還是他人代為書寫的。如果是自己書寫的,符合有效的基本要素,不公證一樣可以產生遺囑的效力。如果是他人代為書寫,自己簽字按手印的,還需要見證人在場並簽署,且該見證人不能是利害關係人,否則無效。

其次,這種具備基本有效要素的遺囑不能含有以下效力瑕疵:

1:立遺囑人不能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立遺囑時精神病犯發等;

2:非被脅迫、偽造;

3:涉及到無權處分的財產,該部分無效;

4:違法的遺囑內容,違法的部分無效;

5:沒有為弱勢繼承人保留部分遺產,該部分無效;

6:多份遺囑相沖突時,新遺囑會導致舊遺囑失效,經公證的遺囑效力高於未經公證的遺囑。

所以,立遺囑時要充分注意以上要點,以避免所立遺囑不能達到目的而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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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巴巴地闡述沒意思,我們直接來看老王的三份遺囑,其中只有一份是有效的。看完為什麼只有這一份是有效的,相信您也明白什麼樣子的遺囑是有效力的了!


老王身體不太好,膝下三個女兒。老王覺得時日已經不多了,於是在彌留之際於2013年2月3日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寫明其全部的遺產由長女繼承,並簽名註明年,月,日。但是一個月後老王又請張律師代寫了一份遺囑,寫明其全部的遺產由第二個女兒繼承。


再過了三個月,老王突然生病,好在孝順的小女兒送到醫院進行搶救和伺候,於是老王又口頭立了一份遺囑,將其全部的遺產由第三個女兒繼承,有在場的醫生和護士見證。老王病好後出院並沒有再立新的遺囑。那麼在這三份遺囑中,哪個才是有效的?

第一份的遺囑老王親手寫的自書遺囑,是有效的。第二份遺囑老王聘請律師過來代寫遺囑,這屬於代書遺囑。根據法律規定應該要有兩個人以上在場見證,但是隻有老王和律師兩人,因此無效。



第三份為口頭遺囑,是老王在垂危下立下的,但是老王病好了之後沒有再補寫口頭遺囑,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份遺囑也是無效。因此在這個背景中,老王立下的三個遺囑,只有第一個遺囑是有效的。所以個人個人訂立的遺囑,需要日期、簽名和手印,而且遺囑必須是親手親筆,這樣即便沒有公證人也不擔心遺囑無效。

而它解決的大部分又是關於財產的糾紛,那麼什麼時候立遺囑,怎麼立遺囑才有效,才能被所有人認可?

我國法律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 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是要解決的是第二點,也就是自書遺囑中產生的遺囑的效力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公證員在場,我在小房間裡默默定的遺囑會發生效力問題嗎?

這個還需要分情況來討論。如果是口頭遺囑,也就是在病床前扯著人掙扎著說遺囑的時候,應該要有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如果情況穩定下來,應該要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裡的遺囑將前面口頭遺囑確定下來。


如果是本人親筆寫的遺囑內容,要簽字,註明年,月,日。但是要注意儘量不要打印,打印的遺囑文書蓋章,或是按手印都不產生自書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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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形式一共有五種:一是公證遺囑;二是自書遺囑,像問題中所說的個人訂立的遺囑沒有公正,就屬於自書遺囑;三是代書遺囑,就是不是由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該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才有效力;四是錄音留下的遺囑,同樣也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五是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如果危險的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無效。

如果是遺囑人個人訂立的遺囑沒有公正,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自書遺囑不一定有效力。

存在多份遺囑

如果遺囑人在生前閒來無事,一次性訂立了五份遺囑,每一份都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訂立的,那麼這個時候,那一份自書遺囑就不一定有效。遺囑的效力要看遺囑訂立的時間。如果訂有公證遺囑,那麼其他幾份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一般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的效力要以時間的先後順序來排列,一般以後面訂立的遺囑為準。

自書遺囑的效力

如果遺囑人只訂立一份自書遺囑沒有公正,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這個時候的自書遺囑是否有效要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意識是否清醒。舉個例子:甲患有老年痴呆症,他訂了一份遺囑,有日期、簽名和手印,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認為甲在訂立遺囑時意識清醒,這份自書遺囑可能就無效。自書遺囑最好親手書寫,並且簽好日期(註明年月日)和姓名。

結語:個人訂立的遺囑沒有公正,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是否有效,一要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是否意識清醒;二要看是否還有其他形式的遺囑存在。如果遺囑人在訂立自書遺囑時,意識清醒,並且親筆書寫了遺囑,寫明瞭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簽好了字,且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遺囑時,這份自書遺囑當然有效。

僅供參考,如果有不同的見解,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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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公證,並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存在多種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所以,原則上,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能夠公證的話,儘量選擇公證。《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所以若是自書遺囑,由本人書寫,簽名,並註明日期,這樣的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如果遺囑內容由他人代寫,立遺囑人只是簽名、按手印、寫明日期,那麼這就不是一份自書遺囑,只能看,這是否屬於一份代書遺囑。代書遺囑,需要一個代書人,一個見證人,代書人和見證人需要與遺囑的受益人沒有利害關係,否則就構成不了代書遺囑。如果既不屬於自書遺囑也不屬於代書遺囑,那麼這就不是一份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 

  我們國家的遺囑是分為五種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是根據當事人不同的需求,以及立遺囑時候的不同狀況所採用的。比如,如果當事人處在病危或者緊急的狀態,沒有辦法訂立書面遺囑的時候,那麼就只能訂立口頭遺囑,所以口頭遺囑就必須要符合緊迫性,否則就有可能無效。也就是說一個正常人是不能訂立口頭遺囑的,訂立了也是無效的。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所以,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簽字才行。如果遺囑能去公正部門公正那當然就更好了。

  如果是唯一一份遺囑,如果之後有別的遺囑,按最後一份來。如果立遺囑後行為又與遺囑內容相反,視為對遺囑的變更,遺囑無效,另外,遺囑要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沒有保留的,在繼承開始後,強制劃分出必要份額,不影響遺囑的本身效力。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您好!現行《繼承法》規定,遺囑的形式共有5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只是其中一種。只要訂立遺囑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即使沒有公證也有法律效力。根據題目意思,題主訂立的遺囑形式應該屬於自書或代書遺囑。對於這兩類遺囑,有日期、簽名、手印,這三項不足以完全證明遺囑的合法有效性。

可以根據以下幾點條件判斷自己寫的遺囑是否有效。

1、遺囑是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達,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的文字內容是否合規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3、遺囑訂立過程是否留存必要的證據。

4、遺囑訂立後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存在篡改、損毀的情況

下面將就這幾條分別闡述:

第一,遺囑是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達,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遺囑人是否是在脅迫、誘導下訂立遺囑。建議在訂立遺囑過程中,將財產分配的原因做簡要闡述,且不要在訂立遺囑後,發表過多與遺囑內容相悖的言論。同時可以通過錄像、證人等方式作輔助證明。

2、遺囑人是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是否精神正常、思維意識清晰。建議遺囑人去醫院開具精神評估報告、或者找司法鑑定機構出具證明,作為日後對訂立遺囑時精神狀態的證明。同時,如果在訂立時正在服用精神性藥物,也容易導致遺囑無效。可以採取“先治病,後遺囑”的方案。

第二,遺囑的文字內容是否合規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1、遺囑文字方面錯誤主要集中在:

  • 遺囑處置的財產不完全屬於遺囑人。例如,把與配偶共同的房子全部指定給繼承人,其中還有一半兒的份額不屬於訂立人。
  • 人、物、財產指向性不明確。例如,我的房子由我兒子繼承。“我的房子”、“我的兒子”都不是嚴謹的指向性,房產證號、身份證號等唯一標識性的內容必須要對應清楚。
  • 繼承動作表示不明確。例如,“給到兒子”。給本身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不能完全確定是把房子繼承給孩子。

2、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1)對於自書遺囑,要求必須遺囑人書寫全文,也就是說全文只能有遺囑人的筆跡,不能出現其他任何人的字跡,特別是書寫困難的,他人幫老人寫幾個字、或把著遺囑人的手寫,最終都容易導致遺囑無效。

2)代書遺囑中,正文僅能出現代書人本人的筆跡,不允許出現任何其他人的筆跡。但是簽名處必須有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三人的簽名。且代書人、見證人與遺囑人必須沒有利害關係。

第三,遺囑訂立過程是否留存必要的證據

證據包括:

1)錄音錄像。代書遺囑是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像的;自書遺囑可以選擇,但是建議做,因為這也是證明訂立人自我意願表達的一種證據形式。

2)見證人。代書遺囑是必須要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的,其中一人代書、其他人見證。自書遺囑也可以選擇,也同樣建議做,這樣的話,增加的“人證”,對遺囑效力的保障性更高。

3)紙質證明材料。包括所有相關人員、相關財產的證明證件(複印件)、指紋採集、訂立時期書寫人的筆跡樣本。

第四,遺囑訂立後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存在篡改、損毀的情況

《繼承法》規定,被篡改、損毀的遺囑無效。所以遺囑寫完並不是萬事大吉了,從遺囑寫完到生效一般都要經歷很長的時間,所以建議這段時間將遺囑原件和上述證據都封存保管。

另外如果遺囑訂立時候,繼承人還不知道其中內容;建議遺囑人選擇在合適時候將封存的遺囑,及其內容告知繼承人。這樣儘可能控制因遺囑保存不當而導致的無效。

其實自己寫遺囑並不難,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即使不公證也是有效的。想要學習如何寫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可以關注一紙家書頭條號專欄《遺囑,這麼寫才有效》。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公證並非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自書遺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便具有效力。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因此,並非只有公證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遺囑主要符合法定要求,同樣是合法有效的。

那麼,具體到自書遺囑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自書遺囑的實質要件是遺囑訂立人在書寫遺囑時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並且遺囑內容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是,需要遺囑訂立人親自書寫、註明年月日並且附上親筆簽名。只要符合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這份遺囑便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綜上所述,只要這份遺囑是被繼承人親自書寫的,他也註明了年月日和親筆簽名,即使沒有經過公證也是有效的。


冰焰


民法典各分篇的草案,現仍在廣泛徵求意見。其中繼承編中擬加入錄像、打印等新的遺囑形式,擬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如果所有遺囑形式的效力被拉平,該如何準備一份遺囑,才能儘量讓其沒有瑕疵呢?

一、 儘可能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全文。在遺囑中可寫明“立遺囑時神志清醒、頭腦清晰”,寫明立遺囑人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的情況。

二、 儘可能寫明財產中屬於立遺囑人的份額。

由於立遺囑人要處分的財產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及共有財產,而立遺囑人僅有權對自己的財產作出處分,為了儘量避免遺囑因無權處分而被撤銷,應寫明要處分的對象是某某財產中屬於立遺囑人的份額。

三、 如果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將少量適當的財產留給該繼承人。

四、 可以找兩個無利害關係的人見證該遺囑的自書過程,並在遺囑落款處簽字見證。儘可能找居委會或街道人員見證,較立遺囑人年輕、身體健康者為宜。

五、 將以上過程用錄像形式拍攝下來


東友律師團


這樣無效的可能性很大,沒有見證人且無法證明當事人的精神狀況是否正常,建議還是到專業的機構辦理。


勒勒勒嘞


公證不是遺囑生效的前提,只是遺囑種類中的一種。與普通遺囑相比真實性更高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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