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订立的遗嘱没有公正,只有日期、签名和手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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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国家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的遗嘱有五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还有口头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当中,除了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外,其他的四种遗嘱都不需要进行公证。只要立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不是必须要公证。

题目中所说的遗嘱形式就应当是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要求是立遗嘱人必须是亲笔手写,而且必须是遗嘱的全部内容都是手写,不能正文是打印,只是在落款处签名,那是属于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存在争议的。所以建议大家不要偷懒,还是从头到尾都全部手写,然后在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也可以再按上手印,这样只要遗嘱的内容没有什么问题,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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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个人遗嘱如你所述已经有日期、签名、手印的,还要区分遗嘱内容是自己书写的还是他人代为书写的。如果是自己书写的,符合有效的基本要素,不公证一样可以产生遗嘱的效力。如果是他人代为书写,自己签字按手印的,还需要见证人在场并签署,且该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否则无效。

其次,这种具备基本有效要素的遗嘱不能含有以下效力瑕疵:

1:立遗嘱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立遗嘱时精神病犯发等;

2:非被胁迫、伪造;

3:涉及到无权处分的财产,该部分无效;

4:违法的遗嘱内容,违法的部分无效;

5:没有为弱势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该部分无效;

6:多份遗嘱相冲突时,新遗嘱会导致旧遗嘱失效,经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

所以,立遗嘱时要充分注意以上要点,以避免所立遗嘱不能达到目的而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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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巴巴地阐述没意思,我们直接来看老王的三份遗嘱,其中只有一份是有效的。看完为什么只有这一份是有效的,相信您也明白什么样子的遗嘱是有效力的了!


老王身体不太好,膝下三个女儿。老王觉得时日已经不多了,于是在弥留之际于2013年2月3日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的遗产由长女继承,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一个月后老王又请张律师代写了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的遗产由第二个女儿继承。


再过了三个月,老王突然生病,好在孝顺的小女儿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和伺候,于是老王又口头立了一份遗嘱,将其全部的遗产由第三个女儿继承,有在场的医生和护士见证。老王病好后出院并没有再立新的遗嘱。那么在这三份遗嘱中,哪个才是有效的?

第一份的遗嘱老王亲手写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第二份遗嘱老王聘请律师过来代写遗嘱,这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要有两个人以上在场见证,但是只有老王和律师两人,因此无效。



第三份为口头遗嘱,是老王在垂危下立下的,但是老王病好了之后没有再补写口头遗嘱,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份遗嘱也是无效。因此在这个背景中,老王立下的三个遗嘱,只有第一个遗嘱是有效的。所以个人个人订立的遗嘱,需要日期、签名和手印,而且遗嘱必须是亲手亲笔,这样即便没有公证人也不担心遗嘱无效。

而它解决的大部分又是关于财产的纠纷,那么什么时候立遗嘱,怎么立遗嘱才有效,才能被所有人认可?

我国法律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 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是要解决的是第二点,也就是自书遗嘱中产生的遗嘱的效力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证员在场,我在小房间里默默定的遗嘱会发生效力问题吗?

这个还需要分情况来讨论。如果是口头遗嘱,也就是在病床前扯着人挣扎着说遗嘱的时候,应该要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如果情况稳定下来,应该要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里的遗嘱将前面口头遗嘱确定下来。


如果是本人亲笔写的遗嘱内容,要签字,注明年,月,日。但是要注意尽量不要打印,打印的遗嘱文书盖章,或是按手印都不产生自书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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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一共有五种:一是公证遗嘱;二是自书遗嘱,像问题中所说的个人订立的遗嘱没有公正,就属于自书遗嘱;三是代书遗嘱,就是不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该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才有效力;四是录音留下的遗嘱,同样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如果危险的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是遗嘱人个人订立的遗嘱没有公正,只有日期、签名和手印,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自书遗嘱不一定有效力。

存在多份遗嘱

如果遗嘱人在生前闲来无事,一次性订立了五份遗嘱,每一份都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订立的,那么这个时候,那一份自书遗嘱就不一定有效。遗嘱的效力要看遗嘱订立的时间。如果订有公证遗嘱,那么其他几份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的效力要以时间的先后顺序来排列,一般以后面订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的效力

如果遗嘱人只订立一份自书遗嘱没有公正,只有日期、签名和手印,这个时候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要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意识是否清醒。举个例子:甲患有老年痴呆症,他订了一份遗嘱,有日期、签名和手印,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为甲在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这份自书遗嘱可能就无效。自书遗嘱最好亲手书写,并且签好日期(注明年月日)和姓名。

结语:个人订立的遗嘱没有公正,只有日期、签名和手印,是否有效,一要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意识清醒;二要看是否还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存在。如果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时,意识清醒,并且亲笔书写了遗嘱,写明了订立遗嘱的年月日,签好了字,且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遗嘱时,这份自书遗嘱当然有效。

仅供参考,如果有不同的见解,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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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公证,并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多种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所以,原则上,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能够公证的话,尽量选择公证。《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若是自书遗嘱,由本人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这样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如果遗嘱内容由他人代写,立遗嘱人只是签名、按手印、写明日期,那么这就不是一份自书遗嘱,只能看,这是否属于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需要一个代书人,一个见证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需要与遗嘱的受益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就构成不了代书遗嘱。如果既不属于自书遗嘱也不属于代书遗嘱,那么这就不是一份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们国家的遗嘱是分为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是根据当事人不同的需求,以及立遗嘱时候的不同状况所采用的。比如,如果当事人处在病危或者紧急的状态,没有办法订立书面遗嘱的时候,那么就只能订立口头遗嘱,所以口头遗嘱就必须要符合紧迫性,否则就有可能无效。也就是说一个正常人是不能订立口头遗嘱的,订立了也是无效的。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执行继承法的意见》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所以,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签字才行。如果遗嘱能去公正部门公正那当然就更好了。

  如果是唯一一份遗嘱,如果之后有别的遗嘱,按最后一份来。如果立遗嘱后行为又与遗嘱内容相反,视为对遗嘱的变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没有保留的,在继承开始后,强制划分出必要份额,不影响遗嘱的本身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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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共有5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是其中一种。只要订立遗嘱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即使没有公证也有法律效力。根据题目意思,题主订立的遗嘱形式应该属于自书或代书遗嘱。对于这两类遗嘱,有日期、签名、手印,这三项不足以完全证明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可以根据以下几点条件判断自己写的遗嘱是否有效。

1、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的文字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3、遗嘱订立过程是否留存必要的证据。

4、遗嘱订立后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存在篡改、损毁的情况

下面将就这几条分别阐述:

第一,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遗嘱人是否是在胁迫、诱导下订立遗嘱。建议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将财产分配的原因做简要阐述,且不要在订立遗嘱后,发表过多与遗嘱内容相悖的言论。同时可以通过录像、证人等方式作辅助证明。

2、遗嘱人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是否精神正常、思维意识清晰。建议遗嘱人去医院开具精神评估报告、或者找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作为日后对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的证明。同时,如果在订立时正在服用精神性药物,也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可以采取“先治病,后遗嘱”的方案。

第二,遗嘱的文字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1、遗嘱文字方面错误主要集中在:

  • 遗嘱处置的财产不完全属于遗嘱人。例如,把与配偶共同的房子全部指定给继承人,其中还有一半儿的份额不属于订立人。
  • 人、物、财产指向性不明确。例如,我的房子由我儿子继承。“我的房子”、“我的儿子”都不是严谨的指向性,房产证号、身份证号等唯一标识性的内容必须要对应清楚。
  • 继承动作表示不明确。例如,“给到儿子”。给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不能完全确定是把房子继承给孩子。

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1)对于自书遗嘱,要求必须遗嘱人书写全文,也就是说全文只能有遗嘱人的笔迹,不能出现其他任何人的字迹,特别是书写困难的,他人帮老人写几个字、或把着遗嘱人的手写,最终都容易导致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中,正文仅能出现代书人本人的笔迹,不允许出现任何其他人的笔迹。但是签名处必须有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三人的签名。且代书人、见证人与遗嘱人必须没有利害关系。

第三,遗嘱订立过程是否留存必要的证据

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代书遗嘱是必须要全程录音录像的;自书遗嘱可以选择,但是建议做,因为这也是证明订立人自我意愿表达的一种证据形式。

2)见证人。代书遗嘱是必须要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其中一人代书、其他人见证。自书遗嘱也可以选择,也同样建议做,这样的话,增加的“人证”,对遗嘱效力的保障性更高。

3)纸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相关人员、相关财产的证明证件(复印件)、指纹采集、订立时期书写人的笔迹样本。

第四,遗嘱订立后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存在篡改、损毁的情况

《继承法》规定,被篡改、损毁的遗嘱无效。所以遗嘱写完并不是万事大吉了,从遗嘱写完到生效一般都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所以建议这段时间将遗嘱原件和上述证据都封存保管。

另外如果遗嘱订立时候,继承人还不知道其中内容;建议遗嘱人选择在合适时候将封存的遗嘱,及其内容告知继承人。这样尽可能控制因遗嘱保存不当而导致的无效。

其实自己写遗嘱并不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使不公证也是有效的。想要学习如何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专栏《遗嘱,这么写才有效》。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便具有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此,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主要符合法定要求,同样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具体到自书遗嘱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是遗嘱订立人在书写遗嘱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并且遗嘱内容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需要遗嘱订立人亲自书写、注明年月日并且附上亲笔签名。只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份遗嘱便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综上所述,只要这份遗嘱是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他也注明了年月日和亲笔签名,即使没有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


冰焰


民法典各分篇的草案,现仍在广泛征求意见。其中继承编中拟加入录像、打印等新的遗嘱形式,拟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如果所有遗嘱形式的效力被拉平,该如何准备一份遗嘱,才能尽量让其没有瑕疵呢?

一、 尽可能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全文。在遗嘱中可写明“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头脑清晰”,写明立遗嘱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

二、 尽可能写明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

由于立遗嘱人要处分的财产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共有财产,而立遗嘱人仅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为了尽量避免遗嘱因无权处分而被撤销,应写明要处分的对象是某某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

三、 如果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将少量适当的财产留给该继承人。

四、 可以找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该遗嘱的自书过程,并在遗嘱落款处签字见证。尽可能找居委会或街道人员见证,较立遗嘱人年轻、身体健康者为宜。

五、 将以上过程用录像形式拍摄下来


东友律师团


这样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没有见证人且无法证明当事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建议还是到专业的机构办理。


勒勒勒嘞


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前提,只是遗嘱种类中的一种。与普通遗嘱相比真实性更高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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