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合法權益應怎樣維護?這些法律知識你要懂

今天是3月8日國際婦女節。作為社會家庭的重要組成成員,相對男性,婦女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傷害。節日之際,今天小編分享一個已經審理結束的家暴案例,並梳理出相關法律條文,向大家普法。

婦女合法權益應怎樣維護?這些法律知識你要懂

38婦女節快樂



案例

小芳(化名)和小剛(化名)在同事聚會上認識,不到半年就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三個兒女。


小剛脾氣暴躁且長期不工作,經常辱罵毆打小芳,對子女成長也漠不關心,小芳為了子女一直默默付出隱忍,可小剛沒有任何悔改之意,反而變本加厲。


2016年5月某天,小剛在家中先是謾罵小芳,後開始打人,造成小芳身上瘀傷。2018年2月7日,小芳在兩人經營的店鋪打印資料,小剛來到後先是開口大罵,然後用電腦顯示器直接砸向小芳,導致小芳鼻樑出血,至今還留有一條疤痕;2018年4月21日,小芳帶客戶看房,在路上遇到小剛,又被他無故毆打;2018年4月25日凌晨,小芳在家中床上入睡,小剛回家後開始謾罵小芳,並突然上床大力掐著小芳的脖子,小芳無力推開只能用最大力氣發出聲音求救,隔壁房間的大女兒驚醒跑過來後阿剛才鬆手走出房間離開了家。



終於,這次小芳報了警。對這段十八年婚姻早已心灰意冷的阿芳,隨即向法院起訴請求與小剛離婚。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本案中小芳主張離婚的主要理由是小剛實施家暴,從小芳提供病歷、疾病證明書、報警回執等證據來看,足以認定小剛經常毆打小芳,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有實施家庭暴力情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二人所生的三個子女均已經年滿十週歲,經法院詢問均選擇與小芳共同生活,再結合小剛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法院認為三個子女均隨小芳生活更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最終判決小芳與小剛離婚,三名子女均由小芳直接撫養,小剛需支付相應撫養費至子女年滿十八週歲,並向小芳支付損害賠償款4萬元。


婦女合法權益應怎樣維護?這些法律知識你要懂

婚姻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對於撫養權問題這點很重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婦女合法權益應怎樣維護?這些法律知識你要懂

祝各位婦女節日快樂,幸福快樂

小編建議,在婚姻中遇到家暴或者受到其他傷害的婦女,千萬不要選擇忍讓,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保護家庭成員。

祝大家婦女節快樂,身體健康,幸福美滿!

法治社會,以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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