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村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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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10月10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對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禮亞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李龍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周禮亞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責令被告人周禮亞退賠被害人周某甲、廖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三萬七千元;被告人李龍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後,被告人周禮亞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李龍成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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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墊江法院審理的首例“村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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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2月5日下午,周某甲與廖某某在高安鎮福安酒廠附近因超車發生爭執,後雙方發生打鬥,在打鬥過程中不慎將被告人周禮亞的兒子周某乙停靠在路邊的奧迪Q5越野車右反光鏡等少數部位損壞。周禮亞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逼迫周某甲、廖某某賠償高額修理費7萬元,周某乙修理車輛實際花費3.3萬元。

2017年4月3日晚,被告人周禮亞因與汪某共同經營磚廠的事情發生糾紛,汪某及朋友洪某多次電話聯繫周禮亞,要求見面解決磚廠的事情,雙方在電話中多次發生爭吵。當晚22時許,周禮亞與李龍成以及周氏家族的周某丙、周某丁(另案處理)等七、八人來到墊江縣藍花旗酒店,與汪某與洪某見面後,雙方未談論磚廠糾紛,李龍成因不滿洪某對其詢問的是否認識李龍成的答覆,當即將菸頭彈向洪某繼而毆打洪某,與此同時,石某等10餘名男子(另案處理)也從酒店外跑來幫助李龍成毆打汪某和洪某,周禮亞對汪某實施了毆打。造成汪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洪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周禮亞在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間,先後擔任墊江縣高安鎮原新灘村主任、新溪村主任、黨支部書記。在擔任基層幹部之前及期間,被告人周禮亞為人霸道,多次隨意毆打村民,肆意干擾破壞群眾正常生產活動,侵犯群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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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禮亞因不滿雷某家陽溝水流進其家中將自家塗料打溼,持手錘將雷某頭部砸傷。

2009年7月,墊江縣高安鎮新溪村2組村民邱某某因村裡修建豐收大堰水溝改道佔用其家農田而與被告人周禮亞發生爭執,邱某某被周禮亞毆打致其臉部、胸部等處受傷。

2010年8月,墊江縣高安鎮新溪村村民周某戊聯繫收割機為自家收割稻穀,被周禮亞藉故叫停。隨後,周禮亞與周某戊、周某己等人發生打鬥,雙方不同程度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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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在墊江縣高安鎮新溪村統一辦理新房產證過程中,周禮亞的房屋先後經某村幹部及周某庚丈量超出了佔地面積。之後,周禮亞到墊江縣高安鎮國土所因房屋超面積重新辦理房產證毆打了周某庚,致其頭部受傷。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周禮亞因不滿陳某某挑糞倒至其購買的幸福院的空坑裡與陳某某發生爭執,毆打陳某某致其手臂、胸口受傷。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周禮亞因不滿高安鎮政府低保核查站站長周某辛取消其村裡的低保名額,在高安鎮政府壩子處毆打周某辛致其面部皮膚軟組織挫傷、輕型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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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周禮亞、李龍成因日常生活中偶發的矛盾糾紛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禮亞在案發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但在刑事訴訟中拒不認罪悔罪,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龍成雖然有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但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在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可對被告人李龍成從輕處罰。被告人周禮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恐嚇的方法向被害人勒索錢財3.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綜上,被告人周禮亞既犯尋釁滋事罪又犯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同時,被告人周禮亞從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先後擔任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幹部群眾只要不合他心意,便惡言謾罵、暴力恐嚇、拳腳相加,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群眾,是幹部不敢管、群眾不敢惹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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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釋法

如何界定“村霸”?

嚴格來說,“村霸”並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而是對農村一些流氓惡勢力的通俗用語。嫌疑人屬於“村霸”範疇,在實際偵辦過程中可從行為表現特徵來判定。

一是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危害農民群眾利益,群眾不敢惹、鄉村幹部不敢管的;

三是倚強凌弱、強拿強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坐地納貢、結夥哄搶的;

四是有組織、有紀律、有固定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和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

五是對鄉村幹部不滿,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或者依仗其家族、親屬勢力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

是誣告陷害,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群眾,操縱鬧事,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的;

七是受僱於人、充當打手,殘害無辜的,等等。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歸屬於“村霸”範疇。

為什麼將本案被告人周禮亞認定為“村霸”?

在本案中,被告人周禮亞在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間,先後擔任墊江縣高安鎮原新灘村主任、新溪村主任、黨支部書記。在擔任基層幹部之前及期間,被告人周禮亞為人霸道,多次隨意毆打村民,肆意干擾破壞群眾正常生產活動,侵犯群眾利益。

被告人周禮亞從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先後擔任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幹部群眾只要不合他心意,便惡言謾罵、暴力恐嚇、拳腳相加,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群眾,是幹部不敢管、群眾不敢惹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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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考慮

本案被告人周禮亞、李龍成與多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或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周禮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恐嚇的方法向被害人勒索錢財3.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被告人李龍成雖然有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但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在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可對被告人李龍成從輕處罰。被告人周禮亞在案發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但在刑事訴訟中拒不認罪悔罪,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周禮亞既犯尋釁滋事罪又犯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墊江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村霸”案件

綜上,墊江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周禮亞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責令被告人周禮亞退賠被害人周某甲、廖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三萬七千元。被告人李龍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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