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村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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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0月10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礼亚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李龙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周礼亚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礼亚退赔被害人周某甲、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被告人李龙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周礼亚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李龙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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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垫江法院审理的首例“村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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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5日下午,周某甲与廖某某在高安镇福安酒厂附近因超车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不慎将被告人周礼亚的儿子周某乙停靠在路边的奥迪Q5越野车右反光镜等少数部位损坏。周礼亚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周某甲、廖某某赔偿高额修理费7万元,周某乙修理车辆实际花费3.3万元。

2017年4月3日晚,被告人周礼亚因与汪某共同经营砖厂的事情发生纠纷,汪某及朋友洪某多次电话联系周礼亚,要求见面解决砖厂的事情,双方在电话中多次发生争吵。当晚22时许,周礼亚与李龙成以及周氏家族的周某丙、周某丁(另案处理)等七、八人来到垫江县蓝花旗酒店,与汪某与洪某见面后,双方未谈论砖厂纠纷,李龙成因不满洪某对其询问的是否认识李龙成的答复,当即将烟头弹向洪某继而殴打洪某,与此同时,石某等10余名男子(另案处理)也从酒店外跑来帮助李龙成殴打汪某和洪某,周礼亚对汪某实施了殴打。造成汪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洪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礼亚在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垫江县高安镇原新滩村主任、新溪村主任、党支部书记。在担任基层干部之前及期间,被告人周礼亚为人霸道,多次随意殴打村民,肆意干扰破坏群众正常生产活动,侵犯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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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礼亚因不满雷某家阳沟水流进其家中将自家涂料打湿,持手锤将雷某头部砸伤。

2009年7月,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2组村民邱某某因村里修建丰收大堰水沟改道占用其家农田而与被告人周礼亚发生争执,邱某某被周礼亚殴打致其脸部、胸部等处受伤。

2010年8月,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村民周某戊联系收割机为自家收割稻谷,被周礼亚借故叫停。随后,周礼亚与周某戊、周某己等人发生打斗,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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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在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统一办理新房产证过程中,周礼亚的房屋先后经某村干部及周某庚丈量超出了占地面积。之后,周礼亚到垫江县高安镇国土所因房屋超面积重新办理房产证殴打了周某庚,致其头部受伤。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周礼亚因不满陈某某挑粪倒至其购买的幸福院的空坑里与陈某某发生争执,殴打陈某某致其手臂、胸口受伤。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周礼亚因不满高安镇政府低保核查站站长周某辛取消其村里的低保名额,在高安镇政府坝子处殴打周某辛致其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轻型脑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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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礼亚、李龙成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礼亚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在刑事诉讼中拒不认罪悔罪,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成虽然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李龙成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礼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向被害人勒索钱财3.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被告人周礼亚既犯寻衅滋事罪又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同时,被告人周礼亚从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先后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干部群众只要不合他心意,便恶言谩骂、暴力恐吓、拳脚相加,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群众,是干部不敢管、群众不敢惹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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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如何界定“村霸”?

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嫌疑人属于“村霸”范畴,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可从行为表现特征来判定。

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是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等等。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为什么将本案被告人周礼亚认定为“村霸”?

在本案中,被告人周礼亚在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垫江县高安镇原新滩村主任、新溪村主任、党支部书记。在担任基层干部之前及期间,被告人周礼亚为人霸道,多次随意殴打村民,肆意干扰破坏群众正常生产活动,侵犯群众利益。

被告人周礼亚从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先后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干部群众只要不合他心意,便恶言谩骂、暴力恐吓、拳脚相加,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群众,是干部不敢管、群众不敢惹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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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考虑

本案被告人周礼亚、李龙成与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周礼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向被害人勒索钱财3.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李龙成虽然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李龙成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礼亚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在刑事诉讼中拒不认罪悔罪,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礼亚既犯寻衅滋事罪又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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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垫江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礼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礼亚退赔被害人周某甲、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被告人李龙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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