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言普法:与旅游出行有关的五点

才感春来,忽而夏至

最近的天气好得不像话,

这么好的天气,旅行是大家都喜欢的选择,

今天,善言法务河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旅游出行大家最关心的几个法律知识:

善言普法:与旅游出行有关的五点

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去不了可以让朋友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行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者承担。

善言普法:与旅游出行有关的五点

因此,在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让朋友代替自己参加,原则上旅行社不得拒绝,但是因此而增加费用需要旅行者或者朋友自行承担。车票住宿名的变更可以交由旅行社代办。

若旅行社不给处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我国《旅行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善言普法:与旅游出行有关的五点

依照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约定没有被满足时,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频繁出现旅行团强制消费、加价行为,法律是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

善言普法:与旅游出行有关的五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在旅游者拒绝的情况下,旅行社无权单方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安排付费项目,并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消费。

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善言普法:与旅游出行有关的五点

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景区再旅游区域内做好相关提示,尽到告知义务以及安全管理义务,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责任由自身承担,旅行社和景区都不承担责任。

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调;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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