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言普法:與旅遊出行有關的五點

才感春來,忽而夏至

最近的天氣好得不像話,

這麼好的天氣,旅行是大家都喜歡的選擇,

今天,善言法務河大家分享一下關於旅遊出行大家最關心的幾個法律知識:

善言普法:與旅遊出行有關的五點

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後去不了可以讓朋友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包價旅行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者承擔。

善言普法:與旅遊出行有關的五點

因此,在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讓朋友代替自己參加,原則上旅行社不得拒絕,但是因此而增加費用需要旅行者或者朋友自行承擔。車票住宿名的變更可以交由旅行社代辦。

若旅行社不給處理,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我國《旅行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善言普法:與旅遊出行有關的五點

依照第70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遊客與旅行社簽訂的約定沒有被滿足時,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頻繁出現旅行團強制消費、加價行為,法律是否有明確禁止性規定?

善言普法:與旅遊出行有關的五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在旅遊者拒絕的情況下,旅行社無權單方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安排付費項目,並不得強制旅遊者進行消費。

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善言普法:與旅遊出行有關的五點

遊客購票到景區遊覽,景區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遊圖、遊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景區再旅遊區域內做好相關提示,盡到告知義務以及安全管理義務,遊客自身原因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失,責任由自身承擔,旅行社和景區都不承擔責任。

旅遊者與旅行社發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調;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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