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瀘州市江陽區委政法委員會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檢察院
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
瀘州市江陽區司法局
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間十種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瀘江政法通〔2020〕1號
為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央、省委、市委、區委關於當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十種違規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公安民警、醫務人員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對相關車輛、人員進行檢查、處置的行為;
二、不配合村(社區)工作人員、機關幹部、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入戶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為;
三、被確定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醫學觀察對象、密切接觸人員,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規定的行為;
四、舉辦聚會聚餐、聚集性活動等不利於疫情防控的行為;
五、拒不執行關閉、歇業、休市等疫情防控的行為;
六、散佈謠言、造謠滋事、謊報疫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七、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八、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行為;
九、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干擾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等行為;
十、實施其他影響、干擾、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將對當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從快、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該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共瀘州市江陽區委政法委員會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檢察院
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
瀘州市江陽區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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