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私有化的前世今生

导语:

在整个古埃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始终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国王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尽管在法老时代埃及土地私有化进程相对迟缓,但是土地占有形式仍然发生着变化。土地的私有化进程发端于国王的赠予,并通过后期土地买卖和继承而不断深化和加快。

关于古埃及土地私有化现象,目前普遍认为,只有在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征服埃及之后,私人土地所有权才被真正引入埃及,从而促进了埃及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而在漫长的法老时代,埃及是否存在私有土地,则有很大的争议。

埃及土地私有化的前世今生


一、私有土地的来源

我国古代讲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说全国所有土地都是国王的,埃及的法老时代也是如此。但是,国王也是人,他既要处理国家政务,又要管理全国土地,实在是分身乏术。因此,国王将土地逐级下分,赠送给王室成员;奖励给有功的大臣;以向神明献祭的形式将土地捐赠给神庙。然后,王室成员、官宦贵族和神庙祭司又将土地下分,直至下分到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小土地所有者手中。随着土地在家族内的继承,土地的使用权逐渐确定为所有权,土地私有化现象随之产生。因此,即使在法律上来讲国王是土地的所有者,但是私有土地的存在却是无法掩盖事实。

埃及土地私有化的前世今生

第三王朝前末期出现了关于古代埃及土地私有现象的最早记录。第四王朝时期,一些像普赫奈菲尔等官员的自传体铭文进一步证实了神庙地产、王室地产以及个人地产业已经形成,并初具规模。第五王朝时期,神庙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多。第十二王朝时期阿苏特州阿努比斯神庙的高级祭司和州长哈普杰夫的自传体铭文,记述了私人地产收入的相关数据。从第三到第十二王朝的铭文记述揭示出私人地产来自国王的馈赠、个人的购买和继承,以及祭司的职务薪酬。那么新王国时期的文献则揭示了,私人地产还来自于国王对军功的奖赏,并且伴随着埃及对外战争的频繁,军人尤其是外族军人人数的增多,军功奖赏地产便成为新王国时期个人占有土地的主要形式。与上述几种来源不同,军人的赏田多为新田,也就是新开垦的土地。新王国时期退伍的军人多被安置在边远地区进行垦荒,他们大多群居生活,从而形成了 “军人村”,这对处在农耕文明的国家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种形式为国家带来了更多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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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土地的占有

法老时代的埃及,土地主要由王室成员、官宦贵族、神庙祭 个体平民所占有。王室直接支配的土地构成王室农庄,使用奴隶和失去土地的流民从事劳动,其产品仅供王室使用。官宦贵族的土地一般是国王奖赏的,购买兼并的或继承的土地。神庙的土地主要来自国王祭祀神明的赠予,也有一部分是个人将其地产通过葬祭捐献的形式转移给神庙。人民与神庙签订契约来捐赠他们的地产,以此来获得神明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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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神庙

尽管个体平民的社会地位不高,但是以个体平民为代表的小土地所有者却是古埃及土地私有化现象的集中表现。古王国时期,小土地所有者通常在神庙中有一份自己的差事,因此作为报酬他们可以获得一小块土地。第六王朝的统治者为了保护小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曾颁布敕令限制地方官员兼并他们的土地,从而使他们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中王国时期,新兴的“普通人”也叫“庶人”取代个体平民而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他们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和个人,有着较强的人身自由和独立性。据记载,新王国时期小土地所有者的构成非常庞杂,有53种之多。按照职业划分,他们可以分为军人、自由职业者、饲养员、神职人员、公职人员、手工业者和其他职业者等几大类。这其中军人占有最大的比重,他们占有的土地总和达到了34.3%。这是因为新王国时期对外战争频繁,军人数量剧增。战争结束后,他们因军功获赐的土地也就越来越多,因此他们成为新王国时期个体土地的主要占有者。这些小土地所有者耕作的土地被称作 “摊派性农田”,原本在农耕社会,能有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应该是十分幸福的,但是埃及政府需要他们为自己占有的土地缴纳一定量的税赋,所以,这些小土地所有者经常放弃土地的占有权,并将其转让给王室地产,从而使自己成为耕种王室地产的依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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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有土地的买卖和租赁

古今中外,但凡土地私有化现象开始出现,伴随而来的就是各种土地兼并活动。古埃及最早有关土地买卖的记载是梅藤自传体铭文。据记载,他曾从一群被称为 “属于国王的人” 手中购买了200阿如拉的土地。

第二十六王朝时期的土地出租文献,揭示了底比斯的殡葬师作为神庙土地的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的经济活动,部分殡葬师通过管理捐献给神庙的土地而成为土地出租者,他们通过为逝者提供祭品而获得酬劳。这些文献还显示,当土地分散在各地时,出租者将无法独自完成这些土地的耕作。于是他们便将土地委托给土地承租者,承租者也将凭借这些土地获取利益并向出租者缴纳一定的赋税,赋税的具体额度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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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王朝末期,所有的土地让渡活动都由政府记录存档。这样的土地让渡文件通常包含买卖的价格以及对土地自然状况的描述。据记载,当时土地买卖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政府部门填写文件作为此次买卖的证据,而这些文件将成为赋税征收的依据。

四、私有土地的继承转让

法老时代的埃及没有专门的土地继承转让方式。但由于土地是私有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财产的继承转让方式也适用于土地的继承和转让。通常情况下,财产的继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惯例继承。和刚才所说的土地买卖文件一样,遗嘱文件也必须经过政府公证才能生效。由也正因为遗嘱是经过政府公证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遗嘱继承通常都较为顺畅,大多数遗产继承人能够按照遗嘱继承遗产。但是遗嘱继承人也可以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并将其名下的遗产转让给其他人。然而,还存在一种可能,死者生前并未留下任何与他的财产相关的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将以惯例的方式被继承。这里所说的惯例继承,就是死者没有立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由约定俗成的财产转让方式来继承财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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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埃及社会,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惯例继承,都具有法律效力。据文献记载,没有按照遗嘱或惯例进行土地等财产继承的人将受到刑事处罚,并剥夺其继承财产的权利或没收其已经继承的全部财产。

五、土地法规的制定

天性使然,人们在买卖、出租、继承和转让土地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据记载,古埃及人对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早王朝时期埃及政府就已经开始财产普查和登记,最初是两年一次,到了古王国后期增加到一年一次。政府工作人员测量农田、清点财产,并以此为根据估算税额。新王国时期,这一登记制度趋于完善,个体平民也愿意政府将他们的私有财产登记造册,因为这样可以确保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古埃及的登记制度不仅覆盖了私有土地,而且也将国有土地包括在内,以此防止国有土地的流失。在古埃及,财产一经登记,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之后发生的财产买卖、租赁、继承和转让,都将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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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祭司

在新王国时期,神庙祭司和高级官员经常依靠宗教和政治上的权力非法侵占他人的土地,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为此古埃及人制定了土地相关法规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占有权。对于国有土地,当被侵占的是南部或北部的土地时,就责令限期两个月归还土地;当被侵占的是底比斯城附近的土地时,归还土地的期限就会缩短为三天。到了第十九王朝的时候,对非法侵占土地的处罚就更加严厉了。据记载,如果非法侵占神庙的土地,将被施以割耳割鼻的刑罚,并被强征劳役,为神庙的土地耕作。

结 论

尽管在古埃及漫长的历史长河里,土地私有化进程相对缓慢,但是在土地占有形式上的变化依然在发生。随着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层层下分,土地的使用权逐渐固化成占有权,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固化,导致私有化也越来越强,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就随之削弱了。

埃及土地私有化的前世今生

在古埃及,土地的私有化进程发端于国王的馈赠,并通过土地买卖和继承而不断深化和加快。到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因服务于神庙丧葬活动而来的祭田成为埃及个人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而到了鼎盛的新王国时期,随着对外战争的增多,军人屯田逐渐成为古埃及个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尽管没有足够的文献资料来佐证这一观点,但是土地的私有化却也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土地的买卖、租赁、继承、转让,还是由此而来的土地纠纷,都是基于土地的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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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土地的登记制度则揭示了国家对私有土地的承认,土地相关法规的制定则基于国家对私有土地,特别是小块地产的保护。但是随着古埃及历史的演进,土地兼并现象还是日趋严重。为了逃避繁重的赋税和劳役,小土地占有者将他们的土地自愿捐赠给神庙和王室,或者被大土地所有者强行兼并,他们也随之成为依附民。土地兼并现象的加剧也加快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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